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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淑燕

黃正忠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淑燕、黃正忠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蘇淑燕、黃正忠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林芝君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