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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季承德具 保 人 曾霈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霈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季承德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曾霈淳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代為執行時,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10日雄檢冠崗114執9471字第1149098401號囑託執行函、臺北地檢署114年12月31日北檢力切114執助2842字第1149145251號函、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北地檢署通知暨其送達證書、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