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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9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翠娥選任辯護人 司幼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310號),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為由判決移轉管轄至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