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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余容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容杏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容杏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一編號1(即民國110年1月13日)、附表二編號1(即111年3月9日)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又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9、13至16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6至9、12至13、15至18、

23、28至29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附表一編號10至12部分,所犯附表二編號5、10至11、14、19至22、24至27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附表二編號5、26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二編號10、11、14、19至

22、24、25、27部分,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4年10

月;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編號15至1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編號19至2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一、二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就附表一、二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即5年1月(附表一部分)、16年8月(附表二部分)之上限內定應執行刑。

㈢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

,並考量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以及請求從輕量刑(見本院卷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俊池

附表一: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4月15日 橋頭地院109年度簡字第2388號 109年12月15日 橋頭地院109年度簡字第2388號 110年1月13日 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5月22日 新北地院110年度簡字第327號 110年2月24日 新北地院110年度簡字第327號 110年5月20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5月29日23時4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 111年1月12日 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 111年2月15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13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130號 110年8月9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130號 110年9月23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4日 彰化地院111年度簡字第440號 111年3月17日 彰化地院111年度簡字第440號 111年4月15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109年12月2日至109年12月4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5月31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6月29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109年11月15日至109年11月25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5月31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6月29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5罪) 109年8月21日至109年11月11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5月31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6月29日 9 詐欺 有期徒刑3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月。應予更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7罪) 109年10月27日至109年12月1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5月31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6月29日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0罪) 109年8月15日至109年11月28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5月31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6月29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共6罪) 109年10月7日至109年11月29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5月31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6月29日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0月7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5月31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38號等 111年6月29日 1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1月4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日,應予更正)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90號 110年4月8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90號 111年3月15日 14 詐欺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5月20日 橋頭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609號 111年8月31日 橋頭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609號 111年9月28日 15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8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1號等 112年3月3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1號等 112年5月10日 16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7月24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679號 113年1月1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2月16日,應予更正)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679號 113年2月1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1月11日,應予更正)附表二: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4日11時35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424號 111年1月28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424號 111年3月9日 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2 詐欺 有期徒刑2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3月,應予更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7罪) 110年2月27日至110年4月3日 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84號 111年3月24日 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84號 111年5月4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 110年3月10日至110年3月27日 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84號 111年3月24日 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84號 111年5月4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12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89號 111年8月18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89號 111年9月29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附表贅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予刪除) 110年11月6、7日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8日,應予更正) 桃園地院111年度桃簡字第979號 111年8月26日 桃園地院111年度桃簡字第979號 111年9月27日 6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0月11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0號等 111年7月28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0號等 111年9月7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4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0號等 111年7月28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0號等 111年9月7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4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0號等 111年7月28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0號等 111年9月7日 9 詐欺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7月5日至110年7月6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0號等 111年7月28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0號等 111年9月7日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8月22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0號等 111年7月28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0號等 111年9月7日 11 偽造有價證券 有期徒刑2年 110年10月22日至110年10月28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 111年10月13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 111年11月16日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12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79號 111年7月22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79號 111年8月31日 1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7月30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10號 111年5月19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10號 111年6月22日 1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0月2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1號等 112年3月3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1號等 112年5月10日 15 偽造文書等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98罪)(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罪,應予更正) 110年6月30日至111年1月10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 112年10月3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 112年12月6日 編號15至18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 16 偽造文書等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5罪) 110年7月8日至111年1月1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7月8日至111年1月7日,應予更正)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0月3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2月6日 17 偽造文書等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5罪)(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共10罪,應予更正) 110年7月3日至111年1月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7月8日至111年1月7日,應予更正)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0月3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2月6日 18 偽造文書等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7月20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0月3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2月6日 1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2罪) 110年7月1日至110年12月25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0月3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2月6日 編號19至22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2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共5罪) 110年7月9日至110年12月2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0月3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2月6日 2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10年7月10日至110年7月1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0月3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2月6日 22 偽造有價證券 有期徒刑2年4月 110年9月27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0月3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7號等 112年12月6日 23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1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677號 112年11月8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677號 112年12月13日 2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9月29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76號 112年12月27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76號 113年2月7日 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1月29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76號 112年12月27日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76號 113年2月7日 26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3月 110年9月22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679號 113年1月1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679號 113年2月16日 2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2月16日 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1號 113年5月31日 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1號 113年7月10日 28 詐欺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15日 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1號 113年5月31日 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1號 113年7月10日 29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書附表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 110年10月1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日,應予更正)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23號 113年9月17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23號 113年10月30日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