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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受 刑 人 盧宏宇具 保 人 蔡泳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泳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盧宏宇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張蓁蓁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檢察官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判決原判決量刑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不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516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聲請人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代為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南投地檢署115年2月24日投檢景正115執助27字第1159004188號函、南投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