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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靜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靜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靜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文。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所明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裁判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3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本件所犯有期徒刑之罪,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編號4)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編號1至3、5),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6年8月(計算式:1年3月+2年+1年4月+3月+1年10月=6年8月)。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各罪為詐欺及洗錢防制法案件,罪質相類,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3年1月至10月間等情,及受刑人以本院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書面陳述請求從輕定刑等語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4之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爰不於主文欄中記載,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崔萍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①有期徒刑1年6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3日 ①113年4月22日至29日 ②113年4月30日 ③113年5月6日 113年10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595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693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6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7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10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7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3日 114年2月25日 114年7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7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10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72號 確定日期 114年2月8日 114年4月8日 114年8月27日 備註 無 上開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無

編 號 4 5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10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382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2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9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701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22日 114年6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上字第9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701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22日 114年9月23日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