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聖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聖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聖璋因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之附表所列各罪,並經裁定定應執行刑如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裁定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5年7月,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4年)。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毒品部分之罪質固然接近,但手法仍分別為販賣及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毒品之類別亦不相同,販賣及持有之重量分別為2公克及10.97公克;幫助洗錢部分雖僅提供1個金融帳戶,但已造成多達19人受害,所造成之財產損失及洗錢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00萬元;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部分,雖於同1日所為,但已造成4車連環追撞之事故,並造成2人受傷,更僅為避免通緝犯之身分遭發現即行逃逸,各該犯罪之罪質與保護法益既非完全相同,法益侵害之獨立性較高,更可見被告自111年12月至112年7月間,或以販賣金融帳戶之方式,或以販賣毒品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行為之不法內涵不斷提升,惡性及對社會秩序之危害已顯然巨大,造成連環追撞事故後,又僅為避免遭通緝即逃逸,可見其對於他人權益及法律秩序毫不在意,法敵對意識偏高,亦有較高之矯正必要性,故衡以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併參酌先前定應執行刑所為之減讓程度、刑罰功能之邊際效應及受刑人以書面表示之量刑意見等各節,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裁定附表編號2、5雖原均得易科罰金,惟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表亦不再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記載。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附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表】受刑人潘聖璋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8日至112年1月6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331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135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13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949號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1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949號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備 註 編號1至3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4日 112年7月24日23時40分至同年月25日0時29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711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71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536號 113年度訴字第53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536號 113年度訴字第5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1月28日 114年11月28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