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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90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劉正祥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9年11月9日所為之執行指揮(109年執更字291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上開刑期合計為15年4月,如附表所示案件復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447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15年,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件應為特殊個案,上開定刑不符合罪刑相當之憲法原則、比例原則,罰過其罪,至行為人所受之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對人身自由侵害過苛,請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重新裁定較有利於聲明異議人經濟、公平、比例原則之刑期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87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⒈聲明異議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刑期,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刑期,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如附表所示案件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47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上開裁定於109年10月21日確定,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執更字291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上亦載明刑期為有期徒刑15年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執行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稽,聲明異議人對於執行檢察官所為之指揮執行,向本院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應有管轄權,且核無違法之處,先予敘明。

⒉聲明異議人雖執前詞聲明異議,惟: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

行刑之確定裁定,除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既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447號裁定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並無經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聲明異議人自應受上揭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觀諸聲明異議意旨之內容,俱係指摘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447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而請求重新定刑,核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無涉,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規定聲明異議之客體,本院自無從予以審酌。本件檢察官既係依法院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人復未具體指摘執行檢察官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情形,則聲明異議人徒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4月 民國108年1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6號 109年4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6號 109年6月3日 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2 妨害秘密 有期徒刑7月 108年1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6號 109年4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6號 109年6月3日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2月 108年1月25日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18號 109年7月7日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18號 109年8月12日 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08年1月25日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18號 109年7月7日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18號 109年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