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6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志強選任辯護人 張詠翔律師
鄧籐敦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669號),本院受命法官處分如下:
主 文方志強提出保證金新臺幣拾捌萬元(不含先前依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0號,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後釋放。
理 由
一、被告所犯法條:係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未遂罪、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等罪嫌。
二、處分理由如下:(✓)本案審酌相關卷證,認尚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或審判或執行之情事。
( )被告雖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同一犯罪之虞,但認尚無羈押之必要。
(✓)如附件所示。
( )其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