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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丘光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丘光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丘光祚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犯,雖各有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至4)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是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4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3罪),均屬毒品犯罪類型,並考量其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與集中程度、行為態樣,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受刑人受矯正及社會復歸之必要性,暨受刑人以前引調查表表示希望從輕量刑,嗣經本院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於民國115年5月14日送達受刑人本人,惟迄今未獲受刑人回覆等節,有前引調查表及本院送達證書存卷足考,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3至4所示之罪部分,固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刑期皆未逾6月,本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蓉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9月17日 114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4145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6204、3620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167、2199、2559、25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5年度簡字第285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321、2322、2395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19日 115年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5年度簡字第285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321、2322、239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5年2月25日 115年3月4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858號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705號

編 號 3 4 罪 名 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③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④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4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①114年5月17日 ②114年6月23日 ③114年7月24日 ④114年7月25日2時59分許稍前某日起至同年月25日查獲時止 114年6月23日前1週之某日起至同年月23日查獲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6204、3620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167、2199、2559、2565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6204、3620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167、2199、2559、25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321、2322、2395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321、2322、2395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23日 115年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321、2322、2395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321、2322、239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5年3月4日 115年3月4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706號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706號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