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淑燕
黃正忠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淑燕、黃正忠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蘇淑燕、黃正忠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林芝君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