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0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23號聲 請 人 洪子羚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87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子羚經羈押後深切反省,當初係因經濟困頓及高利貸債務壓力而走投無路,但被告已坦認犯行並願接受裁判結果。被告母親年邁需人照顧,且尚有家庭及人生規劃需為安排,請求准予停止羈押,並願接受電子監控、定期報到等替代處分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經本院於115年9月14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在卷可佐,認被告涉犯前述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本院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內頻繁擔任領款車手,提取被害人受騙之款項,加以被告自承目前有積欠高利貸,是以被告之經濟狀況,在其經濟條件未顯著改善之前,仍有犯罪之動機,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諭知自民國115年9月14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被告固以前詞請求停止羈押。惟羈押原因是否消滅,仍應視原羈押所憑之客觀事實是否已有實質變更而定。查被告前經裁定羈押,係因其於短期間內多次擔任詐欺集團領款車手,提領多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顯非偶一為之,而有持續參與同類型犯罪之情形;復其自承因積欠高利貸而陷入經濟困境,足見其參與本案犯罪與所受經濟壓力具有相當關聯性。然被告所稱之債務及經濟狀況,尚乏具體事證可認已有顯著改善,是相較於其為本案犯行時,其因經濟壓力而再度實行同類犯罪之風險因素仍未消除,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至被告所陳已真誠悔悟、願意接受裁判及將來刑之執行等情,固可作為審酌其犯後態度之因素,惟此等主觀陳述尚難據以認定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或顯著減弱。而其所提經濟困頓之犯罪動機、家庭照顧需求及人生規劃等情,固非全無可憫,然亦不足以排除前揭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危險。綜合卷內現有事證及被告所陳各情,尚難認原裁定所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已有消滅或顯著減弱之情形。而被告所提定期報到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措施,主要在確保其到庭及掌握其行蹤,尚不足以有效降低其因經濟壓力而再度參與詐欺犯行之風險,因認尚難以此等侵害較小之措施替代羈押。此外,本案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