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哲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哲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哲文因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有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18、22至28、31至34)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9至21、29至30),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34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7月30日)前為之,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復依上揭規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至6、11至18、19至21、22至23、25至2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則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5至6、11至18、19至21、22至23、25至28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至4、7至10、24、29至34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5月)。考量受刑人所犯分別為毒品、竊盜、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民國112年9月至113年7月間)、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稍有不同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並考量受刑人經檢察官以前揭調查表及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詢問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等節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孜珉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9月4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26等號 113年6月11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26等號 113年7月30日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2月4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26等號 113年6月11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26等號 113年7月30日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3月11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727號 113年7月23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727號 113年11月5日 4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28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23號 113年8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23號 113年9月11日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5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13等號 113年8月21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13等號 113年9月25日 6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8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13等號 113年8月21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13等號 113年9月25日 7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5月2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93號 113年10月15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93號 113年11月20日 8 竊盜等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9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138號 113年11月1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138號 113年12月4日 9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5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365號 113年11月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365號 113年12月4日 10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4月11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06號 113年11月21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06號 114年1月1日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8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1月22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3月12日 12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5月初某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1月22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3月12日 13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5月底某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1月22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3月12日 14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9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1月22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3月12日 1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7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1月22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3月12日 16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7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1月22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3月12日 17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7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1月22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3月12日 18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6月19日 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1月22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3月12日 19 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3年6月初某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1月22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3月12日 20 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3年6月29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1月22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3月12日 21 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13年7月1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1月22日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 114年3月12日 22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3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247號 114年3月21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247號 114年4月23日 23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7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247號 114年3月21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247號 114年4月23日 24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5月23日 橋頭地院114年度簡字第468號 114年4月8日 橋頭地院114年度簡字第468號 114年5月21日 25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7月6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52等號 114年5月13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52等號 114年6月25日 26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2月11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52等號 114年5月13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52等號 114年6月25日 27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2月11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52等號 114年5月13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52等號 114年6月25日 28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7月11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52等號 114年5月13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052等號 114年6月25日 29 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13年2月13日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號 114年6月25日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號 114年7月30日 30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113年2月15日、113年4月11日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號 114年6月25日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號 114年7月30日 31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6月17日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號 114年6月25日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號 114年7月30日 32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6月20日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號 114年6月25日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號 114年7月30日 3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7月14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346號 114年10月21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346號 114年11月26日 34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6月4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767號 115年1月13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767號 115年2月24日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926等號判決定應執行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13等號判決定應執行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附表編號11至18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等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附表編號19至21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859、2139、2158、24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5月確定。 附表編號22至2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橋頭地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2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附表編號25至28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052等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