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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2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HOANG XUAN BACH(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190號),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改行通常程序並移轉管轄(114年度訴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HOANG XUAN BACH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原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改行通常程序後移轉管轄至本院,因被告就本案犯行於偵查中即已自白(偵字第61185號卷第20頁),且依卷內證據足認其犯行,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則依前揭規定,被告之自白雖非於本院訊問時所為,仍得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且本件雖非自始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仍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劉珊秀法 官 王博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