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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明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A02(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而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並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2月13日)前所犯。而聲請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記載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確定日為112年8月21日,先於判決日期即112年8月22日,顯然係誤載,正確之判決確定日為112年9月28日,有本院115年7月31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可參,併敘明之。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

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存卷可佐。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㈢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之裁定

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5所示宣告刑之上限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10月(計算式:4年5月+1年5月=5年10月),是依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在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1年10月)以上,並受內部界限之限制。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有別,編號1、2、5為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編號3為強制性交、編號4為妨害秩序罪,又各罪犯罪時間間隔相近,考量各次犯行手法、犯罪所生之危害,受刑人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及受刑人尚有賦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玲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誤載為洗錢防制法,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1年 111年6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46號 111年12月28日 同左 112年2月13日 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聲請書誤載為5年8月,應予更正)。 二、桃園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488號 2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1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號 112年8月22日 同左 112年9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8月21日,應予更正) 3 強制性交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1年6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9號 113年8月13日 同左 113年9月11日 4 妨害秩序罪(聲請書誤載為公共危險罪,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27號 113年8月29日 同左 113年10月2日 5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5月29日 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02號 115年2月11日 同左 115年3月18日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454號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