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英嵈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政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409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848號、114年度偵字第26526號、114年度偵字第39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英嵈犯如主文表所示之罪,處如主文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英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8月18日1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凱莉都汽車旅館」210號房間內,以電子菸主機,同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1次。嗣經警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之鑑定許可書,於114年8月18日20時1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鑑,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洪英嵈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子彈,分別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槍砲及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制式子彈之犯意,於上開施用毒品前某時,在不詳地點,自不詳之人取得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及制式子彈9顆(下合稱本案槍彈),而非法持有之。
三、洪英嵈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逾5公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先於114年8月18日前某時,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即4-甲基甲基卡西酮)或氯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共51包,以及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粉末3包等後而持有之。
四、嗣因檢警偵辦洪英嵈涉嫌販賣毒品案件,於114年8月18日13時50分許,由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先在上址「凱莉都汽車旅館」門口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復於同日14時45分許,在洪英嵈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2樓居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另於同日20時1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鑑,因而查悉全情。
五、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高雄市刑警大隊)報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洪英嵈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其作為本案之證據(訴字卷第125頁),且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依卷內資料並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依卷內資料亦查無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本院搜索票(警一卷第22至23頁)、高雄市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25至29、33至41、50之1至50之4、50之8至50之10頁)、高雄地檢署鑑定許可書(警一卷第59頁)、查獲照片(警一卷第61至62頁、警二卷第8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暨照片(警一卷第63至68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45)(警二卷第69頁)、高雄市刑警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暨初步檢驗照片(警二卷第71至77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9月3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545)(警三卷第97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字第1146108341號化學鑑定書(警三卷第95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49至73頁),扣押物品照片(毒偵二卷第69頁,偵二卷第55頁,院卷第89、95頁)在卷可佐。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扣案本案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定,鑑定結果: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送鑑子彈9顆,研判均係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等情(詳如附表一「鑑定結果與說明」欄所示),有該局114年11月19日刑理字第1146123621號鑑定書及所附照片(偵一卷第111至116頁)存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113年6月24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其於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前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是核被告如事實欄ㄧ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以一施用行為同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及美托咪酯,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按非法製造、轉讓、持有、寄藏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所製造、轉讓、持有、寄藏客體之種類相同(如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同種類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枝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製造、轉讓、持有、寄藏二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持有手槍及子彈),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被告同時持有子彈9顆,仍應僅成立單純一非法持有子彈罪。被告自不詳時間至114年8月18日13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有本案槍彈之行為,核屬繼續犯,各應論以單一持有行為。被告以一個持有行為同時觸犯前述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附表二編號7、9、14、19所示第二級毒品及附表二編號1至6、10、2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四)非法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同時寄藏、持有之客體種類相同(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持有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支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若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持有手槍及子彈),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被告同時持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制式子彈9顆之行為,係屬單純一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槍、彈,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又持有槍枝及持有毒品罪之罪名、罪質均異,持有之目的亦不同,縱同一被告遭查獲持有槍枝及毒品,然查獲時毒品並未與槍枝、子彈使用同一包裝,又無從認係基於同一或有關聯之犯意犯之,顯係本於二犯意而分別持有之,無從認定具一行為關係,自應分別論罰。從而,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持有槍枝、子彈上游是「吳東照」,大約68年次,住在六合二路或中都街,有錄音檔及影片檔資料在我手機內,我再提供給辯護人幫我陳報,請求幫我減刑等語(訴字卷第189頁),然查,被告於警詢時三次製作筆錄及偵訊時,均稱其槍枝上游為涂相龍,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可參(警一卷第17至20頁),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無法證明是何人予其本案槍彈等語(訴字卷第123頁),則被告直至審判程序始提及本案槍彈為「吳東照」,是否屬實已有可疑。加以被告於偵查期間遲未提出相關影音檔案已實其說,被告雖具狀請求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其到案說明本案槍彈來源,惟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通知高雄市刑警大隊,多次撥打被告行動電話皆轉入語音信箱而未獲回應,此有高雄地檢署115年6月4日函覆存卷可參(訴字卷第211至213頁),是本件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其本案槍彈來源,無從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六)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未持用本案槍彈為犯罪,僅係防身之用,情節輕微,就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部分,請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等語(訴字卷第199、209頁)。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規定甚明。
是酌減其刑之適用,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適用,而可減輕至法定最低度刑以下。經查,槍枝及子彈對於他人身體、生命之安全及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險,本不宜輕縱,被告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並無顯可憫恕之處,而無情輕法重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適用之餘地。
(七)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令,施用第二級毒品,又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量,復非法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對社會治安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均構成潛在威脅,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持有本案槍彈期間未被發現有何用以從事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尚未造成公眾或他人現實之惡害;復考量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先前並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當知毒品具有相當成癮性、危害性,仍再為本案犯行,實非可取;另被告持有本案槍彈之數量為手槍1支及子彈9顆,持有之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其持有時間,及其犯罪動機、情節、手段、所生危害,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訴字卷第198頁),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審酌本案各次犯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恤刑等目的,對被告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4之依托咪酯菸油及菸彈,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警一卷第3頁);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9、14、19所示之物,經採樣送驗結果,檢出如各該「鑑定結果與說明」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上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該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內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難以將附著於包裝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二)按沒收標的為違禁物時,因違禁物本身具社會危害性,重在除去。故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參照)。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24所示之物,經採樣送驗結果,檢出如各該「鑑定結果與說明」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已逾5公克以上,核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其所犯該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手槍,經鑑驗後,認係非制式手槍,而具有殺傷力;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之子彈9顆,經送鑑採樣3顆試射後,研判係制式子彈,均具有殺傷力等情,業如前述,並有前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而其餘扣案之制式子彈6顆雖未試射,然該等子彈均為同批制式子彈,並外觀良好無破損,且被告及辯護人就扣得之子彈皆具殺傷力此節並無爭執(訴字卷第123頁),堪認上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6顆亦均具殺傷力。是上開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9顆,除其中3顆已因試射完畢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而不為沒收之諭知外,其餘6顆子彈及本案手槍核屬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其餘扣案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為被告持以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非屬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宛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瑞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本件原定於115年6月26日宣判,惟該日因豪雨假停止上班,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即115年6月29日宣判)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琪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主文表:編號 事實 主文欄 一 事實一 洪英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二 事實二 洪英嵈犯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未試射之6顆子彈)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 事實三 洪英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9、14、1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24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 鑑定結果與說明 卷證頁數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1 手槍(含彈匣) 1支 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非制式手槍,由仿由仿GL0CK廠26 Gen4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如影像1〜5)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9日刑理字第1146123621號鑑定書暨影像(偵一卷第111至116頁) 洪英嵈 2 子彈 9顆 送鑑子彈9顆,研判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如影像6〜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19日刑理字第1146123621號鑑定書暨影像(偵一卷第111至116頁) 洪英嵈 3 依托咪酯菸油 (毛重45.6公克) 1瓶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⑵液體、透明壹瓶(編 號3)。 ⑶檢驗前毛重45.764公克、檢驗後毛重45.531公克。 ⑷檢出Etomidate,因 檢體樣品黏稠,無法精確稱取淨重,且本院目前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據以估算其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49頁) 洪英嵈 4 依托咪酯菸彈 (毛重14公克) 2顆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⑵電子菸、菸彈壹顆(編號4,內含2顆抽1)。 ⑶檢驗前毛重8.048公克、檢驗後毛重7.73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71頁) 洪英嵈 5 現金(新臺幣) 71000元 洪英嵈 6 iPhone白色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密碼:000000 洪英嵈 7 iPhone白色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密碼:369963 洪英嵈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街000號(凱莉都精品旅店210號房)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鑑定結果與說明 卷證頁數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1 毒品咖啡包(紅色新年快樂包裝、毛重共105.5公克) 27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⑵沖泡飲品、紅色壹包(2包抽1,編號B01-26)。 ⑶檢驗前毛重5.982公克、檢驗前淨重5.411公克、檢驗後淨重4.932公克。 ⑷第3級毒品"Mephedrone",抽測單包純度約10.41%,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27包檢驗前總毛重103.95公克(總包裝重約15.417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88.533公克,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216公克。 (推估總純質淨重係總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63頁) 洪英嵈 2 毒品咖啡包(金色包裝英文字包裝、毛重共62.5公克) 15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⑵沖泡飲品、金色英文字壹包(2包抽1,編號B02-10)。 ⑶檢驗前毛重3.686公克、檢驗前淨重3.194公克、檢驗後淨重2.637公克。 ⑷第3級毒品"Mephedrone",抽測單包純度約11.82%,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15包檢驗前總毛重60.33公克(總包裝重約7.380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52.950公克,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259公克。 (推估總純質淨重係總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65頁) 洪英嵈 3 毒品咖啡包(綠色包裝、毛重共27.5公克) 5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⑵沖泡飲品、綠色中文字壹包(2包抽1,編號B03-1)。已拆封。 ⑶檢驗前毛重4.524公克、檢驗前淨重3.994公克、檢驗後淨重3.523公克。 ⑷第3級毒品"Mephedrone",抽測單包純度約8.73%,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5包檢驗前總毛重25.09公克(總包裝重約2.650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22.440公克,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59公克。 (推估總純質淨重係總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65頁) 洪英嵈 4 毒品咖啡包(白色包裝無字、毛重4.7公克) 1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⑵沖泡飲品、白色無字壹包(編號B04)。 ⑶檢驗前毛重4.742公克、檢驗前淨重3.805公克、檢驗後淨重3.288公克。 ⑷第3級毒品"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0.0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84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65頁) 洪英嵈 5 毒品咖啡包(金色無字包裝、毛重5.3公克) 1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⑵沖泡飲品、金色無字壹包(編號B05)。 ⑶檢驗前毛重5.400公克、檢驗前淨重4.551公克、檢驗後淨重4.161公克。 ⑷第3級毒品"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1.1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05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67頁) 洪英嵈 6 毒品咖啡包(粉紅色無字包裝、毛重5.6公克) 1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⑵沖泡飲品、粉紅色無字壹包(編號B06)。 ⑶檢驗前毛重5.661公克、檢驗前淨重4.455公克、檢驗後淨重3.946公克。 ⑷第3級毒品"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0.1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51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67頁) 洪英嵈 7 依托咪酯菸彈 (毛重共142.5公克) 27顆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⑵電子菸、菸彈壹顆(編號B07-21)。 ⑶檢驗前毛重7.675公克、檢驗後毛重7.052公克。 ⑷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27顆檢驗前總毛重156.93公克,檢出Etomidate,因檢體樣品黏稠,無法精確稱取淨重,且本院目前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據以估算其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71頁) 洪英嵈 8 一粒眠 (毛重1.5公克) 5顆 ⑴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cpam)成分。 ⑵錠劑,橘色5顆(編號B08)。 ⑶檢驗前毛重1.525公克、檢驗前淨重1.024公克、隨機取壹顆、檢驗後淨重0.81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73頁) 洪英嵈 9 安非他命 (毛重2.6公克) 1包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⑵結晶、白色。 ⑶檢驗前毛重2.587公克、檢驗前淨重2.279公克、檢驗後淨重2. 26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73頁) 洪英嵈 10 卡西酮粉末 (毛重共10公克) 3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⑵粉末、米色(編號B10,內含3包抽1)。 ⑶檢驗前毛重1.084公克、檢驗前淨重0.854公克、檢驗後淨重0.821公克。 ⑷第3級毒品"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82.5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705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69頁) 洪英嵈 11 玻璃球吸食器 4個 洪英嵈 12 玻璃罐 1個 洪英嵈 13 分裝針筒 1支 洪英嵈 14 不明液體 5罐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異丙帕酯(Isopropoxate)成分。 ⑵液體、透明壹瓶(編號B14-2)。 ⑶檢驗前毛重11.220公克、檢驗後毛重10. 721公克。 ⑷檢出Etomidate、Isopropoxate,因檢體樣品黏稠,無法精確稱取淨重,且本院目前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據以估算其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53頁) 洪英嵈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異丙帕酯(Isopropoxate)成分。 ⑵液體、透明壹瓶(編號B14-3)。 ⑶檢驗前毛重17.385公克、檢驗後毛重16. 582公克。 ⑷檢出Etomidate、Isopropoxate,因檢體樣品黏稠,無法精確稱取淨重,且本院目前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據以估算其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55頁)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⑵液體、透明壹瓶(編號B14-4)。 ⑶檢驗前毛重28.815公克、檢驗後毛重27. 863公克。 ⑷檢出Etomidate,因檢體樣品黏稠,無法精確稱取淨重,且本院目前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據以估算其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57頁)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異丙帕酯(Isopropoxate)成分。 ⑵液體、透明壹瓶(編號B14-5)。 ⑶檢驗前毛重9.962公克、檢驗後毛重9.481公克。 ⑷檢出Etomidate、Isopropoxate,因檢體樣品黏稠,無法精確稱取淨重,且本院目前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據以估算其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59頁)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⑵液體、透明壹瓶(編號B14-6)。 ⑶檢驗前毛重18.267公克、檢驗後毛重17. 796公克。 ⑷檢出Etomidate,因檢體樣品黏稠,無法精確稱取淨重,且本院目前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據以估算其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61頁) 14-1 不明液體 1罐 ⑴經檢驗未含毒品成分。 ⑵液體、透明壹瓶(編號B14-1)。 ⑶檢驗前毛重12.650公克、檢驗後毛重12.25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51頁) 15 百香果香料 1罐 洪英嵈 16 iPhone紅色手機 1支 洪英嵈 17 iPhone藍色手機 1支 洪英嵈 18 甘油 3罐 洪英嵈 19 不明液體 (毛重286、76公克) 1瓶 ⑴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⑵液體、透明壹瓶(編號B19)。 ⑶檢驗前毛重286.002公克、檢驗後毛重283.121公克。 ⑷檢出Etomidate,因檢體樣品黏稠,無法精確稱取淨重,且本院目前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故無法定量據以估算其純質淨重。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61頁) 洪英嵈 19-1 不明液體 1瓶 ⑴經檢驗未含毒品成分。 ⑵液體、透明壹瓶(編號B19-1)。 ⑶檢驗前毛重76.372公克、檢驗後毛重74. 99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63頁) 20 吸食器 2組 洪英嵈 21 分裝針筒 1支 洪英嵈 22 電子磅秤 1台 洪英嵈 23 夾鏈袋 1包 洪英嵈 24 咖啡包 (綠色無字包裝) 1包 ⑴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Mephedrone成分。 ⑵沖泡飲品、綠色無字壹包(編號B24)。 ⑶檢驗前毛重3.771公克、檢驗前淨重2.055公克、檢驗後淨重1.656公克。 ⑷第3級毒品"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3.2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67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⑸第3級毒品"Chloromethcathinon",單包純度約1.0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22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5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二卷第67頁) 洪英嵈 25 iPhone粉紅色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密碼:684858 陳秀芬 26 iPhone黑色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密碼:684858 陳秀芬 27 依托咪酯菸彈 (毛重共44.5公克) 9顆 陳秀芬 28 安非他命 (毛重4.4公克) 1包 陳秀芬 29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陳秀芬 30 依托咪酯菸彈 (毛重共54.5公克) 9顆 陳秀芬 31 安非他命 (毛重2.9公克) 1包 陳秀芬 32 安非他命 (毛重1.4公克) 1包 陳秀芬 33 空菸彈殼 1包 陳秀芬 34 依托咪酯菸油 (毛重39.9公克) 1瓶 陳秀芬 35 依托咪酯菸油 (毛重17.1公克) 1瓶 陳秀芬 36 依托咪酯菸油 (毛重26.6公克) 1瓶 陳秀芬 37 水果香精 3瓶 陳秀芬 38 丙二醇 1瓶 陳秀芬 39 甘油 1瓶 陳秀芬 40 攪拌棒 1支 陳秀芬 41 玻璃量杯 3個 陳秀芬 42 分裝針筒 1支 陳秀芬 43 菸油空瓶 1包 陳秀芬 搜索地點:高雄市仁武區霞海中街19號2樓、自小客AQZ-92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