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APIRI DEVANIE BACALSO(中文譯名:維妮,菲 律賓籍)選任辯護人 李蒂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APIRI DEVANIE BACALSO自即日起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

理 由

一、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前段、第93條之5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NAPIRI DEVANIE BACALSO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前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命限制出境、出海至115年3月30日,本院雖於115年3月11日以被告為菲律賓國人,本次非因工作長期居留而獲准入境,僅因短暫探親入境,原預計114年8月6日出境,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雖無羈押必要,然本案既尚待判決,為確保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前開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而裁定自115年3月3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然本案於115年3月31日業以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判決書並於同年4月15日送達檢察官,同年5月5日上訴期間屆滿,檢察官迄未向本院提出上訴書,本案即已無罪確定,自無再予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自即日起解除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4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