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1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柏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柏凱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許柏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有起訴書所列證物可佐;而且被告承認領取包裏時已知是提款卡,及提款卡主要是作為詐欺人頭帳戶,因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自民國114年12月6日前鎮分局警訊後已知包裏涉嫌詐欺,然被告於114年12月4日之後仍多次提領本案包裏,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暨參酌被告經濟狀況(詳卷),及一再犯案,守法觀念不佳,有逃亡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逃亡之虞、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從115年3月12日起羈押三個月。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5年6月5日訊問後,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況且本案尚未宣判,被告又有多件偵審中之另案,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難以被告當庭所稱願意以新臺幣3到5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代替羈押。
為此,應自115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