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杜昀浩律師被 告 張菊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9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誤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惟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