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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婷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婷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婷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曾經定應執行刑情形等,均詳見附表所載),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5至11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為憑。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8月16日)前所犯,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2月+1年2月+3月+3月+2年5月=4年3月)。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幫助洗錢罪、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侵害之法益及罪質尚有不同,並考量受刑人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間隔及其所犯各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以及受刑人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希望從輕定刑之意見(見執聲卷內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總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範圍不包括罰金部分】 110年7月30日 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8號 112年6月29日 同左 112年8月16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5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857號 112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83號 113年7月3日 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範圍不包括罰金部分】 110年5月7日至同年月9日 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聲請範圍不包括罰金部分】 110年8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49號 113年4月18日 同左 113年5月25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年2月 110年5月21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94號 114年5月9日 同左 115年2月4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年 110年5月20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年 110年5月3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年 110年5月7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0年5月20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9月 110年5月20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9月 110年5月20日 備註:編號5至11部分曾經高雄地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