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4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佶賢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834號、115年度偵字第10054號、115年度偵字第10460號、115年度偵字第13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被告林佶賢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就被告林佶賢部分前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17日宣判。惟被告林佶賢於辯論終結後,已與告訴人黃童楷達成調解,然尚未支付調解之全部金額,而此攸關被告林佶賢得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