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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8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唐貴文 男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張詠翔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案件,本院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與裁定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之法院組織欄誤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法院組織欄,茲因於製作正本時之法院組織欄誤載為附表一所示,致與裁定原本之法院組織欄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不符,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陳芷萱法 官 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迪附表一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附表二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蔡培彥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