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6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慶誠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0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慶誠自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許慶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裁定羈押2月。
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於115年8月14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所定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自115年8月14日起羈押3月。
三、本案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1日訊問時,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對延長羈押沒有意見,檢察官則認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已坦承犯行,然其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所涉刑責非輕,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又本案販毒集團之「你猜猜」、「小毛」等上游或共犯尚未查獲,而被告係依上游指示取得、交付毒品並收取價金,且本案尚待查明有無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或其他正犯、共犯,相關共犯及犯罪組織內部關係仍有待調查,足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之虞。另被告加入以販賣毒品牟利之犯罪組織,擔任俗稱「小蜜蜂」之毒品外送員,依上游指示取得毒品後派送予購毒者並收取價金,遭查獲時尚持有供後續販售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95包(合計毛重371.7公克),數量非少,足認其參與販賣毒品犯罪並非偶發、單一行為,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所定羈押原因迄今仍然存在。經衡酌本案犯罪情節、訴訟進行程度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認尚非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王博正法 官 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