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RAN DUC LUONG(越南籍,中文譯名:陳德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981號),經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RAN DUC LUONG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3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嗣被告於110年12月5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通緝,並於115年1月10日為警緝獲歸案,因已逾3年未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爰依刑法第99條聲請裁定許可原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該保安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法第9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第481條之1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0月25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3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後,因未到案執行,經高雄地檢署於110年12月5日發佈通緝,迄至115年1月10日始為警緝獲歸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訛,是上開觀察、勒戒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確已逾3年未能執行。惟本件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後,迄今未再有涉嫌施用毒品為警查獲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且被告於115年1月10日為警緝獲時,亦未經警方採集尿液送驗,有高雄地檢署電話紀錄單足稽,卷內復無其他明確證據足證被告尚存有毒品之依賴,即難認原宣告觀察、勒戒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上開觀察、勒戒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