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0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温奇祐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温奇祐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聲請人先前已有多次遭查獲毒駕之紀錄,卻仍僅為接送家人即持續於施用毒品後駕車上路,則聲請人在生活環境、犯罪習慣及遵法意識尚無重大變化之情形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且聲請人如再犯同一犯罪,對社會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足以帶來重大危害,為維護社會秩序並避免犯罪危害持續擴大之公共利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5年8月18日起羈押3月。

二、聲請人雖以其有另案需歸還贓物、處理後續賠償,亦有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及工作問題需處理,另有心臟病症,希望可以交保出去處理及就醫,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聲請人之生活環境、犯罪習慣及遵法意識既尚無重大變化,請求具保之理由又為尚有多項私事需處理,自仍存在僅為貪圖便利又於施用毒品後駕車上路之可能性,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存在,藉羈押保全之公共利益,明顯高於被告返家處理私事等利益。至被告所罹心臟疾病,經本院函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評估聲請人是否有所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經該所評估聲請人入所後雖自9月5日起二度因高血壓、上呼吸道感染、心衰竭等症狀前往國軍左營總醫院急診及住院治療,但已於同月10日出院,醫囑建議心臟科門診追蹤檢查,依目前病況進行評估,尚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後續將持續安排門診追蹤,有該所評估單在卷,堪認被告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其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