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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5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庭均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庭均准以新臺幣伍萬元具保。

理 由

一、被告所犯法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一般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二、裁定理由詳如附件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