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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08號115年度訴字第709號115年度訴字第96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尤泆力

曾暉豪

黃鉯庭共 同義務辯護人 翁羚喬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103號、114年度偵字第28037號、114年度偵字第30820號、115年度偵字第3560號)、追加起訴(第一次追加起訴案號:115年度偵字第10621號、第二次追加起訴案號:115年度偵字第12219號)及移送併辦(第一次併辦案號:115年度偵字第12219號、第二次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654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尤泆力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曾暉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62「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62「罪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三、黃鉯庭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62「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62「罪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尤泆力(TELEGRAM暱稱「車文虎」、「車文杰」)、曾暉豪(TELEGRAM暱稱「匯海國際-車文財(語音確認)」)、黃鉯庭(TELEGRAM暱稱「匯海國際-車多米(語音確認)」)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Yydds」(起訴書誤載為yyds)、「Qeo」、「Rockfeller」、「Rock Kin」陳孟甲(涉案部分另經檢察官通緝)等成年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成立「中部高山」、「匯海-緊急個案」、「夢時代交收」等TELEGRAM群組供聯繫使用,渠等分工為尤泆力擔任水房外務,負責假投資網站出金車手之工作,曾暉豪、黃鉯庭則擔任水房外務之直屬主管,負責派單及監督尤泆力工作情形。本案詐欺集團再由所屬成員於如附表一所載時間,以如附表一方式向如附表一之李秀梅等62人施用詐術,並以虛構投資數據製造投資獲利甚豐之假象,為取信李秀梅等62人,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向渠等佯稱已有小量獲利,且可出金云云,詐欺集團內之水房成員旋即將詐欺贓款交付尤泆力,再由黃鉯庭告知金融帳號及匯款金額,由尤泆力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之李秀梅等62人所申設之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使李秀梅等62人將小額投資獲利金順利領出,吸引李秀梅等62人匯入更高額之投資款,致李秀梅等62人均陷於錯誤,各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面交或匯款方式,接續交付如附表二金額至詐欺集團所指派之人或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

二、嗣因李秀梅等62人詢問出金未獲回應,驚覺受騙,經報警處理,員警調閱郵局監視器影像追查,並分別執行搜索,各當場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尤泆力、曾暉豪、黃鉯庭(下稱被告3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經本院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訴一卷第161、323頁、追加訴一卷第33、101頁、追加二訴一卷第227頁),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其餘所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併警六卷第27頁、併偵二卷第109頁、聲羈卷第31、33頁、審訴卷第181頁、訴一卷第159、322頁、追加訴一卷第31、100頁、追加二訴一卷第226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李秀梅等62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載之卷宗及頁數),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31至37頁、併警一卷第25至29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一卷第39頁)、搜索票(併警一卷第23頁)、尤泆力手機TELEGRAM、LINE帳號及聯絡人擷圖(偵一卷第283頁)、尤泆力與黃鉯庭TELEGRAM、LINE對話紀錄(他卷第313至316頁、偵一卷第131至135頁)、尤泆力與曾暉豪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297頁)、尤泆力與「Yydds」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303頁)、尤泆力與「Rockfeller」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311頁)、尤泆力手機TELEGRAM群組「匯海-緊急個案」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91至195頁)、尤泆力手機TELEGRAM群組「夢時代交收」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97至202頁)、尤泆力手機TELEGRAM群組「中部高山」對話紀錄(偵一卷第203頁)、尤泆力手機TELEGRAM群組「外務私聊群」對話紀錄(偵一卷第205至209頁)、曾暉豪手機IMEI及TELEGRAM概覽擷圖(偵一卷第41至43頁)、曾暉豪與「匯海國際草U(白資)」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57頁)、曾暉豪與「886-皮&洛代付/出金4%-0.2」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59頁)、曾暉豪與「天沅-台灣代付5%」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61至62頁)、曾暉豪與「騎士代付4%平盤」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63至67頁)、曾暉豪與「海海出金4%-0.3」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69至70頁)、曾暉豪與「QEO海哥」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83頁)、曾暉豪手機TELEGRAM群組「天聚-台灣-玉旨互通群」對話紀錄(偵一卷第71至73頁)、曾暉豪與「

R.K」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75至82頁)、曾暉豪手機TELEGRAM群組「5/1匯海報表」對話紀錄(偵一卷第45至51頁)、曾暉豪手機TELEGRAM群組「文財07互助會」對話紀錄(偵一卷第53至55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帳號、聯絡人及儲存訊息擷圖(偵一卷第137至138頁)、黃鉯庭與曾暉豪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59至162頁)、黃鉯庭與「RockKin」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39至141頁)、黃鉯庭與「Rockfeller」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43至145頁)、黃鉯庭與「金谷搥」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47頁)、黃鉯庭與「莫笑君」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49頁)、黃鉯庭與「憂憂」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51至154頁)、黃鉯庭與「Qeo」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55至157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群組「冰結小卡」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63至165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群組「海外上游拿卡群-真群」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67至169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群組「錢董出金」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71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群組「發中發出金」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73至175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群組「鳳求凰-出金4%」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77至187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群組「高山茶」對話紀錄(偵三卷第41至45頁)、黃鉯庭手機滅證相關TELEGRAM對話紀錄(偵一卷第189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偵三卷第39頁)、黃鉯庭手機電子錢包頁面擷圖(偵三卷第47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他卷第13至14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入匯款查詢結果(他卷第15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205、289至291、391至393、371、431、445、479至481、519、615、699頁、警三卷第27頁)、監視器畫面擷圖(警一卷第57至65頁、警二卷第73至77頁、警三卷第31頁)、京城銀行臨櫃收付交易憑證(警二卷第71頁)、郵政存簿儲金無摺存款單(警一卷第67至68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尤泆力(警二卷第69至70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報告(他卷第5至11頁)、偵查報告及所附書證(偵三卷第189至199、203至210頁)、通聯調閱查詢單(他卷第21至23頁、偵三卷第57至122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追加偵一卷第73頁)、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頁面擷圖(追加偵二卷第41頁)、刑事案件報告書(追加偵一卷第3至7頁)、營利事業關係人資料查詢結果(追加他卷第45頁);搜索票(追加二警一卷第23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追加二警一卷第25至29、273至279頁)、尤泆力與黃鉯庭TELEGRAM、LINE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37至40頁)、尤泆力與黃鉯庭TELEGRAM【車多米】、LINE【鉯婷姐】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188至193頁)、尤泆力手機TELEGRAM群組「匯海-緊急個案」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47至251頁)、尤泆力手機TELEGRAM群組「夢時代交收」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53至258頁)、尤泆力手機TELEGRAM群組「中部高山」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59頁)、尤泆力手機TELEGRAM群組「外務私聊群」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61至265頁)、曾暉豪手機IMEI及TELEGRAM概覽擷圖(追加二警一卷第115至117頁)、曾暉豪手機TELEGRAM群組「5/1匯海報表」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119至125頁)、曾暉豪手機TELEGRAM群組「文財07互助會」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127至129頁)、曾暉豪與「匯海國際草U(白資)」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131頁)、曾暉豪與「886-皮&洛代付/出金4%-0.2」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133頁)、曾暉豪與「天沅-台灣代付5%」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135至136頁)、曾暉豪與「騎士代付4%平盤」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137至141頁)、曾暉豪與「海海出金4%-0.3」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143至144頁)、曾暉豪手機TELEGRAM群組「天聚-台灣-玉旨互通群」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145至147頁)、曾暉豪與「R.K」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149至156頁)、曾暉豪與「QEO海哥」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157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帳號、聯絡人及儲存訊息擷圖(追加二警一卷第194至195頁)、黃鉯庭與「RockKin」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196至198頁)、黃鉯庭與「Rockfeller」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00至203頁)、黃鉯庭與「金谷搥」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04頁)、黃鉯庭與「莫笑君」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06頁)、黃鉯庭與「憂憂」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08至211頁)、黃鉯庭與「Qeo」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12至214頁)、黃鉯庭與「車文財」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16至219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群組「冰結小卡」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20至222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群組「海外上游拿卡群-真群」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24至226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群組「錢董出金」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27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群組「發中發出金」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29至231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群組「鳳求凰-出金4%」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33至243頁)、黃鉯庭手機滅證相關TELEGRAM對話紀錄(追加二警一卷第245頁)、黃鉯庭手機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一卷第305至313頁)等件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為證,且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扣案可憑,足認被告3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

規定者為限。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經查:

⒈被告3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有上開修正,而被告

3人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詳後述),依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屬該條例所規範之「詐欺犯罪」,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係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內容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依比較新舊法結果,應認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規定對被告3人較為有利。本案被告3人就如附表一編號2、3、5、7至13、15、17至2

2、24至28、30至33、37至62分別所為犯行各使如附表一編號2、3、5、7至13、15、17至22、24至28、30至33、37至62之人交付之金額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2、3、5、7至13、15、17至22、24至28、30至33、37至62所載之金額(詳細匯款金額及交付方式參附表二編號2、3、5、7至13、15、17至22、24至28、30至33、37至62所載),均未達修正前該條例第43條前段所規定之金額,尚不構成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均應逕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規定論處。

⒉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已刪

除「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減刑條件,而著重於行為人是否已努力彌補被害人之損失,犯罪行為人因調(和)解所支付之金額,未必少於修正前本條所規定之犯罪所得,亦非必減輕其刑,故若須為新、舊法之比較,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修正說明第六點參照)。被告曾暉豪、黃鉯庭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且無犯罪所得(詳後述),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減刑規定,然其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依修正後規定則不符合減刑條件,經比較結果,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曾暉豪、黃鉯庭,自無從據以適用。至被告尤泆力雖於偵查、審判中自白,然未繳回犯罪所得,亦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不論依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均不符合減刑之要件,即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附此敘明。㈡論罪⒈按詐欺集團進行詐欺、洗錢犯罪模式分工細膩,除有直接向

被害人行使詐術之人外,尚包括蒐集人頭帳戶之收簿手、製作不實投資應用程式之工程師、營造被害人投資獲利假象之出金手,及後續向被害人面交取款之車手、監控車手取款之人、收受車手上繳贓款之收水手或負責將贓款現金轉換成虛擬貨幣之非法幣商等角色,過程中不斷製造金流斷點,藉此規避執法人員查緝,顯見現今詐欺、洗錢犯罪多係集體犯罪,非一人之力所能遂行,此應為社會大眾所知,是參與此類犯罪模式之成員對其所分擔之工作為詐欺、洗錢犯罪之一環亦應有所預見認知,而應對集團內其他成員從事詐欺、洗錢之行為及犯罪所生結果共同負責。再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洗錢行為,乃掩飾型洗錢犯罪,同法第19條已明文規範其處罰,該罪係以行為人有隱匿或掩飾行為為其要件,其所保護法益乃在維護特定犯罪之追訴處罰及金流秩序之透明化。得否認為行為人已著手實行上開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應視其依主觀上之認識,是否已將該洗錢之犯意表徵於外,並就犯罪實行之全部過程予以觀察,必以由其所實行之行為,足以表徵其係基於隱匿或掩飾之洗錢犯意而為,且與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行為之進行,在時間、地點及手段上有直接、密切之關聯,亦即開始實行足以與洗錢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之行為,即已達著手階段(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3人固未參與各階段之犯行,被告尤泆力擔任水房外務,

負責假投資網站出金車手之工作,被告曾暉豪、黃鉯庭則擔任水房外務之直屬主管,負責派單及監督被告尤泆力工作情形,然參諸本案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係先由集團內不詳成員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後,本案詐欺集團為使被害人誤認其投資確有獲利,消弭被害人之戒心,乃再由詐欺集團內之水房成員陸續將詐欺贓款交付被告尤泆力,再由被告黃鉯庭告知金融帳號及匯款金額,由被告尤泆力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之人所申設之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使李秀梅等62人將小額投資獲利金順利領出,吸引李秀梅等62人匯入更高額之投資款,此有前引各項證據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堪認本案犯罪型態確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則被告3人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共犯間應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3人雖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階段,仍應就其等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為之犯行負責。

⑵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因遭詐騙分別所匯入本案詐欺集團所

指定帳戶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因各該人頭帳戶業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掌握,處於隨時得領取、轉出款項之狀態,顯已達詐欺取財既遂,然因卷內事證尚無證據可認該等受騙款項業遭轉匯或領出,且檢察官對此節均未有所舉證,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尚無從認定該等款項業已遭轉匯或領出,是此部分僅能認屬洗錢未遂。

⑶至附表一編號6部分,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本案加重詐欺

犯行,惟因告訴人李汯駩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與警方配合與詐欺集團成員約定於各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時間交付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款項,經警察當場逮捕車手,告訴人李汯駩並分別收回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8,000元、12,000元,而未生詐欺取財之既遂結果,屬未遂犯。

⒉核被告3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4、14、16、23、34至36分別所

為,及被告尤泆力就如附表一編號29所為,均使如附表一編號1、4、14、16、23、29、34至36之人各交付之金額(詳細匯款金額參附表二編號1、4、14、16、23、29、34至36所載),皆已達500萬元,分別係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之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被告3人就如附表一編號2、3、5、7至13、15、17至2

2、24至28、30至33、37至6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

⒊被告3人於如附表一編號14、16、17、19、27、43、45、45、

46、48、61所示部分,均係針對同一被害人共犯或小額出金之行為,均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⒋被告3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4、14、16、23、34至36所示犯行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構成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之罪處斷;被告尤泆力就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構成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之罪處斷;被告3人就如附表一編號2、3、5、7至13、15、17至22、24至2

8、30至33、37至62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構成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3人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構成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⒌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62犯行,分別負責交付用

以出金款項或匯款出金之行為,實已配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營造被害人投資獲利假象,增加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隱匿性,促使本案詐欺集團穩固持有本案犯罪所得,而達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效果,妨礙國家司法機關追訴之目的,屬於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一環。從而,被告3人就上開所參與之加重詐欺、洗錢犯行,於彼此間,及與TELEGRAM暱稱「Yydds」、「Qeo」、「Rockfeller」、「Rock Kin」陳孟甲、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尤泆力就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則與TELEGRAM暱稱「Yydds」、「Qeo」、「Rockfeller」、「Rock Kin」陳孟甲、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亦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⒍又本案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不同被害人分別實施

詐術,侵害之財產法益互異,堪認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論以數罪。是被告尤泆力以上開行為分工參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曾暉豪、黃鉯庭則分別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2

8、30至62所示犯行,即均應論以數罪,而予分論併罰。⒎關於刑之減輕部分:

⑴關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被告3人已著手本案加重詐欺

犯行,惟因被害人已發覺有異而報警,被害人與警配合仍依約前往指定地點佯裝面交款項,自始並無交付財物之真意,而未生詐欺取財之既遂結果,屬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又上開所述構成洗錢未遂罪之犯行,合於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之未遂減刑事由,就此等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之事由,本院將於量刑時併予審酌,附此敘明。⑵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明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被告尤泆力供稱其報酬共計210,000元(訴一卷第161、508頁、追加訴一卷第33、286頁、追加二訴一卷第412頁);被告曾暉豪供稱其報酬為尤泆力經手出金金額之2%,然對方並未給付任何報酬獲(追加二警一卷第78頁、訴一卷第160至161頁、追加訴一卷第32至33頁);被告黃鉯庭供稱其亦未拿到任何報酬(追加二警一卷第302頁、訴一卷第161頁、追加訴一卷第33頁),堪認被告尤泆力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共獲取210,000元之報酬。又被告尤泆力於偵查、審理雖曾自白犯行(併偵二卷第109頁、審訴卷第181頁、訴一卷第159、322頁、追加訴一卷第31、100頁、追加二訴一卷第226頁),但其未繳回所獲報酬,自難認其就此部分所涉犯行有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或於量刑時綜予考量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至被告曾暉豪、黃鉯庭均未受獲何等報酬,且均自白犯行(併警六卷第27頁、聲羈卷第31、33頁、審訴卷第181頁、訴一卷第159、322頁、追加訴一卷第31、100頁、追加二訴一卷第226頁),自無自動繳交所得之問題,均應依修正前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⒏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部分(115年度偵字

第1221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654號),核與上開起訴書之犯行、告訴人均相同,係同一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業經本院併予審理如前,附此敘明。㈢量刑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行為時正值青壯,非

無以正當工作謀生之能力,竟不思以正途賺取經濟來源,利用民眾亟欲短期內獲取高額利潤之基本人性,衍生出以虛偽不實之標的誘騙民眾參加投資之手法,且宣稱有高額獲利或穩賺不賠等「有違正常投資之於投資市場種種因素所呈現『投資有賺有賠』現象」之假象,致使民眾基於亟欲短期內獲取高額利潤之心理忽略正常投資乃屬「有賺有賠」之特性而誤信交付財物,更不乏有民眾上當受損而畢生積蓄化為泡影之情形,此類新聞亦為現今社會欣聞所廣為報導,率爾參與本案詐騙集團而以前揭方式製造被害人投資獲利假象,所為並非可取;復參酌被告3人犯後終坦承犯行,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之犯後態度,及被告3人與告訴人楊英桃、朱淑玲、陳冠宇、李妤涵分別成立調解,因履行期限尚未屆至而未實質賠償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訴二卷第61至63頁、追加二訴二卷第137至138頁)附卷可參,兼衡本案犯罪情節(包含:

被告3人所擔任之角色、本案各次行為手段,告訴人因本案虛偽出金後遭詐騙之金額,被告3人實際上所獲報酬等),再衡以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及生活狀況(訴一卷第511頁、追加訴一卷第289頁、追加二訴一卷第415頁)及其等如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

⒉又本件被告3人就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固有

「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本院審酌被告3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被告3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以評價被告3人行為之罪責程度,故就被告3人本案犯行,爰均不另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⒊又被告3人所犯上開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參

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且被告3人均另有案件偵查、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訴二卷第109至133頁)可佐,宜待被告3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均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另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則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條文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核屬義務沒收之範疇,此即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然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之執行方式,仍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之適用。

㈡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查如附表五編號1至2、5、6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3人所有,且為其等為本案犯行之用;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現金374,200元,則為被告尤泆力本案出金剩餘款項,分別據被告3人供承在卷(訴一卷第160至161、507至508頁、追加訴一卷第32、285至286頁、追加二訴一卷第411頁),均為本案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上開規定均應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現金50,000元,被告尤泆力既稱為其所有(訴一卷第160頁、追加訴一卷第32頁),且因卷內並無證據足證亦為被告尤泆力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為其犯罪所得,自無從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卷內亦查無證據足認前揭之物與前揭被告本案犯行相關,且被告3人亦均稱該等物品未用於本案等語,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

查被告尤泆力自陳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210,000元(訴一卷第161、508頁、追加訴一卷第33、286頁、追加二訴一卷第412頁),應認屬被告尤泆力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曾暉豪、黃鉯庭均否認曾獲得酬金(追加二警一卷第78、302頁、訴一卷第160至161頁、追加訴一卷第32至33頁),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曾暉豪、黃鉯庭為上開犯行各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曾暉豪、黃鉯庭有何犯罪所得,自均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洗錢之財物

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3人雖有各自參與如上述之洗錢犯行,然考量被告尤泆力於本案縱有分得報酬者,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洗錢之財物金額相比,比例甚低,而被告曾暉豪、黃鉯庭則未獲得任何報酬;又卷內無證據證明相關洗錢贓款仍在被告3人得以支配掌握之範圍,如對其等宣告沒收此部分款項,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泆力、曾暉豪、黃鉯庭(下稱被告3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尤泆力擔任水房外務,負責假投資網站出金車手之工作,被告曾暉豪、黃鉯庭則擔任水房外務之直屬主管,負責派單及監督被告尤泆力工作情形。本案詐欺集團再由所屬成員於如附表三之一所載時間,以如附表三之一所示方式向告訴人蔡偉典施用詐術,並以虛構投資數據製造投資獲利甚豐之假象,為取信告訴人蔡偉典,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向渠等佯稱已有小量獲利,且可出金云云,詐欺集團內之水房成員旋即將詐欺贓款交付被告尤泆力,再由被告黃鉯庭告知金融帳號及匯款金額,由被告尤泆力於如附表三之一所示時、地,匯款如附表三之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三之一所示金融帳戶,使告訴人蔡偉典將小額投資獲利金順利領出,吸引告訴人蔡偉典匯入更高額之投資款,致告訴人蔡偉典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三之二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1,890,000元。因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同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之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訂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足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犯此部分詐欺之罪嫌,無外乎係以被告3人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蔡偉典警詢證述(偵二卷第209至212頁)、蔡偉典上海商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51頁)、現金收據憑證(併警三卷第940至94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897至910頁)、報案資料(併警六卷第425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431頁)為主要論據。

四、惟查:㈠依據告訴人蔡偉典警詢證述,其明確區分其係於113年12月10

日加入投資計畫遭詐騙,聯絡者為分析師郭哲榮、助理方慧珍、TS PRO客服,投資計畫為風行萬里,並與黃清明、陳鴻學約定面交及匯款至TS PRO客服之帳號;又於114年某日因買股票投資遭詐騙,跟著投資公司(百成公司,其與旺鴻公司合作)買股票,聯絡者為助理張佳琪、投資老師,及加入財富啟航群組,並與林長緣、李志森約定面交及匯款操作儲值到APP等語(偵二卷第209至210頁),則告訴人蔡偉典固同時遭二詐欺集團以投資詐騙,然告訴人蔡偉典加入之時間不同,且投資公司及聯絡人、面交及匯款細節均有別,則如附表三之一、二所載部分是否為被告3人所共犯,已非無疑。又參酌告訴人蔡偉典另稱:有成功出金過,兩個APP各出金一次,第一次是114年3月5日匯款到我新光銀行帳戶,金額為5,000元;第二次是在114年3月6日匯款到我上海銀行帳戶,金額為100,000元(即本案出金部分)等語(偵二卷第211至212頁),足認詐欺集團出金部分為不同APP所為,且出金匯入帳號亦有別,更可證明告訴人蔡偉典確實同時期遭二詐欺集團以不同方式及人員、相異APP詐騙。況告訴人蔡偉典亦具狀表示其同期間遭二詐欺集團詐騙因而匯款,並明確指出其在被告3人所屬之詐欺集團集團遭詐騙之事實為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而因詐欺陸續匯款、面交之時間、金額則為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訴二卷第93、97至105頁),不包含如附表三之二所載部分之款項。從而,如附表三之一、二部分既非被告3人所屬詐欺集團所為,公訴意旨未查而將該部分犯行一併認定為被告3人所共同犯之,即有誤會,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但因此部分與其餘經起訴部分(即如附表一、二編號20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2219號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3654號併辦意旨書移送部分,經核與被告3人上開經檢察官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即如附表三之一、二所示部分)完全相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是該部分犯罪事實本即本院審理範圍,並經本院實體審理後為上開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為求訴訟經濟,爰不另退併辦,併此敘明。

參、退併辦部分

一、第一、二次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尤泆力、曾暉豪、黃鉯庭(下稱被告3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尤泆力擔任水房外務,負責假投資網站出金車手之工作,被告曾暉豪、黃鉯庭則擔任水房外務之直屬主管,負責派單及監督被告尤泆力工作情形。本案詐欺集團再由所屬成員於如附表四之一所載時間,以如附表四之一所示方式向告訴人蘇榛沄施用詐術,並以虛構投資數據製造投資獲利甚豐之假象,為取信告訴人蘇榛沄,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向渠等佯稱已有小量獲利,且可出金云云,詐欺集團內之水房成員旋即將詐欺贓款交付被告尤泆力,再由被告黃鉯庭告知金融帳號及匯款金額,由被告尤泆力於如附表四之一所示時、地,各匯款如附表四之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四之一所示金融帳戶,使告訴人蘇榛沄將小額投資獲利金順利領出,吸引告訴人蘇榛沄匯入更高額之投資款,致告訴人蘇榛沄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四之二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4,365,000元。因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並認前述部分與被告3人所為與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犯行,告訴人均相同,係同一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爰請依法併予審理等語。

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2219號併辦意旨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3654號併辦意旨書,分別以被告3人所犯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犯行,與上開起訴之犯罪事實、告訴人均相同,係同一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因而移送併辦。惟查,附表四之一所示之人,並非原起訴書(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9103號、第28037號、第30820號及115年度偵字第3560號)附表所載之被害人,故檢察官上開移送併辦部分如若成立犯罪,亦係造成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受損,應為數罪關係,是難認與本案有罪部分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無從併予審理。況此部分因與本院115年審訴字1567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5年度偵字第4975、4976、4977、10995號)附表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蘇榛沄遭詐騙時間及地點、被告3人共犯及出金金額及地點均相同,而屬重複起訴,此有起訴書、併辦意旨書、前揭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訴一卷第3至16、175至184、299至302、305至311頁、訴二卷第110、128、133頁)等件為佐。此部分應由本院退併辦,由原移送併案審理之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李佳韻追加起訴、檢察官鄭愷昕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提告與否 詐騙方式 詐欺集團出金時間、金額 出金地點 出金帳戶 備註 罪刑 1 李秀梅/提告 113年11月中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邀請李秀梅加入LINE群組,佯稱:下載股票投資軟體,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李秀梅,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面交現金、黃金及匯款共50,984,634元。 114年2月3日12時52分許、30,0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李秀梅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1、第一次併辦編號1、第二次併辦編號3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2 溫紹唐/提告 114年3月28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交友廣告,以LINE暱稱「林曦」聯絡溫紹唐,向其佯稱:交友須加入會員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溫紹唐,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時間匯款共285,824元。 114年4月2日11時19分許、10,200元 高雄苓雅郵局 溫紹唐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2、第一次併辦編號2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劉宜承/提告 113年10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黃昇華」聯絡劉宜承,向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劉宜承,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間匯款共4,100,000元。 114年1月6日14時41分許、93,750元 高雄新田郵局 劉宜承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3、第一次併辦編號3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 朱淑玲 113年10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投資廣告,以LINE聯絡朱淑玲,向其佯稱:下載股票投資軟體,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朱淑玲,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時間匯款共6,661,374元。 114年1月9日11時57分許、10,000元 高雄新興郵局 朱淑玲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4、第一次併辦編號4、第二次併辦編號1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5 曾方愷/提告 114年1月初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簡訊、LINE聯絡曾方愷,向其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曾方愷,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時間匯款共300,000元。 114年3月31日13時58分許、40,0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曾方愷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5、第一次併辦編號5、第二次併辦編號11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李汯駩/提告 113年12月初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投資廣告,以LINE聯絡李汯駩,向其佯稱:下載股票投資軟體,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李汯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申請帳號並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時間約定面交,並因當場逮捕車手,李汯駩分別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時間收回8000元、12,000元而未遂。 114年2月25日10時6分許、100,000元 高雄新興郵局 李汯駩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6、第一次併辦編號6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14年3月21日11時23分許、150,000元 7 汪俐君 114年3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聯絡汪俐君,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汪俐君,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時間面交共350,000元。 114年4月25日13時20分許、65,900元 高雄新田郵局 汪俐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7、第一次併辦編號7、第二次併辦編號12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陳柏志/提告 113年11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Amy」聯絡陳柏志,向其佯稱:下載股票投資軟體,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陳柏志,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時間匯款共330,000元。 114年1月24日12時31分許、6,750元 高雄苓雅郵局 陳柏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8、第一次併辦編號8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劉育慈/提告 113年10月中旬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賴婉萍」聯絡劉育慈,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劉育慈,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時間面交共445,000元。 114年1月22日13時50分許、100,000元 高雄新田郵局 劉育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9、第一次併辦編號9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陳冠宇 114年1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暱稱「Anne Lee」聯絡陳冠宇,向其佯稱:可使用交易平台投資加密貨幣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陳冠宇,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時間匯款共362,890元。 114年1月22日13時52分許、5,075元 高雄順昌郵局 陳冠宇合作金庳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10、第一次併辦編號10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林品湄/提告 113年10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江啟明」向林品湄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林品湄,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2,011,000元。 114年2月19日12時15分許、50,0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林品湄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11、第一次併辦編號11、第二次併辦編號5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 黃煒程/提告 114年2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投資廣告、LINE聯絡黃煒程,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黃煒程,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3,410,000元。 114年3月25日10時38分許、40,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黃煒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12、第一次併辦編號12、第二次併辦編號10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3 簡杏芳/提告 113年12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LINE向簡杏芳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問,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簡杏芳,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620,000元。 114年3月10日10時23分許、5,000元 高雄苓雅郵局 簡杏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13、第一次併辦編號13、第二次併辦編號8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林妤涵/提告 114年3月2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王怡萱」向李妤涵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李妤涵,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20,000,000元。 114年3月31日15時16分許、50,0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李妤涵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14、第一次併辦編號14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4年4月7日13時30分許、350,000元 高雄新興郵局 15 謝佳秀/提告 114年3月2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投資廣告、LINE聯絡謝佳秀,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謝佳秀,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4,136,285元。 114年3月10日13時9分許、40,000元 高雄西甲郵局 謝佳秀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15、第一次併辦編號15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6 林茂霖/提告 114年1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簡訊、LINE聯絡林茂霖,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林茂霖,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時間匯款共5,360,000元。 114年3月20日12時28分許、80,000元 高雄新田郵局 林茂霖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16、第一次併辦編號16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114年3月20日12時29分許、80,000元 17 韓睿政/提告 113年12月19日,詐欺集圓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韓睿政,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韓睿政,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624,000元。 114年2月24日10時22分許、2,030元 高雄新興 郵局 韓睿政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17、第一次併辦編號17、第二次併辦編號6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3月10日10時28分許、100,000元 高雄苓雅 郵局 18 許秉翔/提告 114年1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投資廣告、LINE聯絡許秉翔,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許秉翔,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1,100,000元。 114年3月6日10時51分許、3,373元 高雄武廟郵局 許秉翔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18、第一次併辦編號18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游藍潔/提告 113年11月初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游藍潔,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游藍潔,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4,783,898元。 114年3月13日11時44分許、5,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游藍潔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19、第一次併辦編號19、第二次併辦編號9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4年3月14日10時49分許、50,000元 20 蔡偉典/提告 113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蔡偉典,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問,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蔡偉典,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1,889,500元。 114年3月6日11時25分許、100,0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蔡偉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20、第一次併辦編號20、第二次併辦編號7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王迦宥/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王迦宥,向其佯稱:透過投資網站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王迦宥,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時間匯款共1,150,000元。 114年3月27日14時53分許、60,000元 高雄新田郵局 王迦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21、第一次併辦編號21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劉錫輝/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劉錫輝,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额至右開银行帳戶,以取信劉錫輝,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時間面交共1,451,000元。 114年3月26日10時40分許、50,000元 高雄西甲郵局 劉錫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22、第一次併辦編號22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 林君玲/提告 113年11月中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林君玲,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林君玲,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時間面交共21,991,044元。 114年4月14日14時42分許、56,478元 高雄青年郵局 林君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23、第一次併辦編號23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24 戴成珍/提告 113年12月2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戴成珍,向其佯稱:有高獲利投資管道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戴成珍,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時間面交及轉帳共310,000元。 114年2月10日12時45分許、12,000元 高雄鼎泰郵局 戴成珍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24、第一次併辦編號24、第二次併辦編號4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于慧碧/提告 114年4月初,詐欺集園成員透過FB、LINE聯絡于慧碧,向其佯稱:可投資虚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于慧碧,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時間面交共150,000元。 114年5月23日15時16分許、57,288元 京城銀行中正分行 于慧碧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25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吳亞茵/提告 113年12月3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LINE聯絡吳亞茵,向其佯稱:可手工代工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郵局帳戶,以取信吳亞茵,致其陷於錯誤,申請並提供虛擬貨幣平台及程式帳密,並綁定遠東銀行帳戶,郵局帳戶因而遭警示。 114年1月15日10時9分許、2,0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吳亞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26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7 汪駿祺/提告 113年1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LINE聯絡汪駿祺,向其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郵局帳戶,以取信汪駿祺,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時間面交及臨櫃匯款共2,676,000元。 114年1月15日10時11分許、1,0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汪駿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27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4年2月24日10時18分許、9,000元 高雄新興郵局 28 張寶勝/提告 113年9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B、LINE聯絡張寶勝,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郵局帳戶,以取信張寶勝,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時間面交、臨櫃、轉帳共1,757,370元。 114年2月24日10時20分許、1,000元 高雄新興郵局 張寶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28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曲昶霖/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謝蕙禛」透過LINE結識曲昶霖,向其佯稱:可加入「義理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群組儲值投資獲利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曲昶霖,致其陷於錯誤,陸續面交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款項共9,586,758元。 114年2月14日12時40分許、52,500元 高雄廣澤郵局 曲昶霖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次追加起訴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0 徐子華/提告 113年10月中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投資廣告、LINE聯絡徐子華,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徐子華,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時間匯款共101,850元。 114年1月7日11時48分、 10,116元 高雄鹽埕郵局 匯款至徐子華之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1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潘之楹/提告 113年12月初,詐欺集團成員透過小紅書、LINE聯絡潘之楹,向其佯稱:可藉由代購賺取價差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潘之楹,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之時間匯款共205,000元。 114年2月14日13時11分、 28,920元 高雄新田郵局 匯款至潘之楹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2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陳瀅伃/提告 114年3月1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G、LINE聯絡陳瀅伃,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陳瀅伃,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時間面交共3,350,000元。 114年4月9日12時38分、 157,529元 高雄苓雅郵局 匯款至陳瀅伃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3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3 任鵬飛 114年1月22日,詐欺集團成員MESSAGE、LINE聯絡任鵬飛,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任鵬飛,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時間匯款共200,000元。 114年3月25日14時26分、 4350元 高雄苓雅郵局 匯款至任鵬飛之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4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蔡傑仁/提告 114年2月3日前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蔡傑仁,向其佯稱:有內線交易方式,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蔡傑仁,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6,570,000元。 114年1月21日10時04分、 11,771元 高雄鼎泰郵局 匯款至蔡傑仁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5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35 郭淑媚/提告 113年12月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郭淑媚,向其佯稱:有優先購買股票方式,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郭淑媚,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時間面交共5,000,000元。 114年1月13日10時33分、 20,000元 高雄小港郵局 匯款至郭淑媚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6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36 張瑋麟/提告 113年12月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直播、LINE聯絡張瑋麟,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張瑋麟,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6,141,315元。 114年2月19日12時15分、 10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匯款至張瑋麟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7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37 謝宙均/提告 114年1月8日1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謝宙均,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謝宙均,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940,000元。 114年3月4日10時35分、 1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匯款至謝宙均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8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8 曾逸誠/提告 114年3月10日前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簡訊、LINE聯絡曾逸誠,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曾逸誠,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時間匯款共576,000元。 114年3月21日14時49分、 100,000元 高雄新田郵局 匯款至曾逸誠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9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戴順豐/提告 114年2月初,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戴順豐,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戴順豐,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550,000元及越南盾16100萬。 114年2月25日14時57分、 3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匯款至戴順豐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10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彭祥瑋/提告 114年1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簡訊、LINE聯絡彭祥瑋,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彭祥瑋,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之時間匯款共400,000元。 114年3月19日15時48分、 100,0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匯款至彭祥瑋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11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陳國榮/提告 114年3月中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聯絡陳國榮,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陳國榮,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之時間匯款共1,178,833元。 114年4月14日11時49分、 300,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匯款至陳國榮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12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2 蔡學文/提告 11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蔡學文,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蔡學文,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43所示之時間面交共200,000元。 114年4月14日10時22分、 90,0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匯款至蔡學文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13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范緯甄 113年11月2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聯絡范緯甄,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范緯甄,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之時間匯款共200,000元。 114年3月3日10時43分、 888元 高雄苓雅郵局 匯款至范緯甄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14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3月11日13時22分、 26,0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114年3月20日11時27分、 100,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44 林姿儀/提告 113年11月2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交友聯絡林姿儀,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林姿儀,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時間面交共1,466,800元。 14年1月2日12時04分、 99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匯款至林姿儀之銀行帳號806(起訴書誤載為805,爰更正)-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15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5 許捷皓/提告 113年1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許捷皓,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許捷皓,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之時間匯款共150,000元。 114年3月7日12時36分、 14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匯款至許捷皓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16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3月13日11時44分、 2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114年3月18日10時59分、 3000元 高雄苓雅郵局 114年3月20日11時25分、 3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46 藍勤學/提告 113年11月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LINE聯絡藍勤學,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藍勤學,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之時間面交共1,800,000元。 114年2月14日11時33分、 100,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匯款至藍勤學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17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年3月11日13時22分、 12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47 黃惠文/提告 114年1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聯絡黃惠文,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黃惠文,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之時間匯款共296,000元。 114年3月27日14時57分、 5000元 高雄新田郵局 匯款至黃惠文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18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黃思瑜/提告 113年10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黃思瑜,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黃惠文,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之時間匯款共105,000元。 114年3月18日10時51分、 4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匯款至黃思瑜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19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年3月18日11時02分、 40,000元 高雄苓雅郵局 114年3月19日10時52分、 37,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49 陳采綾/提告 113年10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陳采綾,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陳采綾,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50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3,400,275元。 114年2月12日11時24分、 100,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匯款至陳采綾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20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0 黃柏智/提告 114年1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聯絡黃柏智,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黃柏智,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51所示之時間匯款共2,031,650元。 114年3月27日13時14分、 51,000元 高雄順昌郵局 匯款至黃柏智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21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51 朱雅芬/提告 114年2月底,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聯絡朱雅芬,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朱雅芬,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52所示之時間面交、匯款共3,650,000元。 114年4月2日15時14分、 300,000元 高雄新田郵局 匯款至朱雅芬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22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2 李淑玲 114年2月底,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李淑玲,向其佯稱:透過投資平台,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李淑玲,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53所示之時間匯款共750,000元。 114年3月25日14時25分、 39,000元 高雄苓雅郵局 匯款至李淑玲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23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柯亭羽/提告 112年3月底,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聯絡柯亭羽,向其佯稱:幫忙買賣衣服,可賺取佣金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柯亭羽,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54所示之時間匯款共340,000元。 114年4月14日12時44分、 2665元 高雄廣澤郵局 匯款至柯亭羽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24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汪蘭菲/提告 114年1月17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簡訊、LINE聯絡汪蘭菲,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汪蘭菲,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55所示之時間匯款共100,000元。 114年4月2日13時32分、 5462元 高雄新興郵局 匯款至汪蘭菲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25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5 何明龍/提告 114年1月中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何明龍,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何明龍,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時間匯款共200,000元。 114年2月4日13時45分、 50,000元 高雄新田郵局 匯款至何明龍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26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6 王美晴/提告 113年10月21日中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王美晴,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王美晴,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之時間匯款共1,990,000元。 114年2月21日14時04分、 39,000元 高雄左營福山郵局 匯款至王美晴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27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7 鍾桂琴/提告 114年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電視、LINE聯絡鍾桂琴,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鍾桂琴,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時間面交共720,000元。 114年4月14日14時42分、 40,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匯款至鍾桂琴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28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楊英桃/提告 114年2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楊英桃,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楊英桃,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59所示之時間匯款共55,000元。 114年4月11日12時38分、 50,000元 高雄新興郵局 匯款至楊英桃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29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59 陳竑捷/提告 113年1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LINE聯絡陳竑捷,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陳竑捷,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60所示之時間面交共2,870,000元。 114年2月25日10時07分、 100,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匯款至陳竑捷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30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0 林沛彤/提告 114年1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林沛彤,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林沛彤,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61所示之時間轉帳、面交新台幣65萬2000元及美金1萬元。 114年4月7日15時05分、 150,000元 高雄新田郵局 匯款至林沛彤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31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1 林侑坤 114年2月底,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林侑坤,向其佯稱:加入LINE群組,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林侑坤,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62所示之時間面交共1,300,000元。 114年3月18日11時1分、 3364元 高雄青年郵局 匯款至林侑坤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32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年4月10日11時45分、 260,000元 高雄新興郵局 62 陳億功/提告 113年11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LINE聯絡陳億功,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陳億功,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時間面交共2,521,409元。 114年1月21日11時20分、 100,000元 高雄青年郵局 匯款至陳億功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二次追加起訴編號33 尤泆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曾暉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鉯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附表二(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交付方式 證據出處 1 李秀梅 113年12月11日 100,000元 匯款 李秀梅警詢筆錄(他卷第39至41、93至97頁)、李秀梅兆豐商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5、29至31頁)、李秀梅兆豐商銀存簿封面及內頁(他卷第103至105頁)、李秀梅臺灣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他卷第107至108頁)、臺灣銀行黃金業務收據(他卷第109至113頁)、轉帳交易明細(他卷第133至153頁)、收款收據(他卷第115至129頁)、報案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卷第31至38、43至79頁) 113年12月11日 1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18日 1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3日 1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4日 1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4日 1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5日 1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5日 1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6日 1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6日 1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7日 9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2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2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3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3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4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4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5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5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7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9日 5,00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12日 40,200元 面交 114年2月12日 黃金一批 (價值17,739,559元) 面交 114年2月12日 黃金一批 (價值63,673元) 面交 114年2月14日 黃金一批 (價值7,665,301元) 面交 114年2月17日 5,575,199元 面交 114年2月19日 5,296,202元 面交 114年2月21日 3,007,250元 面交 114年2月23日 80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24日 3,807,250元 面交 114年2月27日 2,800,000元 (當場逮捕車手) 面交 總計50,984,634元 2 溫紹唐 114年3月29日 3,088元 匯款 溫紹唐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01至103頁)、溫紹唐臺灣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33至35頁)、溫紹唐臺灣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493頁)、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49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487至492頁) 114年4月1日 8,088元 匯款 114年4月2日 10,088元 匯款 114年4月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2日 18,880元 匯款 114年4月2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3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4日 5,680元 匯款 114年4月4日 30,000元 匯款 總計285,824元 3 劉宜承 113年12月24日 50,000元 匯款 劉宜承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05至107頁)、劉宜承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7、93)、轉帳及購買虛擬貨幣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517至519頁)、入帳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521頁)、對話紀錄(併警二卷第515、525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507至512頁) 113年12月24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3日 800,000元 面交 114年1月8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23日 3,150,000元 面交 總計4,100,000元 4 朱淑玲 114年1月3日 300,000元 面交 朱淑玲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09至110頁)、朱淑玲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7、91頁)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535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529至531頁)、朱淑玲臺灣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併警六卷第195至197頁)、報案資料(併警六卷第199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205頁) 114年1月6日 250,000元 面交 114年1月8日 500,000元 面交 114年1月9日 300,000元 面交 114年1月10日 400,000元 面交 114年1月15日 900,000元 面交 114年1月15日 400,000元 面交 114年1月21日 439,169元 面交 114年2月13日 517,000元 面交 114年1月17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17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17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17日 39,169元 匯款 114年1月18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18日 51,751元 匯款 114年1月18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22日 441,615元 匯款 114年2月4日 53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7日 33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2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9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4日 512,670元 匯款 114年3月3日 50,000元 匯款 總計6,661,374元 匯款 5 曾方愷 114年3月11日 50,000元 匯款 曾方愷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11至113頁)、曾方愷臺灣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89頁)、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549至550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541至547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615頁) 114年3月1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9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9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9日 50,000元 匯款 總計300,000元 6 李汯駩 114年4月14日 8,000元 (當場逮捕車手,李汯駩已收回8,000元) 面交 李汯駩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15至121頁、併警二卷第553至559頁)、李汯駩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1、85至87頁)、還款憑證(併警二卷第569頁)、對話紀錄(併警二卷第551、563至57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紀錄(併警二卷第561至562、575頁) 114年4月15日 12,000元 (當場逮捕車手,李汯駩已收回12,000元) 面交 總計0元 7 汪俐君 114年4月23日 50,000元 面交 汪俐君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23至125頁)、汪俐君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17、83頁)、汪俐君合庫商銀存簿內頁(併警二卷第581至582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699頁)、對話紀錄(併警二卷第583至586頁) 114年4月30日 300,000元 面交 總計350,000元 8 陳柏志 114年3月25日 50,000元 匯款 陳柏志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27至130頁)、陳柏志合庫商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15、81至82頁)、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603至61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592至601頁) 114年3月25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1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1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7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7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8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8日 20,000元 匯款 總計330,000元 9 劉育慈 114年1月3日 80,000元 面交 劉育慈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33至136頁)、劉育慈帳戶存款交易及明細(偵二卷第13、79頁)、商業操作合約書、存款憑證(併警二卷第618至619頁)、對話紀錄(併警二卷第62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615、617頁) 114年1月15日 365,000元 面交 總計445,000元 10 陳冠宇 114年1月20日 32,890元 匯款 陳冠宇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37至140頁)、陳冠宇合庫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11、77頁)、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635至639頁)、對話紀錄(併警二卷第629至633頁)、報案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641至659頁) 114年2月11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1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3日 30,000元 匯款 總計362,890元 11 林品湄 113年12月3日 5,000元 超商條碼繳費 林品湄警詢筆錄(併警二卷第661至665頁)、林品湄第一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3、75頁)、入帳交易明細(併警六卷第363頁)、報案資料(併警六卷第365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371頁) 113年12月5日 100,000元 面交 113年12月25日 130,000元 面交 114年1月22日 5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6日 3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0日 6,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0日 3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4日 32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9日 2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1日 50,000元 匯款 總計2,011,000元 12 黃煒程 114年1月23日 150,000元 面交 黃煒程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45至155頁)、黃煒程第一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3、69至71頁)、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694至695頁)、現儲憑證收據(併警二卷第691至692頁)、入帳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692至69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685至690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519頁) 114年2月2日 20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12日 20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25日 51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0日 1,0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0日 1,15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30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30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1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1日 50,000元 匯款 總計3,410,000元 13 簡杏芳 114年2月17日 30,000元 匯款 簡杏芳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61至163頁)、簡杏芳第一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3、73至74頁)、現儲憑證收據(併警二卷第702至703頁)4、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704頁)、入帳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705頁)、對話紀錄(併警二卷第707至714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700至701頁)、報案資料(併警六卷第439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445頁) 114年2月18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8日 4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1日 2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3日 300,000元 面交 總計620,000元 14 李妤涵 114年3月24日 500,000元 面交 李妤涵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65至168頁)、李妤涵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5、61至67頁)、李妤涵華南商銀存簿封面及內頁(併警二卷第721至727頁)、對話紀錄(併警二卷第729至733頁)、報案紀錄(併警二卷第719頁) 114年3月28日 1,0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31日 2,0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7日 1,5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5日 5,0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25日 2,0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29日 4,0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30日 4,000,000元 面交 總計20,000,000元 15 謝佳秀 114年1月9日 100,000元 面交 謝佳秀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69至171頁)、謝佳秀華南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5、59頁)、對話紀錄(併警二卷第745至76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739至744頁) 114年2月6日 20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12日 40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20日 1,01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7日 1,01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8日 25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4日 69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6日 476,285元 匯款 總計4,136,285元 16 林茂霖 114年3月14日 350,000元 匯款 林茂霖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73至178頁)、林茂霖華南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5、57頁)、林茂霖華南商銀存簿封面及內頁(併警三卷第792至794頁)、林茂霖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併警三卷第795至797頁)、匯款申請書(併警三卷第785至791頁)、對話紀錄(併警三卷第798至802頁)、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771至783頁) 114年3月18日 1,0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8日 5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7日 91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6日 1,0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7日 1,600,000元 匯款 總計5,360,000元 17 韓睿政 114年2月21日 50,000元 匯款 韓睿政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79至186頁、韓睿政彰化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9、55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813至820頁)、韓睿政彰化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表(併警六卷第383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391至393頁)、報案資料(併警六卷第385頁) 114年2月21日 1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4日 25,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6日 39,000元 匯款 114年3月3日 3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1日 2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4日 3,500,000元 (當場逮捕車手) 面交 總計624,000元 18 許秉翔 114年3月2日 400,000元 面交 許秉翔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91至196頁)、許秉翔彰化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9、53頁)、對話紀錄(併警三卷第829至831頁)、報案紀錄(併警三卷第827頁) 114年3月18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9日 3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6日 2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7日 100,000元 匯款 總計1,100,000元 19 游藍潔 114年2月5日 100,000元 面交 游藍潔警詢筆錄(偵二卷第197至207頁)、游藍潔上海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7、49至50頁)、現儲憑證收據(併警三卷第851至854頁)、對話紀錄(併警三卷第854至890頁)、報案資料、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845至849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479至481頁) 114年2月17日 20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19日 50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26日 1,01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2日 3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1日 1,37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0日 823,898元 面交 114年4月18日 480,000元 匯款 總計4,783,898元 20 蔡偉典 114年3月5日 50,000元 匯款 蔡偉典警詢筆錄(偵二卷第209至212頁)、蔡偉典上海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7、51頁)、現金收據憑證(併警三卷第940至941頁)、對話紀錄(併警三卷第915至94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897至910頁)、報案資料(併警六卷第425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431頁)、刑事陳明狀(訴二卷第93、97至99頁)、存款往來交易明細查詢(訴二卷第101至105頁) 114年3月5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7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7日 49,500元 匯款 114年3月10日 5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7日 1,200,000元 面交 總計1,899,500元 21 王迦宥 114年3月22日 50,000元 匯款 王迦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215至217頁)、王迦宥富邦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19、47頁)、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949至958頁)、報案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三卷第947至948、961頁) 114年3月24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4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5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5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6日 1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6日 1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7日 1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7日 1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8日 100,000元 匯款 總計1,150,000元 22 劉錫輝 114年3月10日 200,000元 面交 劉錫輝警詢筆錄(偵二卷第219至221頁)、劉錫輝富邦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19、37至40頁)、現金存儲專用收據(併警三卷第981至984頁)、對話紀錄(併警三卷第973至979頁)、報案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三卷第969至971頁) 114年3月13日 4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7日 3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9日 551,000元 面交 總計1,451,000元 23 林君玲 114年2月24日 200,000元 面交 林君玲警詢筆錄(偵二卷第223至226頁)、林君玲富邦商銀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偵二卷第19、41至45頁)、報案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三卷第991至994頁) 114年2月25日 30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26日 5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日 5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日 黃金一批 (價值10,823,050元) 面交 114年3月6日 2,45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6日 黃金一批 (價值2,706,359元) 面交 114年3月10日 現金及黃金一批 (總價值1,826,723元) 面交 114年3月10日 黃金一批 (價值892,365元) 面交 114年3月10日 現金及黃金一批 (總價值1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4日 現金及黃金一批 (總價值3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4日 黃金一批 (價值330,050元) 面交 114年3月19日 3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2日 609,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4日 24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7日 15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8日 5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0日 4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0日 黃金一批 (價值313,497元) 面交 總計21,991,044元 24 戴成珍 114年1月18日 10,000元 匯款 戴成珍警詢筆錄(警三卷第21至23頁、併警四卷第1319至1321頁)、戴成珍臺中銀行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併警五卷第2045至2047頁)、匯入匯款及轉帳交易明細(警三卷第25、43至45頁、併警四卷第1349頁)、戴成珍臺中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警三卷第47頁)、對話紀錄(併警四卷第1343至1359頁)、面交監視器畫面擷圖(警三卷第49至51頁)、報案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四卷第1323至1332頁) 114年2月24日 2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7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5日 2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8日 50,000元 匯款 總計310,000元 25 于慧碧 114年5月22日 50,000元 面交 于慧碧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9至41頁)、于慧碧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43至45頁)、于慧碧京城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警二卷第55頁)、對話紀錄(警一卷第57至67頁)、報案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47至53頁) 114年5月28日 100,000元 面交 總計150,000元 26 吳亞茵 遠東銀行帳戶金融卡(含密碼) 吳亞茵警詢筆錄(警一卷第87至89頁)、吳亞茵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69至77頁)、對話紀錄(警一卷第105至119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91至93頁)、報案紀錄(警一卷第173至175頁) 起訴書所載詐騙總額 申請並提供虛擬貨幣平台及程式帳密,並綁定遠東銀行帳戶 27 汪駿祺 114年1月13日 200,000元 面交 汪駿祺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21至126頁)、入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63頁)、汪駿祺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79至81頁)、對話、通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141至161、165至167頁)、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警一卷第167至172頁)、報案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27、137至140頁) 114年1月23日 22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13日 38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8日 304,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6日 462,000元 面交 114年4月2日 65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7日 460,000元 匯款 總計2,676,000元 28 張寶勝 113年11月6日 250,000元 面交 張寶勝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77至180頁)、張寶勝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3至86頁)、轉帳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184至191頁)、對話紀錄(警一卷第192至203頁)、報案紀錄(警一卷第181頁) 113年11月12日 30,000元 匯款 113年11月21日 100,000元 匯款 113年11月22日 52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5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6日 2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7日 187,370元 匯款 114年3月27日 185,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7日 185,000元 匯款 總計1,757,370元 29 曲昶霖 1,396,508元 面交 曲昶霖警詢筆錄(追加偵一卷第9至13頁)、曲昶霖偵訊筆錄(追加他卷第5至6頁)、假投資網站庫存及中獎訊息擷圖(追加他卷第11至35頁)、曲昶霖遠東商銀存簿封面及內頁(追加偵一卷第15至17頁) 8,190,250元 面交 總計9,586,758元 30 (原追加起訴編號1) 徐子華 (提告) 113年12月24日 50,000元 匯款 徐子華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三卷第997至999頁)、徐子華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05至2007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07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017頁)、徐子華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007至101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三卷第1000至1001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三卷第1002至1006頁) 114年1月10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10日 21,850元 匯款 總計101,850元 31 (原追加起訴編號2) 潘之楹 (提告) 114年1月14日 10,000元 匯款 潘之楹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三卷第1019至1024頁)、潘之楹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09至2011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11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027至1029頁)、出金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029頁)、潘之楹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029至1036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三卷第1025至1026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三卷第1037頁) 114年1月20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21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23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4日 35,000元 匯款 114年2月8日 4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2日 30,000元 匯款 總計205,000元 32 (原追加起訴編號3) 陳瀅伃 (提告) 114年4月1日 350,000元 面交 陳瀅伃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三卷第1040至1045頁)、陳瀅伃國泰世華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13至2015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15頁)、陳瀅伃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050至1062頁)、詐騙網頁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061至106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三卷第1046至1047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三卷第1048至1049頁) 114年4月8日 3,000,000元 面交 總計3,350,000元 33 (原追加起訴編號4) 任鵬飛 114年3月13日 50,000元 匯款 任鵬飛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三卷第1063至1064頁)、任鵬飛國泰世華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17至2019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21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070至1071頁)、任鵬飛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067至1069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三卷第1065至1066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三卷第1073至1076頁) 114年3月1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3日 50,000元 匯款 總計200,000元 34 (原追加起訴編號5) 蔡傑仁 (提告) 114年2月3日 200,000元 面交 蔡傑仁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三卷第1077至1080頁)、蔡傑仁國泰世華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21至2023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23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093至1094頁)、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追加二警三卷第1085頁)、蔡傑仁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089至1093、1096至1113頁)、偽造收據(追加二警三卷第1095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三卷第1081至1082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三卷第1083頁) 114年3月14日 2,0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7日 41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日 1,0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4日 1,12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9日 1,5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0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0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0日 40,000元 匯款 總計6,570,000元 35 (原追加起訴編號6) 郭淑媚 (提告) 114年1月8日 1,000,000元 面交 郭淑媚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三卷第1115至1117頁)、郭淑媚兆豐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25至2027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27頁)、出金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129頁)、郭淑媚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119至1121、1123至1124、1126頁)、詐騙集團面交車手照片及收據(追加二警三卷第1122、1125、112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三卷第1133至1134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三卷第1131頁) 114年1月22日 2,00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6日 2,000,000元 面交 總計5,000,000元 36 (原追加起訴編號7) 張瑋麟 (提告) 114年3月4日 50,000元 匯款 張瑋麟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三卷第1135至1138、1140頁)、張瑋麟兆豐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29至2031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31頁)、轉帳交易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83至1190頁)、出金交易明細(追加二警三卷第1191頁)、偽造之收款收據(追加二警三卷第1181至1182頁)、張瑋麟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171至118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三卷第1141至1142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三卷第1139、1143至1170頁) 114年3月4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4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2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4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4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0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4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5日 91,315元 匯款 114年4月11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1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5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5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9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9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8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8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2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2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5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1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1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0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0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7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17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4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8日 1,0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日 2,3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5日 400,000元 面交 總計6,141,315元 37 (原追加起訴編號8) 謝宙均 (提告) 114年2月27日 30,000元 匯款 謝宙均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三卷第1193至1195、1199至1201頁)、謝宙均兆豐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33至2035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35頁)、被害人信用卡影本(追加二警三卷第1227頁)、謝宙均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221至1226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三卷第1202至1203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三卷第1197、1204至1220頁) 114年2月27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7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8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8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8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日 1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6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6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6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7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7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7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7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9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9日 2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30日 300,000元 面交 總計940,000元 38 (原追加起訴編號9) 曾逸誠 (提告)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匯款 曾逸誠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三卷第1229至1231頁)、曾逸誠臺灣企銀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37至2039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39頁)、曾逸誠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249至1255頁)、曾逸誠自述詐騙經過摘要及匯款紀錄(追加二警三卷第1257至1259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三卷第1235至1236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三卷第1233、1237至1248頁)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1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1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1日 2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2日 28,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2日 48,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3日 25,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3日 15,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7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7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9日 40,000元 匯款 總計576,000元 起訴書所載詐騙總額 5,760,000元 (誤載) 39 (原追加起訴編號10) 戴順豐 (提告) 114年2月17日 越南盾93,000,000元 匯款 戴順豐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三卷第1261至1264頁)、戴順豐渣打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41至2043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43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271至1272、1274至1275、1280頁)、戴順豐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三卷第1269至128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追加二警三卷第1267至1268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三卷第1265頁) 114年2月25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5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6日 越南盾20,0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4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5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3日 25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1日 越南盾17,0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5日 越南盾20,0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7日 越南盾11,0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0日 103,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7日 253,000元 面交 總計550,000元及越南盾161,000,000。 40 (原追加起訴編號11) 彭祥瑋 (提告) 114年3月14日 50,000元 匯款 彭祥瑋警詢筆錄(追加二警四卷第1283至1286頁)、彭祥瑋台中商銀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45至2047頁)、出金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47頁)、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299至1301頁)、彭祥瑋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303至1315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四卷第1289至1290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四卷第1287、1291至1297頁) 114年3月14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8日 300,000元 匯款 總計400,000元 41 (原追加起訴編號12) 陳國榮 (提告) 114年3月19日 50,000元 匯款 陳國榮警詢筆錄(追加二警四卷第1361至1363頁)、陳國榮滙豐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53至2055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55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四卷第1364至1365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四卷第1366至1378頁) 114年3月20日 2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4日 11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日 12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4日 198,833元 匯款 114年4月14日 200,000元 匯款 總計1,178,833元 42 (原追加起訴編號13) 蔡學文 (提告) 114年3月30日 200,000元 面交 蔡學文警詢筆錄(追加二警四卷第1379至1383頁)、蔡學文八里區農會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57至2059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59頁)、出金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414頁)、轉帳交易明細(追加二警四卷第1413至1414頁)、蔡學文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389至141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四卷第1387至1388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四卷第1385頁) 總計200,000元 43 (原追加起訴編號14) 范緯甄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匯款 范緯甄警詢筆錄(追加二警四卷第1415至1421頁)、范緯甄遠東商銀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61至2063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63頁)、出金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438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431、1435至1438、1440頁)、范緯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432至1442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四卷第1425至1426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四卷第1423、1427至1430頁) 114年3月10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日 50,000元 匯款 總計200,000元 44 (原追加起訴編號15) 林姿儀 (提告) 113年12月28日 166,800元 面交 林姿儀警詢筆錄(追加二警四卷第1443至1446頁)、林姿儀元大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65至2068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67頁)、出金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476頁)、林姿儀錢包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471至1476頁)、林姿儀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450至1471頁)、面交車手照片(追加二警四卷第1476至147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四卷第1448至1149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四卷第1447頁) 114年3月7日 1,300,000元 面交 總計1,466,800元 45 (原追加起訴編號16) 許捷皓 (提告) 114年2月27日 50,000元 匯款 許捷皓警詢筆錄(追加二警四卷第1479至1486頁)、許捷皓元大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69至2072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71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497頁)、出金明細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497至1498頁)、許捷皓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498至150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四卷第1487至1488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四卷第1489至1493頁) 114年3月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4日 50,000元 匯款 總計150,000元 46 (原追加起訴編號17) 藍勤學 (提告) 114年2月3日 200,000元 面交 藍勤學警詢筆錄(追加二警四卷第1501至1507頁)、藍勤學元大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73至2075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75頁)、出金明細/元大銀行存摺影本(追加二警四卷第1511至1514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四卷第1510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四卷第1509頁) 114年2月12日 5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4日 3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31日 800,000元 面交 總計1,800,000元 47 (原追加起訴編號18) 黃惠文 (提告) 114年3月13日 50,000元 匯款 黃惠文警詢筆錄(追加二警四卷第1517至1519頁)、黃惠文永豐商銀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77至2079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79頁)、出金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536頁)、詐騙網頁交易紀錄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535至1539頁)、黃惠文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539至155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四卷第1523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四卷第1521、1525至1534頁) 114年3月17日 2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8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7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8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8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8日 46,000元 匯款 總計296,000元 48 (原追加起訴編號19) 黃思瑜 (提告) 114年3月5日 42,000元 匯款 黃思瑜警詢筆錄(追加二警四卷第1551至1553頁)、黃思瑜永豐商銀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81至2083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83頁)、黃思瑜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565至1569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四卷第1563至1564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四卷第1555至1559、1561頁) 114年3月10日 15,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0日 48,000元 匯款 總計105,000元 49 (原追加起訴編號20) 陳采綾 (提告) 113年12月23日 110,000元 面交 陳采綾警詢筆錄(追加二警四卷第1571至1573頁)、陳采綾永豐商銀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85至2087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87頁)、匯款申請書影本(追加二警四卷第1587至1589頁)、收款收據(追加二警四卷第1593至1597頁)、有價證券投資保密契約義務告知書(追加二警四卷第1599至1603頁)、陳采綾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605至1610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四卷第1577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四卷第1575、1581至1586頁) 113年12月27日 19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11日 60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26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9日 1,011,903元 匯款 114年3月26日 888,372元 匯款 114年4月1日 500,000元 匯款 總計3,400,275元 50 (原追加起訴編號21) 黃柏智 (提告) 114年3月25日 47,000元 匯款 黃柏智警詢筆錄(追加二警四卷第1611至1616頁)、黃柏智玉山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89至2092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91頁)、出金明細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64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四卷第1619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四卷第1617、1621至1642頁) 114年4月8日 2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5日 2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5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5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5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5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6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6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6日 4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2日 15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5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5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6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6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6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8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8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8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8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21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21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2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22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12日 314,650元 匯款 總計2,031,650元 51 (原追加起訴編號22) 朱雅芬 (提告) 114年3月19日 1,000,000元 面交 朱雅芬警詢筆錄(追加二警四卷第1645至1647頁)、朱雅芬玉山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93至2096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95頁)、出金明細/存摺影本(追加二警四卷第1650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660至1664頁)、朱雅芬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四卷第1659至1666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四卷第1651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四卷第1649、1653至1658頁) 114年3月25日 1,7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11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2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6日 2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7日 2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1日 20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13日 200,000元 匯款 總計3,650,000元 52 (原追加起訴編號23) 李淑玲 114年3月25日 100,000元 匯款 李淑玲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667至1669頁)、李淑玲玉山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097至2100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099頁)、出金交易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1684至1685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679至1682頁)、李淑玲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68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五卷第1672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五卷第1670至1671、1673至1678頁) 114年3月25日 1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5日 1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7日 1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7日 1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7日 100,000元 匯款 總計750,000元 53 (原追加起訴編號24) 柯亭羽 (提告) 114年4月11日 10,000元 匯款 柯亭羽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715至1716頁)、柯亭羽玉山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105至2108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107頁)、被害人匯款一覽表(追加二警五卷第1721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734至1735、1745至1749頁)、柯亭羽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735至1744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五卷第1719至1720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五卷第1717至1718、1723至1733頁) 114年4月17日 1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22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2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2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24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26日 60,000元 匯款 114年4月29日 1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06日 30,000元 匯款 114年5月10日 40,000元 匯款 總計340,000元 54 (原追加起訴編號25) 汪蘭菲 (提告) 114年4月2日 50,000元 匯款 汪蘭菲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749至1750頁)、汪蘭菲台新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109至2111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111頁)、出金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759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759頁)、汪蘭菲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757至1758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五卷第1751至1752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五卷第1753至1755頁) 114年4月2日 50,000元 匯款 總計100,000元 55 (原追加起訴編號26) 何明龍 (提告) 114年2月25日 50,000元 匯款 何明龍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761至1764頁)、何明龍台新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113至2115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115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771至1772頁)、何明龍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773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五卷第1767至1768頁)、報案資料(追加二警五卷第1765至1766、1769至1770頁) 114年2月25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6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6日 50,000元 匯款 總計200,000元 56 (原追加起訴編號27) 王美晴 (提告) 113年12月23日 100,000元 面交 王美晴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775至1777頁)、王美晴台新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117至2119頁)、出金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119頁)、王美晴郵局存簿影本(追加二警五卷第1783頁)、統一超商代碼繳費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1184頁)、王美晴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785至1803頁)、面交收據及代碼繳費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1805至180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五卷第1781至1782頁)、報案資料 114年1月20日 9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5日 93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21日 20,000元 超商條碼 114年2月21日 20,000元 超商條碼 114年2月21日 20,000元 超商條碼 總計1,990,000元 57 (原追加起訴編號28) 鍾桂琴 (提告) 114年3月24日 50,000元 面交 鍾桂琴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809至1814頁)、鍾桂琴台新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121至2123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123頁)、出金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836頁)、鍾桂琴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837、1819至1834頁)、詐騙集團收款收據(追加二警五卷第1837至1840頁) 114年4月2日 22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7日 1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1日 1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5日 250,000元 面交 總計720,000元 起訴書所載詐騙總額 720,000元 58 (原追加起訴編號29) 楊英桃 (提告) 114年4月8日 55,000元 匯款 楊英桃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841至1844頁)、楊英桃台新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125至2127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127頁)、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812頁)、出金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812頁)、楊英桃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848至1851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警五卷第1846頁)、報案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845、1847頁) 總計55,000元 59 (原追加起訴編號30) 陳竑捷 (提告) 114年1月22日 150,000元 面交 陳竑捷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853至1855頁)、陳竑捷台新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129至2132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131頁)、詐騙明細一覽表(追加二警五卷第1859頁)、出金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861頁)、陳竑捷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863至1867頁)、報案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857頁) 114年2月10日 350,000元 面交 114年2月19日 5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日 1,5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7日 370,000元 面交 總計2,870,000元 60 (原追加起訴編號31) 林沛彤 (提告) 114年3月27日 1,000元 匯款 林沛彤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869至1871頁)、林沛彤中信銀行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133至2135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135頁)、出金交易明細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895頁)、詐騙APP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895至1896頁)、林沛彤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875至1893頁)、報案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873頁) 114年4月11日 1,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4日 1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8日 美金5,000元 面交 114年3月31日 美金5,000元 面交 114年4月2日 300,000元 面交 114年4月14日 250,000元 面交 總計652,000元及美金10,000元 61 (原追加起訴編號32) 林侑坤 114年4月23日 50,000元 面交 林侑坤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897至1900頁)、林侑坤帳戶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137至2140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139頁)、報案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901頁) 114年3月24日 5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31日 30,000元 面交 總計1,300,000元 62 (原追加起訴編號33) 陳億功 (提告) 114年1月6日 1,000,000元 面交 陳億功警詢筆錄(追加二警五卷第1903至1905頁)、陳億功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追加二警五卷第2141至2143頁)、出金紀錄(追加二警五卷第2143頁)、陳億功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追加二警五卷第1909至1911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警五卷第1907頁) 114年2月10日 5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24日 641,409元 面交 114年3月31日 380,000元 面交 總計2,521,409元

附表三之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詐欺集團出金時間、金額 出金地點 出金帳戶 1 蔡偉典 113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蔡偉典,向其佯稱:買股票投資,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問,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蔡偉典,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三之二所示之時間匯款、面交共1,890,000元。 114年3月6日11時25分許、100,000元 高雄新田郵局 蔡偉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起訴書編號20、第一次併辦編號20、第二次併辦編號7

附表三之二(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交付方式 1 蔡偉典 114年3月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3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4日 600,000元 面交 114年3月4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4日 5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19日 600,000元 匯款 114年3月25日 290,000元 面交 總計1,890,000元

附表四之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詐欺集團出金時間、金額 出金地點 出金帳戶 備註 1 蘇榛沄 113年11月24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LINE聯絡蘇榛沄,向其佯稱:下載投資軟體,投資穩賺不賠云云,並於右開時間,在右開地點,出金右開金額至右開銀行帳戶,以取信蘇榛沄,致其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時間面交共4,365,000元。 114年1月22日12時49分許、170,000元 高雄新興郵局 蘇榛沄玉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第一次併辦編號25、第二次併辦編號2 114年2月6日11時31分許、150,000元 高雄鼎泰郵局

附表四之二(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交付方式 30 蘇榛沄 113年12月3日 200,000元 面交 113年12月5日 400,000元 面交 113年12月17日 5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0日 1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0日 1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0日 600,000元 面交 113年12月21日 20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2日 70,000元 匯款 113年12月26日 440,000元 匯款 114年1月9日 300,000元 面交 114年1月20日 480,000元 面交 114年1月22日 17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6日 200,000元 匯款 114年2月21日 605,000元 面交 總計4,365,000元

附表五(幣別:新臺幣):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手機 1支 尤泆力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見併警一卷第29頁第3項所示 2 點鈔機 1台 尤泆力 見併警一卷第29頁第1項所示 3 現金共374,200元 -- 尤泆力 見併警一卷第29頁第6項所示 4 現金共50,000元 -- 尤泆力 見併警一卷第29頁第6項所示 5 iPhone 15 pro max 1支 曾暉豪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000 見偵一卷第37頁第1項所示 6 iPhone 15 pro max 1支 黃鉯庭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000 見偵一卷第37頁第5項所示

《卷證索引》※115年度訴字第708號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苗栗縣警察局苗警刑偵二字第1140037593號卷 警二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南市警麻警偵字第11403502604號卷 警三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1141273945號卷 他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2789號卷 偵一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9103號卷一 偵二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9103號卷二 偵三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9103號卷三 偵四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8037號卷 偵五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0820號卷 偵六卷 高雄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3560號卷 偵聲一卷 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179號卷 偵聲二卷 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188號卷 偵聲三卷 本院114年度偵聲字第195號卷 聲羈卷 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246號卷 併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570021500號卷一 併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570021500號卷二 併警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570021500號卷三 併警四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570021500號卷四 併警五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570021500號卷五 併偵一卷 高雄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12219號卷 併警六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41130624號卷 併偵二卷 臺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3654號卷 審訴一卷 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901號卷 訴一卷 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08號卷一 訴二卷 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08號卷二

※115年度訴字第709號簡稱 卷宗名稱 追加他卷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7705號卷 追加偵一卷 臺北地檢署115年度軍偵字第12號卷 追加偵二卷 高雄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10621號卷 追加審訴一卷 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379號卷 追加訴一卷 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09號卷

※115年度訴字第968號簡稱 卷宗名稱 追加二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5700215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 追加二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5700215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二 追加二警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5700215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三 追加二警四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5700215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四 追加二警五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5700215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五 追加二偵卷 高雄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12219號卷 追加二訴一卷 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68號卷一 追加二訴二卷 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68號卷二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