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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夏允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115年度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夏允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夏允真不服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5年4月29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然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又逾期未補提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