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永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永鴻犯如附表編號1至4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4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29至31、34所示案件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9至4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案件則悉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2年1月11日,而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分別在上列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案所涉之上、下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
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3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
聲字第22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既本案係於前開定刑之裁判確定後,復與他案(即附表編號44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本院自應仍以本案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全部重新定其執行刑,且當遵守不利益變更禁止等原則,於更定應執行刑時,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首先敘明。
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最高刑期為有期徒
刑7年11月,合併全部案件之刑期後,總額已逾有期徒刑百年。惟如附表編號1至43所示案件前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加計前揭尚未定應執行刑即如附表編號44所示案件之總和,為有期徒刑20年8月,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必不得重於上列有期徒刑20年8月。
㈢定應執行刑之考量因素及結論:
觀諸附表各編號所示案件之確定判決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過失傷害罪外,其餘均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轉讓、持有或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且係於109年11月15日至111年12月13日間之時間所違犯,爰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行為時間、罪質類型、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與受刑人在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之意見陳述書中勾選請求本院從輕量刑,並主張自己已屆53歲,恐已無出社會機會,然受刑人深具悔意,懇請從輕定應執行刑,給予受刑人機會以返回家庭等語之總體情狀,與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及上、下界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附表:
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編號 罪名 宣告刑暨得否易科罰金及易科標準(新臺幣)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 執行案號 法院暨案號 判決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 1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0年11月19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51號 111年10月13日 112年1月11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13號 2 過失傷害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19日 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48號 112年2月24日 112年2月24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99號 3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11年7月18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73號 112年2月17日 112年3月29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59號 4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9月 111年6月6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7、236號 112年6月30日 112年8月2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39號 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5月 111年9月7日 6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2年8月 111年10月26日 7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9月7日 8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11月8日 9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10月26日 10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11年9月7日 1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1月8日 1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0月26日 1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109年11月15日 (聲請書原記載「1月」應予更正)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4、619、820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7號 112年3月21日 112年8月31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17號 1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110年4月30日 1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110年5月11日 (聲請書原記載「10日」應予更正) 16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11月 110年1月17日 17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10月 110年1月20日 18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10月 110年1月11日 19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10月 110年4月19日 20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8月 110年5月6日 21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8月 110年7月26日 22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8月 110年4月24日 2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8月 110年1月19日 2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8月 110年3月16日 2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110年4月12日 26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3年2月 110年4月27日 27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年2月 110年8月29日 28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0月14日 (聲請書原記載「110年10月13日~110年10月14日」應予更正) 29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28日 (聲請書原記載「27日」應予更正)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18號 30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0年3月4日 (聲請書原記載「110年2月~110年3月4日」應予更正) 31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14日 32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33)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5月10日 112年度審訴字第485、492號 112年8月14日 112年9月20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58號 33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34)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12月13日下午2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 34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35)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13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59號 35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36)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9月 111年5月10日 (聲請書原記載「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0日」應予更正) 112年度訴字第301號 112年9月6日 112年10月4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41號 36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37)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年4月 110年11月某日 112年度訴字第152號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2月2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7號 37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38)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年4月 110年12月1日 38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39)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年4月 110年12月30日 39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40) 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110年10月14日 112年度訴字第390號 112年9月27日 113年4月30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81號 40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41) 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110年11月23日 41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42) 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110年11月28日 42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43)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年10月 110年10月12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82號 43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4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110年10月12日 44 (原聲請書案件一覽表編號45)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有期徒刑8月 111年3月21日 (聲請書原記載「111年3月17日起迄111年3月21日」應予更正) 114年度審易字第977號 114年9月17日 114年10月23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057號 備註:編號1-4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