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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2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周子傑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更峨字第85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周子傑(下稱受刑人)前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上所表列之案件,明白勾選請求不聲請定應執行刑,詎檢察官竟仍向法院聲請定刑,並由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受刑人提起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3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自為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更峨字第850號執行指揮,檢察官執行指揮顯有不當,受刑人為此聲明異議,請撤銷該指揮執行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首揭說明,本件由上開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毋須經抗告人之請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91號裁定)。是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如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無須經受刑人請求,即可為之,縱受刑人同意與否,無礙檢察官依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分別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18罪,前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是否就上開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於111年9月27日在「高雄地檢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勾選「請求不聲請定應執行刑」,而表明不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簽名捺印其上;嗣檢察官就上開之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由本院於111年11月24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9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受刑人提起抗告後,高雄高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3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自為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26日掣據112年度執更峨字第850號執行指揮書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965號全卷、高雄高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3號全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執更字第850號執行卷全卷核閱無誤;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18罪,既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因之依職權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於法並無不合,縱受刑人同意與否,仍無礙檢察官依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而檢察官嗣依本院前述確定裁定之內容予以執行,亦屬有據,受刑人以前開情詞,指摘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刑並為執行,於法有違而有執行指揮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08年9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訴字第7號 109年7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訴字第7號 109年9月15日 2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08年9月30日 3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108年10月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號 110年4月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號 110年5月15日 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108年10月8日 5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5-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08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0年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0年7月7日 6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5-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08年10月1日 108年9月3日 7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5-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1日 8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9月 108年9月27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110年9月84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110年10月26日 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8月2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3號 111年3月2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3號 111年5月12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0-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08年10月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1年4月2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3號 111年6月2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0-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08年10月7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0-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08年10月7日 108年10月7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3-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1號 111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1號 111年8月10日 14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3-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9月30日 備註 附表編號1至7部分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