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建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建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院告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