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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8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玄彬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玄彬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周玄彬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再犯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羈押3個月(訴卷31至33頁),暨自115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訴卷169至171頁)。

二、本案於115年8月31日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尚未確定),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10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況且被告還有詐欺取財罪之偵審另案(詳前科),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為此,應自115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