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俊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俊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最初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4年6月25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3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4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之總和8月(即有期徒刑6月+2月=8月)。
四、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交通過失傷害罪,爰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行為時間介於113年9月及同年11月間、罪質類型之異同、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及受刑人經本院發函詢問關於定其應執行刑之意見,並業於115年4月2日合法送達,已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然迄今未見回覆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務,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不在聲請範圍) 113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200號 114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200號 114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201號(執行完畢) 編號1至2所示之宣告刑,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務,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務,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不在聲請範圍) 113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545號 114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545號 114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956號 3 交通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54號 115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54號 115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6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