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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具 保 人 許杰森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杰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許杰森因詐欺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檢察官聲明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89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之送達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電話紀錄單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