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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政昇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政昇准以新臺幣壹拾萬元具保及責付其母張貴英後釋放,並限制出境、限制出海。

理 由

一、被告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二、裁定理由如下:(∨)本案審酌相關卷證,認尚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或審判或執行之情事。

( )被告雖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同一犯罪之虞,但認尚無羈押之必要。

(∨)如附件所示。

( )其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