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蔚欣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蔚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何一宏法 官 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