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5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英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13號,原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英哲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容留性交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業經被告自白犯罪,暨公訴檢察官、被告均稱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詳訴緝卷83至85頁,本院115年9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逸如起訴,檢察官鄧友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侯雅文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