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YU KA WAI(余嘉威)指定辯護人 林冠宏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U KA WAI(余嘉威)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YU KA WAI(余嘉威)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為香港籍人士,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且於機場準備離境時遭逮捕,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被告共計提領13位詐欺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考量前述情形,並斟酌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如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刑事追訴、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羈押3月,並自115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5月27日審判程序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前述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考量檢察官就延長羈押與否表示請予以繼續羈押之意見,被告及辯護人則均表示沒有意見,並斟酌被告本案所造成法益侵害程度、被告遭羈押所受人身自由之限制,以及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保障,就羈押之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15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