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銘宸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宣告刑」欄中,「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受刑人權益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