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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0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2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宣宏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鄭瑞崙律師

蔡宜蓁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先前罹有腦中風、腦拴塞及高血壓,現血壓高居不下,病情急遽惡化,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且被告會遵守替代羈押之處分,爰聲請停止羈押。

二、被告前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審酌公共秩序之維護、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等情狀,認命其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

三、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惟經函詢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獲回覆稱:「該員有高血壓腦梗塞病史,查該員就醫記錄,皆有規律回診藥物治療,此次評估該員四肢肌力5分,可自行活動,行走較為緩慢,講話及對談正常,無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堪認被告在看守所內,尚能獲得必要之醫療照顧,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要件。綜上,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