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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律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律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律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倘違背上開定執行刑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劉律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之前,有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審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並考量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時間、罪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內部性界限、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宣告刑刑罰效果的邊際遞減關係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表:受刑人劉律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28日 114年3月26日 114年3月2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482號 114年度簡字第1567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21日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482號 114年度簡字第1567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14年9月25日 114年10月8日 同左 備 註 編號2至3曾經橋頭地院114年度簡字第156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4月10日 114年4月29日 113年10月25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3478號 114年度簡字第2079號 114年度簡字第3971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15日 114年10月1日 114年9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3478號 114年度簡字第2079號 114年度簡字第3971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1月20日 114年10月30日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9月2日 114年9月11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5222號 114年度簡字第497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5222號 114年度簡字第4976號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23日 114年12月31日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