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君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君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君豪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1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有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附表編號1)、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2、40)、及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附表編號3至39、41),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為憑,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時間橫跨於民國109年3月至112年9月間,又附表編號1所犯為幫助洗錢犯行,附表編號3至

39、41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罪質類型及侵害法益之性質相同,附表編號2所犯為傷害罪,附表編號40所犯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其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視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刑罰之邊際效益,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之內部界限(4年4月+2月+1年10月=6年4月),暨受刑人在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表示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茲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良美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3號 112年11月29日 同左 112年11月29日 2 傷害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973號 113年11月27日 同左 114年1月2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0月 109年5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14年8月8日 同左 114年9月10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5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5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5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5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5月28日至同年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0月 109年5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6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6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6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6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09年6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6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6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0月 109年6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0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3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597號 114年10月15日 同左 114年11月12日 4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2年9月20日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82號、114年度易字第248號、114年度訴字第307號 114年12月2日 同左 115年1月7日 備註: 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