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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受 刑 人 師巧瑢

(現於法務部○○○○○○○○○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具 保 人 高培銘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師巧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高培銘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釋放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又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固堪認定。

㈡、惟被告已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業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可參。被告即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受刑人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