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9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朝揚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500號、114年度偵字第39979號、114年度偵字第39980號、115年度偵字第3744號、115年度偵字第3771號、115年度偵字第4196號、115年度偵字第5704號、115年度偵字第6166號、115年度偵字第6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被告許朝揚部分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許朝揚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5月22日宣判,茲因本院於115年3月30日收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5年度偵字第1676號、第2232號、第2690號),認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犯罪間部分屬於同一案件,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移送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