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3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頴琪(香港地區人士)
許駿朗(香港地區人士)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陳映璇律師黃渝鈞律師被 告 趙深宇(香港地區人士)
許智勝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385、40826、40849、40852號、115年度偵字第4194、4839、5396、5558、9564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7119號),因被告4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張頴琪犯如附表十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編號1至18所示之刑及沒收。
許駿朗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及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趙深宇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18所示之刑及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如附表十編號1至18、附表十一編號1至12、附表十二編號1至18、附表十三編號1至13、附表十四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編號1至18、附表十一編號1至12、附表十二編號1至1
8、附表十三編號1至13、附表十四編號1至7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頴琪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前某日,與Telelgram暱稱「阿布恩.博知維.巫服利.布萊恩.鄧不利多」、「威士忌」、「老衲回來了」、「飄移飄移」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及許智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匯款帳戶,再由張頴琪依許智勝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於同日稍晚某不詳時間,依指示將款項轉交予許智勝,許智勝並於附表一編號17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款項,許智勝再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轉交前揭款項給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並妨礙國家查緝。
二、許駿朗於114年12月4日前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與許智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lgram暱稱「李偉豪」、「水星」、「太上」、「老衲回來了」、「飄移飄移」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匯款帳戶,再由許駿朗依許智勝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2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各該編號所示之款項後,於同日稍晚某不詳時間,依指示將款項轉交予許智勝,許智勝再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轉交前揭款項給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除附表二編號9所示款項因遭圈存而無法提領外,其餘款項均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並妨礙國家查緝。
三、趙深宇於114年12月16日前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與許智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lgram暱稱「源靜香」、「水星」、「老衲回來了」、「飄移飄移」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將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匯款帳戶,再由趙深宇依許智勝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8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各該編號所示之款項後,於同日稍晚某不詳時間,依指示將款項轉交予許智勝,許智勝再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轉交前揭款項給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除附表三編號5所示款項因遭圈存而無法提領外,其餘款項均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並妨礙國家查緝。
四、許智勝於114年11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四、五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四、五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四、五所示匯款時間,將款項匯至附表四、五所示帳戶,再由許智勝交付提款卡予余嘉威(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張頴琪(所涉詐欺、洗錢等犯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審判範圍內),並指示余嘉威、張頴琪於附表四、五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各該編號所示之款項,許智勝再於同日稍晚某不詳時間,在提款地點附近向余嘉威、張頴琪收取其等所提領附表四、五所示之詐欺款項,再由許智勝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將收取之詐欺款項交付予指定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並妨礙國家查緝。
五、案經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三民第一、鼓山、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依前揭規定,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故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許駿朗、趙深宇、許智勝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被告許駿朗、趙深宇、許智勝以外之人於警詢、偵訊時未經具結之證述。
二、本案證據,除補充「被告張頴琪、許駿朗、趙深宇、許智勝於本院之自白」及「高雄地檢署115年5月29日雄檢冠陶114偵40385字第11509049286號函暨附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同年0月0日生效,後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就減刑規定有所修正,倘有符合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者,法院並無裁量是否不予減輕之權限,亦不待行為人有所主張或請求,法院依法應負客觀上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判決參照)。被告4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亦有修正並施行生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維持被告須於偵審中均自白之要件外,另修正被告應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為得減輕其刑之要件,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減輕其刑之要件,較修正前之要件為嚴格,且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得減輕其刑」,經本院綜合判斷上情,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對被告4人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
㈡是核:
⒈被告張頴琪就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許駿朗就附表二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8、1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⒊被告趙深宇就附表三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附表三編號2至4、6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⒋被告許智勝就附表四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18、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
2、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8、附表四編號2至13、附表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9、附表三編號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許駿朗、趙深宇、許智勝就各自所涉上開
犯行,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惟附表二編號9、附表三編號5所示被害人受騙而匯出之款項,業於被告許駿朗、趙深宇提領前即已圈存,以致被告許駿朗、趙深宇未及完成提領並層轉,而未能達到隱匿犯罪所得之結果,被告許駿朗(附表二編號9)、趙深宇(附表三編號7)、許智勝此部分應論以一般洗錢未遂罪,是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未洽,惟此僅係犯罪狀態之不同,本院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㈢被告張頴琪於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8、附表五編號1至6、8
所示時間;被告許駿朗於附表二編號1、2、4、6、10、11、12所示時間;被告趙深宇於附表三編號1至4、6、7、8、10、11、13至15、17、18所示時間;另案被告余嘉威於附表四編號1至7、9-1、9-2、10、11、13所示時間,均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指定帳戶內款項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被告張頴琪、許駿朗、趙深宇及許智勝就上開犯行,均應論以一罪。又附表一編號1、6、10、13、17;附表二編號2、6、8、11、12;附表三編號1、2、7、10、12、14、15;附表四編號1至5、7至9;附表五編號1、2(與編號6為同一被害人)、3、5所示被害人因受騙而多次匯款至指定帳戶之行為,就同一被害人而言,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乃基於詐欺同一被害人以順利取得其受騙款項之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張頴琪、許智勝及如事實一所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就事實一所示犯行間;被告許駿朗、許智勝及如事實二所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事實二所示犯行間;被告趙深宇、許智勝及如事實三所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事實三所示犯行間;被告許智勝、張頴琪(附表五)、余嘉威(附表四)與如事實四所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事實四所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張頴琪、許駿朗、趙深宇、許智勝各就上開犯行,均係
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張頴琪、許駿朗、趙深宇、許智勝本案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許駿朗、趙深宇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均坦
承犯行,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合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爰依前揭規定,予以被告許駿朗、趙深宇就本案所犯各罪,減輕其刑。另被告許駿朗、趙深宇雖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惟被告許駿朗、趙深宇既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所犯各罪均應從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則上開輕罪之減刑事由即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但本院仍得於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許駿朗、趙深宇量刑之有利因子。又被告許駿朗、許智勝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犯行;被告趙深宇、許智勝就附表三編號5所示犯行,就所犯一般洗錢罪雖因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本得減輕其刑,然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應從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上開輕罪之減刑事由即由本院於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
⒉被告張頴琪、許智勝雖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均
坦承犯行,然於本案有獲得犯罪所得但未繳回,是其等不符修正前或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減刑事由,亦不符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
⒊按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
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許駿朗、趙深宇、許智勝已於偵查中就所涉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均供述在卷,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是被告許駿朗、趙深宇、許智勝就各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合於前揭減刑事由,惟其等既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應從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則上開輕罪之減刑事由即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但本院仍得於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其等量刑之有利因子。
⒋被告許駿朗之辯護人雖以被告許駿朗於本案所涉各罪符合自
首要件,應依自首規定予以減刑云云。然查,本院函詢本案承辦員警查獲被告許駿朗之經過為何,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略以:員警接獲報案稱民眾表示住宅前有一不明行李箱,員警前往查看時發現被告許駿朗在場,神色慌張,因該區域乃香港籍提領車手犯罪熱點,遂上前盤查,盤查時發現被告許駿朗外套口袋內有破壞袋數枚,遂帶返所偵辦,並出示調閱之監視器畫面供被告許駿朗查看,被告許駿朗方交出贓款、提款卡等語,此有職務報告1份可憑(訴字卷二第149頁),且觀諸被告許駿朗之警詢筆錄,員警均係先提示經整理過的被害金流資料及被告許駿朗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被告許駿朗方承認犯行,此有被告許駿朗之警詢筆錄1份可憑,堪認員警係於被告許駿朗主動供出本案所涉各次提領款項並轉交之犯行前,就已先行發覺如附表二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匯款並遭提領款項之犯罪事實,並非經被告許駿朗供述後才循線查獲,是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尚不足採。
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5年度偵字第7119號),經核與被告
許駿朗經起訴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僅因本案詐欺集團願
意提供報酬,即為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或收水手,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破壞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使檢警追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難度倍增、被害人求償更加不易,被告4人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4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張頴琪、許智勝與告訴人蔡秉樺、郭翰霖;被告許駿朗、許智勝與告訴人張登樺、莊貽甯、蔡慧雅、蘇玉娟、林家靖;被告許智勝、趙深宇與告訴人黃昱婷達成調解,被告許駿朗與告訴人陳希禹、楊喻閔、梁婉珊達成和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和解書各1份可憑,且被告許駿朗已實際履行與告訴人張登樺、莊貽甯、蘇玉娟、梁婉珊、林家靖之調解(和解)條件,有匯款單各1份可考,各被告有不同之犯後態度,並衡以被告許駿朗、趙深宇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被告許駿朗、趙深宇、許智勝就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則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減刑事由,又被告許駿朗、許智勝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犯行;被告趙深宇、許智勝就附表三編號5所示犯行,所犯一般洗錢罪亦合於未遂犯減刑規定等情,暨本案各被害人所受騙而匯出之款項數額有所不同,及被告張頴琪、趙深宇、許駿朗於本案係擔任提款車手、許智勝則兼任收水手之分工,與實際對本案被害人等施用詐術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惡性及犯罪參與程度尚有不同,評價時應予考量,末衡被告4人之前科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4份可佐,再考量被告4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之學歷、經濟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基於個人隱私,爰不細列,詳如訴字卷三第208、209頁),就被告張頴琪、許智勝各量處如附表十主文欄;被告許駿朗、許智勝各量處如附表十一主文欄;被告趙深宇、許智勝各量處如十二主文欄;被告許智勝各量處如附表十三、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另本案經整體審酌前開各項量刑因子,就被告4人所犯之罪,認為各以量處如附表十一至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徒刑,即為已足,尚無再以輕罪之法定刑而更予併科罰金處罰之必要,併此敘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4人本案所犯之罪,固然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然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4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不但能保障被告4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㈨應否強制出境之說明:
⒈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該條之適用。再臺灣地區以外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人民之相關入出境管理,我國係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另予規範,而非視之為外國人。而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居民有法定所列情形(含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對之逕行強制出境或限期令強制出境之相關規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是香港地區人民並非外國人,是否強制出境,應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及相關法律處理,而非逕依刑法第95條規定予以驅逐出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張頴琪、許駿朗、趙深宇本件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惟其等乃香港地區人民,有入台許可同意書翻拍照片、入境許可證影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等件各1份在卷可憑(偵一卷第81頁;偵三卷㈠第85頁;偵六卷第61頁)。
揆諸上開說明,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由檢察官於被告張頴琪、許駿朗、趙深宇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處理,併予敘明。
四、沒收: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張頴琪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所獲得的報酬是每次提領
金額中抽出新臺幣(下同)2000元,但我無法繳回等語,是被告張頴琪於本案各罪所獲得之犯罪所得乃每次提領獲得2000元,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張頴琪本件各次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許駿朗於偵訊時供稱:在臺期間他們一共給我1萬8000元
等語(偵三卷㈠第232頁),此乃被告許駿朗於本案所獲得之犯罪所得,且已自動繳回,此有本院收據1份可憑(訴字卷三第262頁),爰予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
⒊被告趙深宇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因本案犯行有拿到9000元
等語,此乃被告趙深宇於本案所獲得之犯罪所得,且已自動繳回,此有本院收據1份可憑(訴字卷三第264頁),爰予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
⒋被告許智勝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的犯罪所得是經手款項的1
%,我無法繳回等語(訴字卷三第203頁),是被告許智勝於本案各罪所獲得之犯罪所得乃提領款項數額的1%(各次犯行所獲報酬詳如附表十一至十四主文欄),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許智勝本件各次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物部分:
⒈被告張頴琪部分(附表六):
⑴編號1:被告張頴琪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該筆款項乃甫經提領的
被害人受騙匯出的款項等語,又經核對該筆款項乃附表一編號18所示告訴人黃雅婷因受騙而匯出之款項,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張頴琪所犯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⑵編號2所示手機1台、編號3所示提款卡,被告張頴琪於本院審
理時供稱本案中有使用該手機聯繫等語,另該提款卡乃被告張頴琪用於提領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被害人因受騙而匯出之款項,是前揭物品為其於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⑶至其餘物品,經核均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被告許駿朗部分(附表七):
⑴編號1至4:被告許駿朗於偵訊時供稱遭警方查扣的19萬9000
元乃受指示提領準備轉交的款項等語(偵三卷㈠第23頁),經核該筆款項中的6萬元(編號1),乃附表二編號6所示告訴人周怡君受騙所匯出之款項,另有6萬元(編號2)及3萬元(編號3)則分別為附表二編號7所示告訴人張詠雯、附表二編號8所示告訴人陳希禹受騙所匯出之款項,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許駿朗前揭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剩餘的4萬9000元(編號4,計算式:19萬9000-6萬-6萬-3萬=4萬9000元),核屬其所得支配而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財物(該款項是否為本案各被害人所匯出,未據檢察官指出,卷內亦無事證可認係屬於本案被害人之被害款項),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⑵編號5至7所示提款卡,分別為被告許駿朗用以提領如附表二
編號6至9所示各告訴人因受騙而匯出之款項,核屬被告許駿朗於犯上開各罪所用之物,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許駿朗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至9所示各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⑶編號8所示之手機,為被告許駿朗有於本案中使用,業據被告
許駿朗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許駿朗所犯本案各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⑷至其餘物品,經核均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被告趙深宇部分(附表八):
⑴編號1:被告趙深宇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該筆款項乃詐騙被害
人所匯出的款項,準備轉交給許智勝之前就被查扣了等語,核屬其所得支配而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財物(該款項是否為本案各被害人所匯出,未據檢察官指出,卷內亦無事證可認係屬於本案被害人之被害款項),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⑵編號2:被告趙深宇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該支手機有於本案中使
用,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趙深宇所犯本案各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⑶編號3至5:編號3至5所示提款卡乃被告趙深宇分別用於提領
附表三編號14至16被害人匯出款項所用之物,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趙深宇所犯上開各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⑷至其餘物品,經核均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⒋被告許智勝部分(附表九):
⑴編號1、2:編號1、2所示之物被告許智勝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均有用於本案犯行,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許智勝所犯本案各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⑵至其餘物品,經核均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
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其修法理由載稱:「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本案告訴(被害)人遭詐而匯出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款項,除前已論及甫經被告張頴琪、許駿朗提領即遭查扣,或經圈存之款項外,均經被告許智勝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不知去向,而屬本案洗錢之財物,本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此等洗錢之財物已脫離被告4人之支配或管領,其就此等財物已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倘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㈣另金融機構於案情明確之詐財案件,應循存款帳戶及其疑似
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將警示帳戶內未被提領之被害人匯入款項辦理發還,而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8、9、附表三編號5所示被害人受騙而匯出經圈存之款項,未經提領或轉匯即遭警示凍結,該經圈存之款項既不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且明確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認此部分無沒收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依前開規定發還。
五、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係以:被告4人於本案所犯各罪,均係以想像競合一
行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按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
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⒈被告張頴琪因參與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而涉犯參
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節,前於115年2月22日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2567號等提起公訴,115年3月30日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起訴書存卷可查,又觀諸前案被告張頴琪加入詐欺集團之時間與本案相近,均為114年12月間,且均擔任取款車手工作,再依前案起訴書記載,被告張頴琪於前案所參與之犯罪組織成員之一為「阿布恩」、「博知維」、「巫服利」、「布萊恩」、「鄧不利多」、「威士忌」、「ㄅㄆㄇ」,與本案相同,被告張頴琪亦於本院審理供稱:該案被起訴的詐欺集團與本案係同一個等語,堪認被告張頴琪前案與本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同一。而本案係於115年4月7日繫屬本院,是被告張頴琪所涉參與同一犯罪組織之犯行,本案並非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依上開說明,原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本院認定被告張頴琪所犯之罪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⒉至公訴意旨認被告4人就本案所犯各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均
另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明顯悖於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判決僅能就本案中被告許駿朗、趙深宇、許智勝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被告張頴琪部分則均不能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同應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蓉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民國/新臺幣) 匯款帳戶 (含帳號及戶名)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民國/新臺幣) 提款地點 一線 提款車手 二線收水 1 邱美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郭奕淳」)於114年12月5日下午2時許於FB投放贈物廣告貼文,經邱美金瀏覽後加入LINE好友,並向渠佯稱:需匯運費填表單認證貨物才能送出云云要求依指示操作,致邱美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5日 下午7時59分許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唐宣緯 114年12月5日 下午8時5分許 2萬5元 統一超商三民鼎昌門市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5日 下午8時6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5日 下午8時1分許 4萬9,988元 114年12月5日 下午8時7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5日 下午8時7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5日 下午8時9分許 1萬9,005元 2 蔡秉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琳斐斐」)於114年12月4日於Threads聯繫蔡秉樺,向渠佯稱:欲使用賣貨便贈送筆電,惟網站顯示未實名制,須聯繫客服網銀轉帳實名制證認買賣云云,致蔡秉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5日 下午9時19分許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鄭家楷 114年12月5日 下午9時23分許 6萬元 高雄大昌郵局 張頴琪 許智勝 3 郭翰霖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曾曉琪」)於114年12月5日下午11時許於Threads張貼售物貼文,經郭翰霖胞兄瀏覽聯繫,向渠及郭翰霖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郭翰霖未認證故其帳號遭鎖定,須聯繫客服以銀行認證解鎖云云,致郭翰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5日 下午11時57分許 9萬9,986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鄭家楷 114年12月6日 上午0時11分許 6萬元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6日 上午0時12分 4萬 4 李碧蓮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楊千億」)於114年12月5日於FB張貼出售高麗菜貼文,經李碧蓮瀏覽聯繫並匯款,後向渠佯稱:因李碧蓮未完成實名認證顯示交易失敗,須聯繫賣貨便客服簽署實名認證云云,致李碧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6日 下午10時46分許 4萬9,123元 將來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黃輝煌 114年12月6日 下午10時50分許 2萬元 統一超商新鼎吉門市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6日 下午10時51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6日 下午10時52分許 9,000元 5 劉文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李嘉琪」)於114年12月6日於Threads張貼販售MIDZY護照夾貼文,經劉文傑瀏覽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劉文傑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以網路銀行轉帳驗證云云,致劉文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6日 下午11時7分許 3萬6,123元 將來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黃輝煌 114年12月6日 下午11時12分許 2萬元 全家超商高雄大園店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6日 下午11時23分許 1萬6,000元 6 袁小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7日下午1時許於Threads張貼贈送五月天演唱會應援小物貼文,經袁小雯瀏覽後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寄送,惟袁小雯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以銀行帳戶驗證云云,致袁小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7日 下午3時34分許 5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劉佩君 114年12月7日 下午3時42分許 2萬元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7日 下午3時36分許 2萬100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3時43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3時44分許 2萬元 7 楊婉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帳號「ghck995」)於114年12月7日於Threads張貼販售TWICE燈套貼文,經楊婉香瀏覽後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楊婉香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實名驗證云云,致楊婉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7日 下午3時38分許 7萬9,986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劉佩君 114年12月7日 下午3時44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3時45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3時46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3時46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3時47分許 1萬元 8 張芷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帳號「hkv846」)於114年12月6日回應張芷瑛之Threads留言,向渠佯稱:欲贈與塔羅牌,使用賣貨便寄送,惟張芷瑛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以銀行帳戶實名驗證云云,致張芷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7日 下午4時53分許 9萬9,989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劉佩君 114年12月7日 下午4時57分許 2萬5元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7日 下午4時58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4時59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4時59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5時0分許 2萬5元 9 蔡承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帳號「ww11012」)於114年12月4日下午8時許於FB聯繫蔡承翰並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和天公益基金會及健保公益基金會提供視障者補助,須填寫個人資料並繳交認證費用云云,致蔡承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並以交貨便寄送華南銀行及郵局金融卡。 114年12月7日 下午5時35分許 1萬5,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劉佩君 114年12月7日 下午5時51分許 1萬5,005元 10 邱玉茹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7日於FB貼文贈送花卉,經邱玉茹瀏覽聯繫,向邱玉茹佯稱:只須匯款運費,使用交貨便寄送,惟邱玉茹實名認證未成功,須聯繫客服以匯款或提領現金認證,之後會把餘額恢復到原先的狀態云云,致邱玉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7日 下午5時58分許 2萬8,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劉佩君 已圈存/止扣 114年12月7日 下午6時19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劉佩君 114年12月7日 下午6時23分許 2萬5元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7日 下午6時24分許 1萬5元 11 蔡慧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喃喃」)於114年12月7日下午5時48分許於Threads張貼贈送cortis迷你專輯貼文,經蔡慧雅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寄送,惟轉帳失敗,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以銀行帳戶綁定驗證云云,致蔡慧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7日 下午7時10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劉佩君 114年12月7日 下午7時19分許 2萬5元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7日 下午7時19分許 1萬5元 12 洪鈺嫻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jkh63330」)於114年12月3日下午1時30分許於instagram張貼販售iPHONE17貼文,經洪鈺嫻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洪鈺嫻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以銀行轉帳驗證云云,致洪鈺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7日 下午7時39分許 4萬1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劉佩君 114年12月7日 下午7時45分許 2萬5元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7日 下午7時45分許 2萬5元 13 張如翎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moniquned」)於114年12月7日下午9時許於Threads張貼販售TWICE門票貼文,經張如翎瀏覽後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張如翎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透過對方的電腦系統並轉帳才可以解除實體認證程序云云,致張如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7日 下午9時50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鄭守橙 114年12月7日 下午10時2分許 2萬5元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7日 下午9時52分許 4萬9,988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10時3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10時3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10時4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7日 下午10時6分許 1萬9,005元 14 曾筠珮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魏薇婭」)於114年12月7日下午11時54分許於FB聯繫曾筠珮,佯稱:欲購買嬰兒床,使用嘉里大榮交易,惟曾筠珮未開通金流服務,須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曾筠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16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王園鑫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28分許 2萬5元 統一超商建志門市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29分許 2萬5元 15 楊曉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8日下午2時許聯繫楊曉芬之FACEBOOK售物貼文,佯稱:使用全家好賣+交易,惟無法完成訂購,須聯繫客服以銀行帳戶驗證云云,致楊曉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20分許 2萬9,998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王園鑫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30分許 2萬5元 16 吳怡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李煜珍」)於114年12月7日下午4時許聯繫吳怡君於Facebook Marketplace上販售PGO電動車1台之貼文,並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使用好賣+交易,惟吳怡君未完成商品交易條款認證,須聯繫客服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吳怡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34分許 3萬9,977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王園鑫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43分許 2萬5元 全家高雄大興門市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45分許 2萬5元 17 翁聖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張開心」)於114年12月8日許於FB張貼販售甜柿貼文,經翁聖益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翁聖益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以銀行帳戶驗證云云,致翁聖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30分許 4萬9,988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林鈺荃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56分許 2萬5元 統一超商新本館門市 張頴琪 許智勝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33分許 4萬9,988元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57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57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58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8日 下午4時59分許 1萬9,005元 114年12月8日 下午11時31分許 905元 統一超商豐大門市 許智勝 18 黃雅婷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esmay_438282」)於114年12月7日12時30分許於TREAT張貼贈送筆電貼文,經黃雅婷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只需支付運費,使用全家賣貨便寄送,惟黃雅婷與對方帳戶沒有金錢往來,致其帳號遭凍結,須實名制認證聯繫客服云云,致黃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9日 上午0時4分許 2萬9,989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林鈺荃 114年12月9日 上午0時6分許 2萬5元 台北富邦銀行三民分行 張頴琪 114年12月9日 警方查扣 3萬元 114年12月9日 上午0時8分許 1萬5元附表二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民國/新臺幣) 匯款帳戶 (含帳號及戶名)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民國/新臺幣) 提款地點 一線 提款車手 二線 收水 1 陳婉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fmuy64」)於114年12月11日下午3時19分許於Threads張貼贈送物品貼文,經陳婉菁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陳婉菁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資金遭凍結,須聯繫客服以銀行轉帳驗證云云,致陳婉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3日 下午8時07分許 5萬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張紫鈺 114年12月13日 下午8時14分許 2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三民分行 許駿朗 許智勝 114年12月13日 下午8時15分許 2萬元 2 莊貽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clearday52」)於114年12月13日下午6時45分許聯繫莊貽甯於Threads之販售演唱會門票貼文,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使用歐付寶交易,惟莊貽甯戶頭沒有綁定歐付寶,須聯繫客服配合驗證作業云云,致莊貽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3日 下午8時15分許 4萬9,988元 000-0000000000000 張紫鈺 許駿朗 許智勝 114年12月13日 下午8時16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13日 下午8時16分許 4萬9,977元 114年12月13日 下午8時17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3日 下午8時18分許 2萬5元 3 楊喻閔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13日下午8時許於Threads張貼贈送應援小物貼文,經楊喻閔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須驗證銀行帳戶云云,致楊喻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3日 下午9時07分許 9,977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張紫鈺 114年12月13日 下午9時09分許 2萬元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 許駿朗 許智勝 4 張登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jh_vh」)於114年12月13日下午6時24分許於Threads張貼販售星宇航空周邊商品貼文,經張登樺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全家便別商店收貨通交易,惟張登樺未完成實名認證,致結帳失敗,須聯繫客服驗證云云,致張登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3日 下午9時54分許 9萬2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林俊吉 114年12月13日 下午9時59分許 2萬5元 台北富邦銀行三民分行 許駿朗 許智勝 114年12月13日 下午10時00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3日 下午10時00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3日 下午10時01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3日 下午10時02分許 2萬5元 5 蘇玉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子〜琪」)於114年12月13日下午6時01分許於Threads張貼贈送筆電貼文,經蘇玉娟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蘇玉娟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至ATM驗證云云,致蘇玉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3日 下午11時55分許 1萬4,019元 000-000000000000 張紫鈺 114年12月14日 上午0時31分許 2萬4,000元 統一超商正順門市 許駿朗 許智勝 6 周怡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kui69881」)於114年12月16日許於Threads張貼販賣電影票卷貼文,經周怡君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須先付運費,使用賣貨便交易,惟周怡君銀行帳戶有問題,須 聯繫客服解除帳號凍結云云,致周怡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6日 下午4時40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黃凱祥 114年12月16日 下午4時49分許 6萬元 (114年12月16日 警方查扣) 高雄大昌郵局 許駿朗 許智勝 114年12月16日 下午4時41分許 1萬101元 114年12月16日 下午4時58分許 1萬51元 000-00000000000000 黃凱祥 114年12月16日 下午5時03分許 1萬5元 全家超商高雄鼎勇店 許駿朗 許智勝 7 張詠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蔡玉雲」)於114年12月16日下午5時14分許於thrrads張貼販賣尿布貼文,經張詠雯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張詠雯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操作ATM云云,致張詠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6日 下午5時17分許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林湘玲 114年12月16日 下午5時23分許 6萬元 (114年12月16日 警方查扣) 高雄大昌郵局 許駿朗 許智勝 8 陳希禹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grxc.sf」)於114年12月16日下午4時36分許於Threads張貼贈送五月天凸面鏡貼文,經陳希禹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運費要自己,使用賣貨便寄送,惟陳希禹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以三萬元的財力證明認證云云,致陳希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6日 下午5時12分許 2萬9,963元 000-00000000000000 黃凱祥 114年12月16日 下午5時26分許 3萬元 (114年12月16日 警方查扣) 許駿朗 許智勝 114年12月16日 下午5時49分許 6萬6,036元 000-00000000000000 鄭詒甯 已圈存 9 賴杰敏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張開心」)於114年12月16日6時40分許於FB張貼販售甜柿貼文,經賴杰敏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賴杰敏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以網路銀行及ATM轉帳驗證云云,致賴杰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6日 下午5時50分許 3萬3,912元 000-00000000000000 鄭詒甯 已圈存 10 曹雯鈞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陳文慈」)於114年12月12日下午10時17分許於Threads張貼販賣一元手機貼文,經曹雯鈞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先匯款運費,惟曹雯鈞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檢附財力證明云云,致曹雯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3日 下午2時54分許 2萬4,02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13日 下午3時02分許 2萬5元 統一超商祥城門市 許駿朗 許智勝 114年12月13日 下午3時03分 2萬5元 11 梁婉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珍陳」)於114年12月14日11時50分許於FB社團張貼發金奶嘴、金鏟子貼文,經梁婉珊瀏覽後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寄送,自行負擔運費,惟梁婉珊未完成實名認證,帳號遭金管會管控,須聯繫客服實名驗證云云,致梁婉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5日 下午4時20分許 4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下午4時24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26時) 2萬5元 高雄銀行三民行政中心 許駿朗 許智勝 114年12月15日 下午4時24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5日 下午4時25分許 1萬5元 114年12月15日 下午4時28分許 4萬9,216元 114年12月15日 下午4時36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5日 下午4時36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5日 下午4時37分 9,005元 114年12月15日 下午5時26分許 4萬9,838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下午5時30分許 5萬元 高雄博愛路郵局 許駿朗 許智勝 114年12月15日 下午5時30分許 4萬9,676元 114年12月15日 下午5時32分許 4萬9,000元 12 吳佳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陳佳」)於114年12月14日許於Threads張貼轉帳NEXZ演唱會門票貼文,經吳佳蓉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須先付訂金新台幣1千元,使用賣貨便交易,惟吳佳蓉未完成實名認證,致交易失敗,須聯繫客服委託各大金融機構做授權簽署云云,致吳佳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5日 下午6時11分許 4萬9,997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15日 下午6時17分許 2萬5元 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 許駿朗 許智勝 114年12月15日 下午6時12分許 4萬9,991元 114年12月15日 下午6時18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5日 下午6時19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5日 下午6時20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5日 下午6時21分許 2萬5元附表三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民國/新臺幣) 匯款帳戶 (含帳號及戶名)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民國/新臺幣) 提款地點 一線提款車手 二線收水 1 鄭博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吳念慈」)於114年12月16日下午4時39分許於Threads張貼販賣手機貼文,經鄭博元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寄送,惟鄭博元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檢查財力驗證云云,致鄭博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7日 上午0時01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張健瑩 114年12月17日 上午0時06分許 2萬5元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17日 上午0時07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7日 上午0時02分許 4萬9,999元 114年12月17日 上午0時07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7日 上午0時08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7日 上午0時09分許 2萬5元 2 蔡幼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果真好」)於114年12月16日下午5時49分許於FB張貼販賣水果貼文,經蔡幼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蔡幼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以銀行帳戶驗證云云,致蔡幼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7日 下午4時09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張宏偉 114年12月17日 下午4時18分許 2萬5元 全家超商高雄敬耘店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17日 下午4時19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7日 下午4時11分許 4萬9,985元 114年12月17日 下午4時20分許 1萬5元 114年12月17日 下午4時29分許 2萬5元 統一超商豐大門市 114年12月17日 下午4時29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7日 下午4時34分許 9,005元 全家超商高雄大園店 3 楊錦華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蔡芬芬」)於114年12月16日中午時許聯繫楊錦華於臉書市集販賣家具之張貼貼文後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使用全家好賣+交易,惟楊錦華帳號未驗證,致無法付款,須聯繫客服操作網銀以驗證帳戶云云,致楊錦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7日 下午4時52分許 3萬5,177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王芷婕 114年12月17日 下午5時01分許 2萬5元 全家超商高雄大興店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17日 下午5時02分許 1萬5,005元 4 呂怡頻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hjl60670」)於114年12月13日上午6時38分許於Threads張貼送養倉鼠貼文,經呂怡頻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寄送,惟呂怡頻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戶驗證云云,致呂怡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7日 下午5時20分許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王芷婕 114年12月17日 下午5時25分許 2萬元 統一超商新本館門市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17日 下午5時25分許 2萬元 5 彭意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咪不愛工作」)於114年12月17日許於Threads張貼販賣絨毛掛件貼文,經彭意樺瀏覽後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彭意樺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以網路銀行轉帳驗證云云,致彭意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7日 下午5時26分許 4萬5,046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王芷婕 已圈存/止扣 6 陳昀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陳橦恩」)於114年12月17日下午5時28分許於Threads張貼販賣GD的水壺物品貼文,經陳昀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須聯繫客服開通實名認證云云,致陳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7日 下午5時28分許 9萬9,123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王芷婕 114年12月17日 下午5時50分許 2萬5元 統一超商新鼎吉門市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17日 下午5時51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7日 下午5時51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7日 下午5時52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7日 下午5時53分許 1萬9,005元 7 林怡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joeldtg565」)於114年12月17日下午4時許於Threads張貼贈送偶像粉絲團的應援小物貼文,經林怡萱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寄送,惟林怡萱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驗證云云,致林怡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8日 上午0時1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張宏偉 114年12月18日 上午0時18分許 2萬5元 臺灣中小企銀大昌分行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18日 上午0時19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8日 上午0時3分許 4萬9,074元 114年12月18日 上午0時20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8日 上午0時21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8日 上午0時22分許 1萬9,005元 8 唐子軒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18日許於蝦皮聯繫唐子軒並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欲購買大攪拌機,使用黑貓賣貨便交易,惟唐子軒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開啟手機分享畫面驗證云云,致唐子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8日 下午1時35分許 12萬123元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汪承毅 114年12月18日 下午1時44分許 2萬5元 台北富邦銀行三民分行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18日 下午1時45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8日 下午1時46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8日 下午1時47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8日 下午1時56分許 2萬5元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 114年12月18日 下午1時57分許 2萬5元 9 黃昱婷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zhangziqing5986」)於114年12月18日時許於threads張貼販賣偶像周邊商品貼文,經黃昱婷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全家收貨便交易,惟黃昱婷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戶驗證,又稱帳戶遭警示須配合解凍云云,致黃昱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8日 下午1時55分許 1萬9,987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汪承毅 114年12月18日 下午2時06分許 2萬元 兆豐銀行東高雄分行 趙深宇 許智勝 10 謝珺霓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黃靜瑜」)於114年12月18日下午1時許於Threads張貼販賣大同電鍋貼文,經謝珺霓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轉帳500元後使用賣貨便交易,惟謝珺霓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以網路銀行轉帳驗證云云,致謝珺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8日 下午2時7分許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張合辰 114年12月18日 下午2時16分許 2萬5元 台新銀行東高雄分行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18日 下午2時17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8日 下午2時9分許 4萬9,987元 114年12月18日 下午2時18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8日 下午2時19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8日 下午2時20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18日 下午2時16分許 4萬9,103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汪承毅 114年12月18日 下午2時59分許 2萬元 高雄銀行明誠分行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18日 下午3時00分許 2萬元 11 朱羿霏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xvusc81209」)於114年12月18日許於Threads張貼販賣韓團cortis周邊貼文,經朱羿霏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朱羿霏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以網路銀行轉帳驗證云云,致朱羿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8日 下午2時40分許 2萬1,001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汪承毅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18日 下午3時1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18日 下午3時1分許 1萬元 12 詹凱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張婭玲」)於114年12月18日下午4時許聯繫詹凱勛於臉書社團「台中二手家電、傢俱買賣」張貼販賣4張椅子之貼文,向渠佯稱:使用順豐貨運收貨,須聯繫客服實名制認證云云,致詹凱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8日 下午4時40分許 4萬9,288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陳又萍 114年12月18日 下午4時52分許 2萬元 統一超商新鼎吉門市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18日 下午4時47分許 2萬288元 13 柳惠婷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jellyyolly」)於114年12月18日下午於Threads張貼販賣演唱會門票貼文,經柳惠婷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柳惠婷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以網路銀行轉帳驗證云云,致柳惠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18日 下午4時53分許 4萬89元 000-00000000000000 陳又萍 114年12月18日 下午4時53分許 2萬元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18日 下午4時54分許 2萬元 14 黃姵榛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劉錦藝」)於114年12月19日上午8時27分許聯繫黃姵榛於FB張貼之售物貼文後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欲買商品,使用全家好賣+交易,惟黃姵榛尚未重新認證簽屬商品交易服務條款保障協議,系統將此訂單凍結,又偽裝銀行專員稱須身分實名制操作網銀匯款確認帳戶功能云云,致黃姵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寄送五張金融卡及密碼、帳戶遭提領金錢。 114年12月21日 下午5時21分許 3萬5,042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21日 下午5時35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1日 警方查扣) 橋頭區農會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21日 下午5時35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1日 警方查扣) 114年12月21日 下午5時23分許 1萬5,124元 114年12月21日 下午5時35分許 1萬元 (114年12月21日 警方查扣) 15 李佩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王怡靜」)於114年12月20日下午3時許於Threads張貼贈送手工品貼文,經李佩錚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只需支付郵資費用,使用賣貨便交易,李佩錚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線上開通帳戶云云,致李佩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20日 下午6時05分許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20日 下午6時13分許 2萬5元 統一超商美賢門市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20日 下午6時14分許 1萬5元 114年12月21日 上午0時03分許 5萬元 114年12月21日 上午0時20分許 2萬5元 兆豐銀行三民分行 114年12月21日 上午0時09分許 3萬元 114年12月21日 上午0時21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21日 上午0時16分許 1萬9,985元 114年12月21日 上午0時23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21日 上午0時18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12月21日 上午0時23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21日 上午0時18分許 1萬9,985元 114年12月21日 上午0時28分許 2萬5元 合作金庫鼓山分行 114年12月20日 下午5時47分許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20日 下午5時54分許 2萬元 凱基銀行高美館分行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20日 下午5時55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0日 下午5時47分許 3萬元 114年12月20日 下午5時56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0日 下午5時50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12月20日 下午5時57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0日 下午5時58分許 2萬元 16 蔡姍諭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Jellyyoll」)於114年12月20日下午7時50分許於Threads張貼販售CNBLUE演唱會門票貼文,經蔡姍諭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匯款並使用賣貨便交易,惟蔡姍諭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以銀行確認帳戶非問題帳戶且有錢云云,致蔡姍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20日 下午9時51分許 2萬12元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20日 下午9時55分許 2萬5元 元大銀行鼓山分行 趙深宇 許智勝 17 林砡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林允玥」)於114年12月19日下午10時許於Threads張貼贈送BTS柾國逆應援傻瓜相機+相冊貼文,經林砡君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須升級認證,須聯繫客服處理後續問題云云,致林砡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20日 下午11時30分許 4萬9,986元 00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20日 下午11時34分許 2萬5元 凱基銀行高美館分行 趙深宇 許智勝 114年12月20日 下午11時35分許 2萬5元 114年12月20日 下午11時36分許 1萬5元 18 王亮勻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傅沛儀」)於114年12月20日於Threads張貼售物貼文,經王亮勻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王亮勻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以銀行帳戶驗證云云,致王亮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21日 上午0時7分許 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1日 上午0時14分許 2萬5元 台新銀行高雄分行 趙深宇 許智勝 112年12月21日 上午0時15分許 1萬5元附表四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民國) 轉帳/存款時間 (民國) 轉帳/存款 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民國)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款 車手 收水 車手 1 金曉屏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uioiu5534」)於114年11月18日晚上於Threads張貼贈送鍋具貼文,經金曉屏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金曉屏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以轉帳驗證云云,致金曉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19日上午0時32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19日上午0時52分許 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灣勝門市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19日上午0時53分許 2萬5元 114年11月19日上午0時34分許 3萬9,987元 114年11月19日上午0時54分許 2萬5元 114年11月19日上午0時55分許 2萬5元 114年11月19日上午0時56分許 9,005元 2 黃信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fofo87050」)於114年11月18日上午10時59分許於Threads張貼販售演唱會應援棒貼文,經黃信智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黃信智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以網路銀行轉帳進行安全帳戶設定作業云云,致黃信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19日下午6時10分許 2萬9,98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19日下午6時24分許 1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超市高雄天祥店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19日下午6時25分許 1萬5元 114年11月19日下午6時26分許 1萬5元 114年11月19日下午6時15分許 1萬50元 114年11月19日下午6時27分許 1萬5元 3 許琬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淡季」)於114年11月19日於Threads張貼販賣SUPER JUNIOR手鍊貼文,經許琬琳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許琬琳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以銀行帳戶授權簽署云云,致許琬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19日下午6時57分許 4萬9,98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19日下午7時5分許 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鼎力門市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19日下午7時5分許 2萬5元 114年11月19日下午7時6分許 1萬5元 114年11月19日下午7時4分許 1萬100元 114年11月19日下午7時9分許 1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超市高雄天祥店 余嘉威 許智勝 4 賴孟伶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gy73048」)於114年11月20日於Threads張貼贈送switch2貼文,經賴孟伶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全家轉運費,惟賴孟伶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解除警示云云,致賴孟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16分許 1萬99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29分許 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高市高順店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19分許 1元 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30分許 2萬5元 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22分許 2萬9,987元 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32分許 2萬5元 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34分許 2萬9,985元 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47分許 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三民大順二店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48分許 1萬5元 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48分許 8,998元 114年11月20日下午4時33分許 5,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高市高順店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20日下午4時35分許 4,905元 5 戴凱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楊小玲」)於114年11月22日下午10時許於臉書社團「羽球用品這裡買這裡賣」張貼販賣羽毛球拍貼文,經戴凱逸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戴凱逸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以網路銀行轉帳驗證云云,致戴凱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22日下午10時許 4萬9,987元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2日下午10時24分許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敬耘店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22日下午10時25分許 2萬元 114年11月22日下午10時3分許 4萬9,986元 114年11月22日下午10時26分許 2萬元 114年11月22日下午10時27分許 2萬元 114年11月22日下午10時28分許 5元 114年11月22日下午10時28分許 2萬元 6 徐育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ro09t_e」)於114年11月22日前某日於Instagram聯繫徐育民聊天,於114年11月22日向渠佯稱:以賣貨便寄出一包裹給徐育民,惟徐育民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支付費用云云,致徐育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22日下午11時35分許 2萬6,123元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5分許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號OK愛國超市建工店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6分許 6,000元 7 梁宏銘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許於IG張貼販售加熱菸貼文,經梁宏銘瀏覽後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梁宏銘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怕金管會追查,須聯繫客服以匯款驗證云云,致梁宏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4分許 4萬9,988元 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9分許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灣勝門市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10分許 2萬元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6分許 2萬4,012元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11分許 2萬元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13分許 1萬4,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OK愛國超市建工店 余嘉威 許智勝 8 陳子明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葉書均」)於114年11月22日中午12時25分許聯繫陳子明於FACEBOOK之售物貼文並加入LINE好友,向渠佯稱:使用嘉里大榮交易,惟陳子明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驗證,又佯稱國泰客服須開通服務云云,致陳子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22日下午10時12分許 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2日下午10時22分許 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敬耘店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22日下午10時14分許 9,981元 9-1 胡伊伶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李佳junetae963」)於114年11月22日中午12時50分許於Threads張貼販售蔡依林演唱會門票貼文,經胡伊伶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先匯款使用賣貨便交易,惟胡伊伶並未將上傳成功之裁圖回傳給他,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以轉帳驗證云云,致胡伊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2分許 4萬9,98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14分許 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OK愛國超市建工店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15分許 2萬5元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4分許 4萬101元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16分許 2萬5元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16分許 2萬5元 114年11月23日上午0時17分許 1萬5元 10 王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葉淑均」)於114年11月22日上午11時45分許聯繫王郁於FACEBOOK社團「奶粉-1館-黑白麥克單品團」販售克寧奶粉之貼文,向渠佯稱:使用大榮貨運,王郁須填寫資訊簽署開通託運條例連結收款帳戶云云,致王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22日下午1時38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2日下午1時41分許 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安冠門市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22日下午1時42分許 2萬5元 114年11月22日下午1時43分許 2萬5元 9-2 胡伊伶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李佳junetae963」)於114年11月22日中午12時50分許於Threads張貼販售蔡依林演唱會門票貼文,經胡伊伶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先匯款使用賣貨便交易,惟胡伊伶並未將上傳成功之裁圖回傳給他,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以轉帳驗證云云,致胡伊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22日下午1時42分許 4萬1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2日下午1時44分許 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安冠門市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22日下午1時45分許 2萬5元 11 張倖銘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陳凱」)於114年11月23日下午3時許於臉書張貼販賣沙發貼文,經張倖銘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嘉里大榮寄送,因為非洲豬瘟須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以網路銀行轉帳認證云云,致張倖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23日下午3時51分許 9萬5,5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3日下午4時40分許 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春陽門市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23日下午4時41分許 2萬元 114年11月23日下午4時42分許 2萬元 114年11月23日下午4時43分許 2萬元 114年11月23日下午4時44分許 1萬5,000元 12 張慈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liu956584劉雯」)於114年11月23日下午5時15分許於Threads張貼販售娃娃貼文,經張慈芸瀏覽後聯繫,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張慈芸未完成實名認證,致其帳號遭凍結,須聯繫客服以銀行帳戶解除凍結云云,致張慈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23日下午5時15分許 5,03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3日下午5時25分許 5,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高市建工店 余嘉威 許智勝 13 謝佳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蔡芯彤」)於114年11月23日時聯繫謝佳玲於facebook社團「二手衣服、鞋子、包包、保養品、生活用品買賣交流」販賣衣服之貼文,向渠佯稱:使用賣貨便交易,惟謝佳玲未完成實名認證,須聯繫客服將錢匯款到指定帳戶作資產認證云云,致謝佳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11月23日下午5時43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1月23日下午5時45分許 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昌富門市 余嘉威 許智勝 114年11月23日下午5時45分許 1萬5元附表五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金額(民國/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民國/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車手 1 李金純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4日下午2時許,以臉書暱稱「楊千億」貼文販售柚子,再以7-11賣貨便客服向李金純佯稱:未簽署實名認證,需配合認證等語,致李金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12月4日下午8時7分許 匯款19,985元 ②114年12月4日下午8時9分許 匯款9,985元 ③114年12月4日下午8時22分許匯款8,000元 台新銀行 戶名:吳宜璇 (現更名為吳逸綾)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4年12月4日 下午8時24分許 提領2萬元 ②114年12月4日 下午8時26分許 提領18,000元 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藍天店 張頴琪 許智勝 2 江俊達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3日許,以Threads貼文販售耳機套,並以LINE暱稱「李佳慧」向江俊達佯稱:可透過賣貨便交易等語,再以7-11賣貨便客服向江俊達佯稱:未簽署實名認證,需配合認證等語,致江俊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4日 下午9時9分許 匯款29,981元至吳珮君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5日上午0時34分許、上午0時36分許,分別轉匯1萬元、1萬元 台新銀行 戶名:吳宜璇 (現更名為吳逸綾)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5日 上午0時36分許 提領2萬元 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楠梓分行 張頴琪 許智勝 3 蔡佩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4日許,以Threads貼文佯稱欲販售髮箍,並向蔡佩珊佯稱:可透過全家賣貨便交易等語,再以線上客服向蔡佩珊佯稱:未簽署實名認證,需配合認證等語,致蔡佩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12月4日下午8時33分許匯款44,981元 ②114年12月4日下午8時35分許匯款49,982元 ③114年12月4日下午8時53分許匯款4,987元 ④114年12月4日下午8時57分許匯款19,987元 ⑤114年12月4日下午8時59分許匯款117元 土地銀行 戶名:鄭宜君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114年12月4日 下午8時39分許 提領2萬元 ②114年12月4日 下午8時40分許 提領2萬元 ③114年12月4日 下午8時41分許 提領2萬元 ④114年12月4日 下午8時41分許 提領2萬元 ⑤114年12月4日 下午8時46分許 提領14,000元 ⑥114年12月4日 下午9時許 提領5,000元 ⑦114年12月4日 下午9時2分許 提領2萬元 ⑧114年12月4日 下午9時3分許 提領1,000元 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楠梓分行 張頴琪 許智勝 4 林美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3日,以Threads貼文佯稱可免費提供演唱會應援品,並向林美吟佯稱:需自行匯款40元運費、匯入款項有異常致帳戶遭警示等語,再以線上客服向林美吟佯稱:未簽署實名認證,需配合認證等語,致林美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5日 上午0時26分許 匯款39,985元 土地銀行 戶名:鄭宜君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114年12月5日 上午0時37分許 提領2萬元 ②114年12月5日 上午0時38分許 提領2萬元 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楠梓分行 張頴琪 許智勝 5 江庭瑋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4日下午9時30分許,以臉書刊登出售演唱會門票之貼文,並以暱稱「王怡晴」向江庭瑋佯稱:欲透過7-11賣貨便交易等語,再以7-11賣貨便客服向江庭瑋佯稱:未簽署實名認證,需配合認證等語,致江庭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4年12月5日 上午0時50分許匯款12,000元 ②114年12月5日 上午0時51分許匯款3,015元 土地銀行 戶名:鄭宜君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114年12月5日 上午1時許 提領2萬元 ②114年12月5日 上午1時1分許 提領19,000元 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楠梓分行 張頴琪 許智勝 6 江俊達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3日許,以Threads貼文販售耳機套,並以LINE暱稱「李佳慧」向江俊達佯稱:可透過賣貨便交易等語,再以7-11賣貨便客服向江俊達佯稱:未簽署實名認證,需配合認證等語,致江俊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4日 下午9時9分許 匯款29,981元 第一商業銀行 戶名:吳珮君 帳號: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4日 下午10時39分許 提領1萬元 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藍昌門市 張頴琪 許智勝 7 王明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4日下午8時許,以臉書刊登販售電鍋貼文,並向王明華佯稱:需透過實名認證下單等語,致王明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4日 下午9時46分許 匯款49,977元 第一商業銀行 戶名:吳珮君 帳號:000-00000000000 114年12月5日 上午1時32分許 提領1萬元 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土地銀行楠梓分行 張頴琪 許智勝 8 陳瑀婕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2月4日下午7時13分許,刊登欲販售貨櫃屋之貼文,並以暱稱「金東翰」向陳瑀婕佯稱:可先付定金,即會配送貨櫃屋等語,致陳瑀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2月4日 下午7時13分許 匯款3萬元 台新銀行 戶名:吳宜璇 (現更名為吳逸綾)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2年12月4日 下午7時34分許 提領2萬元 ②112年12月4日 下午7時35分許 提領12,000元 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侑群門市 張頴琪 許智勝附表六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新臺幣 3萬元 附表一編號18所示告訴人受騙而匯出之款項 2 手機 1台 型號:HONOR 400 pro 門號:+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號 3 中華郵政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張頴琪用以提領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告訴人受騙而匯出之款項 4 中華郵政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 叫車服務收據 1張 6 SIM卡 3張 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7 台新銀行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8 將來銀行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9 合作金庫銀行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 恆春農會金融卡 1張 卡號:0000000號附表七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新臺幣 6萬 附表二編號6所示告訴人受騙而匯出之款項 2 新臺幣 6萬 附表二編號7所示告訴人受騙而匯出之款項 3 新臺幣 3萬 附表二編號8所示告訴人受騙而匯出之款項 4 新臺幣 4萬9000元 5 中華郵政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許駿朗用以提領附表二編號6、8所示告訴人受騙而匯之款項 6 中華郵政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許駿朗用以提領附表二編號7所示告訴人受騙而匯之款項 7 中華郵政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許駿朗用以提領附表二編號8、9所示告訴人受騙而匯之款項(未及提領即遭圈存) 8 手機 1台 型號:iPhone 13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9 機票 1張 10 破壞袋 1個附表八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新臺幣 10萬 2 手機 1台 廠牌:iPhone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3 中華郵政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趙深宇用以提領附表三編號14所示被害人受騙而匯之款項 4 中華郵政金融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趙深宇用以提領附表三編號15、16所示告訴人受騙而匯之款項 5 台新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趙深宇用以提領附表三編號15所示告訴人受騙而匯之款項 6 中華郵政提款卡 1張 帳號:不詳 7 提領收據 6張 8 玉山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不詳 9 永豐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00附表九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手機 1台 型號:iPhone 16 pro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2 筆記型電腦 1台 廠牌:聯想 3 台新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 合作金庫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 新臺幣 800元 6 手機 1台 型號:iPhone XR 門號:0000000000號附表十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9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2 附表一編號2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3 附表一編號3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4 附表一編號4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9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5 附表一編號5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6 附表一編號6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7 附表一編號7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8 附表一編號8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9 附表一編號9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5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0 附表一編號10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1 附表一編號11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2 附表一編號12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3 附表一編號13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9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4 附表一編號14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99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5 附表一編號15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99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6 附表一編號16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7 附表一編號17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98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8 附表一編號18 張頴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3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附表十一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許駿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2 附表二編號2 許駿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3 附表二編號3 許駿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4 附表二編號4 許駿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5 附表二編號5 許駿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6 附表二編號6 許駿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5、8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7 附表二編號7 許駿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6、8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8 附表二編號8 許駿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5、7、8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9 附表二編號9 許駿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7、8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0 附表二編號10 許駿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1 附表二編號11 許駿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9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2 附表二編號12 許駿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附表十二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1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2 附表三編號2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9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3 附表三編號3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5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4 附表三編號4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5 附表三編號5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6 附表三編號6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9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7 附表三編號7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9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8 附表三編號8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9 附表三編號9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0 附表三編號10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1 附表三編號11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2 附表三編號12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3 附表三編號13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4 附表三編號14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5 附表三編號15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6 附表三編號16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7 附表三編號17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8 附表三編號18 趙深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附表十三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四編號1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9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2 附表四編號2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3 附表四編號3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4 附表四編號4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5 附表四編號5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6 附表四編號6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7 附表四編號7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8 附表四編號8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9 附表四編號9-1 、9-2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0 附表四編號10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1 附表四編號11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5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2 附表四編號12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13 附表四編號13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附表十四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五編號1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8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2 附表五編號2、6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3 附表五編號3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4 附表五編號4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5 附表五編號5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9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6 附表五編號7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7 附表五編號8 許智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20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