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楷銜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74、296、34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王楷銜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王楷銜(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GR-豆哥」)與黃建嘉、余劭宸、徐瑜呈(下合稱黃建嘉等3人,現均通緝中,待到案後審結,黃建嘉使用Telegram暱稱「Dmm」,余劭宸使用Telegram暱稱「黑狼」、徐瑜呈使用Telegram暱稱「GR-champion」及少年黃○智、張○愷、陳○廷(下合稱黃○智等3人,所涉犯行另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審理,黃○智使用Telegram暱稱「GR-seven」,張○愷使用Telegram暱稱「GR-JJ」與「GR鑫凱」,陳○廷使用Telegram暱稱「牙籤」)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直接故意之犯意聯絡,謀議由王楷銜、張○愷負責回收陳○廷面交取款之款項以及持黃建嘉提供之人頭帳戶與金融卡提領被害人之受騙匯款,余劭宸及徐瑜呈、黃○智則負責指示並監控詐欺贓款之回收流程,復由黃建嘉將回收之詐欺贓款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
二、謀議既定,本案詐欺集團即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及詐欺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李陳素嬌、劉英傑(下合稱李陳素嬌等2人)及如附表三所示之邱柏鈞、李素鳳、李淑麗、陳妍穎、廖芷宥、陳暐淇、曾玉旻、唐語謙、廖紜頡、李家妮、楊宜靜、陳春君、謝宛妤、巫楦婷與莊云蕎(下合稱邱柏鈞等15人)詐騙,致李陳素嬌等2人與邱柏鈞等15人均陷於錯誤,李陳素嬌等2人則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與金額,交付款項予陳○廷,邱柏鈞等15人則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復由王楷銜、張○愷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至25日間,如附表二、三「後續金流層轉歷程」欄所示,回收陳○廷所收取之李陳素嬌等2人面交款項或提領邱柏鈞等15人之匯款後,層轉上游,再由黃建嘉將回收之詐欺贓款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層轉詐欺贓款,藉以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王楷銜因實施前開回收款項或提領匯款之犯行,獲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罪所得。
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及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楷銜坦承不諱,並有如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李陳素嬌等2人與邱柏鈞等15人以及證人即共犯黃建嘉等3人與黃○智等3人證述暨書物證在卷可憑,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⒈被告始終坦承本案犯行,復與如附表三編號13、15之告訴人
謝婉妤、莊云蕎達成調解,且依調解筆錄支付高於其犯罪所得之調解金,有如證據清單所示之調解資料可佐,而可認已繳回犯罪所得,故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且被告本案與謝婉妤、莊云蕎達成調解時,距其偵查中首次自白已逾6月,故與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減刑要件不合,是被告對謝婉妤、莊云蕎之犯行,自以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較為有利。
⒉被告對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除謝婉妤、莊云蕎以外之其他告
訴人,則未達成調解,有如證據清單所示之調解資料可佐,復未繳回其犯罪所得,故被告就對謝婉妤、莊云蕎以外之其他告訴人部分之犯行並無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同年8月2日生效抑或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同年月23日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6條或第47條等規定之適用,而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三所示之陳妍穎、陳暐淇、曾玉旻、李家妮、楊宜靜與巫楦婷雖有數次匯款行為,且被告對於邱柏鈞等15人之匯款亦有數次提款行為,然係於密接時、空以相同方式,反覆侵害邱柏鈞等15人之財產法益,其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與黃建嘉等3人及黃○智等3人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又詐欺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決定之,故被告上揭犯行,係侵害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李陳素嬌等2人與邱柏鈞等15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罰加重、減輕事由⒈卷內無證據足證被告就黃○智等3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等情有
所認識,故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年第1項前段加重規定之適用。⒉被告始終坦承本案犯行,且自承:自回收或提款之款項中,
可取得1%作為報酬(訴字卷一第213頁),故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應堪認定。又被告對如附表三編號13、15所示之謝婉妤、莊云蕎所實施之犯行,雖獲有新臺幣(下同)120元、100元之犯罪所得,然因被告已依調解筆錄向謝婉妤、莊云蕎給付6,000元、3,000元之調解金,有如證據清單所示之調解資料可查,故被告對謝婉妤、莊云蕎所給付之調解金,業已高於其犯罪所得,可認已繳回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故被告此部所犯之想像競合重罪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應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所犯之想像競合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則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⒊本院雖另就謝婉妤、莊云蕎以外而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告訴
人部分安排調解,然被告未繳回犯罪所得,復未於調解期日到庭,而未達成調解,有如證據清單所示之調解資料可查,復,故被告此部分犯行,則無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或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⒋綜上,被告對謝婉妤、莊云蕎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於對謝婉妤、莊云蕎所犯之一般洗錢罪所應適用之前述減輕事由,將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㈢科刑部分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具有謀生能
力,卻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所需,貪圖輕鬆牟利,無視社會詐欺風氣盛行,被害人受騙損失財物之痛苦,竟從事回水與提領詐欺贓款工作,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助長詐騙犯罪歪風,導致李陳素嬌等2人與邱柏鈞等15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贓款之去向及所在亦已無從追查,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雖與謝婉妤、莊云蕎達成調解並遵期支付調解金,但於本院就其他告訴人所安排之調解期日卻未到場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對謝婉妤、莊云蕎所犯之想像競合輕罪部分,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故不揭露,詳見訴字一卷第456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訴字一卷第459至462頁)所揭示之素行,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⒉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
金」之規定,然本院審酌本案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資力及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認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已屬充分評價而合於罪刑相當原則,爰裁量不再併科洗錢防制法之罰金刑,以落實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
⒊本院審酌被告違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手法及類型均相似,斟酌各罪之犯罪時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對全體犯罪為整體評價,及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予以綜合整體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⒋檢察官起訴時雖請求對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年至
7年之刑,然衡以本案情節,檢察官之求刑容有過重,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業如前
述。其中被告就如附表三編號13、15之謝婉妤、莊云蕎部分犯行所獲有之犯罪所得,則因給付高於犯罪所得之調解金予謝婉妤、莊云蕎,故此部分犯罪所得,因已實際合法發還,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就謝婉妤、莊云蕎以外而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告訴人,
則分別獲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業如前述,且此部分未經扣案,復未由被告繳回,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於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如附表二、三所示而回收或提領之詐欺款項,雖屬被告
所參與之本案洗錢犯行之標的而屬經查獲之洗錢財物,而與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沒收規定相符,惟本院考量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掌控該等款項,且被告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相較於洗錢金額,占比甚小,故倘對被告宣告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1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陳麗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卷宗代號對照表 ⒈警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20字第11471407100號刑案偵查移送卷宗 ⒉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0字第11472659200號刑案偵查卷宗 ⒊警三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20字第114729444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一) ⒋警四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20字第11472944400號刑案偵查卷宗(二) ⒌警五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20字第114729444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三) ⒍偵一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偵查卷宗 ⒎偵二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96號偵查卷宗 ⒏偵三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45號偵查卷宗 ⒐聲他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聲他字第1867號偵查卷宗 ⒑聲羈卷: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207號卷宗 ⒒本院卷部分 ⑴訴字一卷: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8號卷一 ⑵訴字二卷: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8號卷二 ⑶交易明細卷:本院115年訴字第88號交易明細卷 ⑷起訴書附表增補資料(請參訴字二卷證物袋內之光碟) ①起訴書附表二之㈠部分之增補資料(下稱附表㈠增補資料) ②起訴書附表二之㈡部分之增補資料(下稱附表㈡增補資料) ③起訴書附表二之㈢部分之增補資料(下稱附表㈢增補資料) ④起訴書附表二之㈣部分之增補資料(下稱附表㈣增補資料) 證據清單 一、書物證 ㈠本案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 ⒈王楷銜參與如附表二所示之面交取款犯行部分 ⑴Telegram群組「Dm線下2組-幣拖+0.2」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63-183頁) ⑵黃建嘉與A55(使用Telegram暱稱「陳財佑2.0」)之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5-51頁) ⒉王楷銜參與如附表三所示之提領詐欺贓款部分 ⑴Telegram群組「GR/07小卡-5%」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19頁) ⑵Telegram群組「07-Ch線下快殺9%代」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89-194頁) ⑶Telegram群組「牛晚班工作群(BBBB)」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87-188頁) ⑷Telegram群組「韋德代工早班」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91-108頁) ⑸黃建嘉與徐瑜呈(使用Telegram暱稱「GR-champion」)之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23-325頁) ㈡王楷銜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⒈113年8月25日統一超商大樹水寮門市監視器畫面截圖(警四卷第485-486頁) ⒉113年8月25日全家超商大樹水興門市監視器畫面截圖(警四卷第479-484頁) ⒊113年8月24日全家超商仁武吉仁店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三卷第357-358頁) ㈢帳戶相關資料 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頁,交易明細卷第31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2-14頁) 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4-16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6頁) ㈣李陳素嬌等2人面交取款之相關資料 ⒈李陳素嬌:Telegram群組「Dm線下2組-幣拖+0.2」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63-168頁)、李陳素嬌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㈡增補資料第33-37、39-40頁)、崢嶸通寶收據(警四卷第775頁,附表㈡增補資料第30頁)、陳報單(附表㈡增補資料第1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㈡增補資料第2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㈡增補資料第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㈡增補資料第16-17頁) ⒉劉英傑:Telegram群組「Dm線下2組-幣拖+0.2」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77-183頁)、劉英傑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中利投資」對話文字紀錄(附表㈡增補資料第97-143頁)、劉英傑與LINE暱稱「林佩珊」對話文字紀錄(附表㈡增補資料第1050-1240頁)、LINE群組「同舟共濟學習社(圓滿結束)」對話文字紀錄(附表㈡增補資料第144-1050頁)、113年8月26日中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及工作證(警四卷第783頁,附表㈡增補資料第1050-1240頁)、陳報單(附表㈡增補資料第43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㈡增補資料第45頁)、案件基本資料(附表㈡增補資料第47-4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㈡增補資料第49-50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㈡增補資料第61頁) ㈤邱柏鈞等15人受騙匯款之相關資料 ⒈邱柏鈞: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14-17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13頁)、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1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6-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03頁) ⒉李素鳳: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4-38頁)、李素鳳金融卡影本(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0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1頁)、李素鳳露天帳戶頁面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2-33頁)、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18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2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4-2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09頁) ⒊李淑麗: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45-52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52頁)、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9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40頁)、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45-5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5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15頁) ⒋陳妍穎: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83-86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86頁)、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57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6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6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79-81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21-924頁) ⒌廖芷宥: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100-101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101頁)、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87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88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8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90-91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29-930頁) ⒍陳暐淇: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21頁)、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0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06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0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11-212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51-952頁) ⒎曾玉旻: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29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29-230頁)、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2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23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24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2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55頁) ⒏唐語謙: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46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46頁)、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34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40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41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65頁) ⒐廖紜頡: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54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4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69頁) ⒑李家妮: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61-264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60頁)、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5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56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7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72-27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75-976頁) ⒒楊宜靜: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83-290頁)、中信銀行存款收據(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11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7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295-296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1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81-982頁) ⒓陳春君: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47-348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48頁)、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1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21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2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25-32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87頁) ⒔謝宛妤: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89-393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93頁)、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63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6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67頁)、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7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77-37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91頁) ⒕巫楦婷: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9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396-397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40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997-998頁) ⒖莊云蕎: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417-422頁)、契約協議(附表㈢增補資料第416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㈢增補資料第419頁)、陳報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40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406-407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㈢增補資料第409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413頁)、刑案紀錄表(附表㈢增補資料第41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003頁) ㈥王楷銜與告訴人調解情形之相關資料 ⒈達成調解部分 ⑴謝婉妤部分:本院115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252號調解筆錄(訴字卷二第11-12頁)、謝婉妤115年8月20日刑事陳述狀(訴字卷第195頁) ⑵莊云蕎部分:本院115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279號調解筆錄(訴字二卷第89-90頁)、莊云蕎115年7月21日刑事陳述狀(訴字二卷第87頁) ⒉未達成調解部分 ⑴本院115年8月3日9時調解期日相關資料:送達證書(訴字二卷第117頁)、期日報到單(訴字二卷第95頁)、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訴字二卷第97頁) ⑵本院115年8月3日9時30分調解期日相關資料:送達證書(訴字二卷第125頁)、期日報到單(訴字二卷第119頁)、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訴字二卷第121頁) ⑶本院115年8月3日10時30分調解期日相關資料:送達證書(訴字二卷第133頁)、期日報到單(訴字二卷第127頁)、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訴字二卷第129頁) ⑷本院115年8月3日11時調解期日相關資料:送達證書(訴字二卷第141頁)、期日報到單(訴字二卷第135頁)、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訴字二卷第137頁) 二、證人證述 ㈠共犯部分 ⒈黃建嘉:113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9至90頁)、113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1至96頁) ⒉余劭宸:114年5月1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4頁)、114年5月13日9時23分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20頁)、114年5月13日11時23分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9-72頁)、114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43-47頁,結文第49頁)、114年5月14日本院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27頁) ⒊徐瑜呈:114年7月23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67-281頁) ⒋黃○智:114年3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35-150頁) ⒌張○愷:114年2月2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5-117頁)、114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73-680頁) ⒍陳○廷:114年2月1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7-103頁)、114年7月3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29-738頁) ㈡李陳素嬌等2人及邱柏鈞等15人部分 ⒈李陳素嬌113年9月5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69-774頁) ⒉劉英傑113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53-357頁) ⒊邱柏鈞113年8月23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01-902頁) ⒋李素鳳113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05-907頁) ⒌李淑麗113年9月6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11-914頁) ⒍陳妍穎113年8月28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17-919頁) ⒎廖芷宥113年9月17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25-927頁) ⒏陳暐淇113年9月3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47-949頁) ⒐曾玉旻113年9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53-954頁) ⒑唐語謙113年9月8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59-963頁) ⒒廖紜頡113年9月13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67-968頁) ⒓李家妮113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71-973頁) ⒔楊宜靜113年8月27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77-979頁) ⒕陳春君113年9月12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83-985頁) ⒖謝宛妤113年8月26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89-990頁) ⒗巫楦婷113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93-995頁) ⒘莊云蕎113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999-1001頁) 三、被告王楷銜歷次供述 ㈠114年2月2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9-132頁) ㈡114年7月3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451-461頁) ㈢115年4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訴字卷第205-216頁) ㈣115年7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訴字卷第393-400頁) ㈤115年7月21日審判筆錄(訴字卷第409-457頁)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暨附表二編號1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暨附表二編號2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1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2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3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4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5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6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7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8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9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10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11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12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13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14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犯罪事實暨附表三編號15部分 王楷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受騙與交付款項經過 後續金流層轉歷程 1 李陳素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7月30日起使用LINE暱稱「盧燕莉」、「李若涵」、「崢嶸通寶 陳經理」向李陳素嬌佯稱:下載「崢嶸通寶」App並註冊,即可為李陳素嬌操作個別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李陳素嬌陷於錯誤,因而於於113年8月22日11時22分,在臺北市○○○○段000巷00○0號旁路口,交付現金80萬元予陳○廷。 王楷銜、張○愷隨後依指示回收陳○廷所收受之80萬元,復由黃建嘉將回收款項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王楷銜因而獲有8,000元之犯罪所得。 2 劉英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6月底使用LINE暱稱「林佩珊」與「同舟共濟學系社」群組向劉英傑佯稱:下載「ZLYZ」App註冊,即可透過中利投資公司儲值,並由卓逸投資公司為劉英傑投資獲利云云,致劉英傑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26日11時40分,在花蓮火車站前面交80萬元予陳○廷。 王楷銜、張○愷隨後依指示回收陳○廷所收受之80萬元,復由黃建嘉將回收款項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王楷銜因而獲有8,000元之犯罪所得。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受騙匯款歷程 後續金流層轉歷程 1 邱柏鈞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23日12時許,使用LINE暱稱「gg..」向邱柏鈞佯稱:已透過交易平台匯款予邱柏鈞購買其三國雲夢錄之遊戲帳號,但因邱柏鈞帳戶遭凍結,故需依客服指示辦理,以解除凍結云云,致邱柏鈞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3日19時37分匯款4萬1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㈠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邱柏鈞、A23匯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共8萬9,986元部分,則由王楷銜、張○愷前往仁武八德郵局,於113年8月23日19時44分提款6萬元、113年8月23日19時53分提款6萬元及113年8月23日19時54分提款2萬9,000元,而提領一空,復由黃建嘉將提領款項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王楷銜因而分別獲有400元與500元之犯罪所得。 ㈡如附表三編號3、4、5所示之李淑麗、陳妍穎與廖芷宥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共11萬2,000元部分,則由王楷銜、張○愷騎乘蔡政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林園三庄郵局,於113年8月22日20時28分提款2萬元、同日20時29分提款2萬元、同日20時30分提款2萬元、同日20時31分提款2萬元、同日20時31分提款2萬元、同日20時32分提款2萬元、同日20時33分提款9,000元而提領一空,復由黃建嘉將提領款項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王楷銜因而分別獲有220元、610元與290元之犯罪所得。 ㈢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陳暐淇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共5萬元部分,則由王楷銜、張○愷前往全家超商仁武吉仁門市,於113年8月24日0時47分提款10萬元、同日0時49分提款9萬6,000元而提領一空,復由黃建嘉將提領款項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王楷銜因而獲有500元之犯罪所得。 ㈣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唐語謙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共1萬6,000元部分,則由王楷銜、張○愷前往臺灣銀行仁武分行,於113年8月24日0時32分提領5萬元而提領一空,復由黃建嘉將提領款項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王楷銜因而獲有160元之犯罪所得。 ㈤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之曾玉旻、廖紜頡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共6萬7,000元部分,則由王楷銜、張○愷前往統一超商大樹水寮門市,於113年8月24日18時19分提領2萬元、同日18時19分提領2萬元、同日18時20分提領2萬元、同日18時21分提領2萬元,合計共8萬元而提領一空,復由黃建嘉將提領款項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王楷銜因而分別獲有450元、220元之犯罪所得。 ㈥如附表三編號10、11、12與13所示之李家妮、楊宜靜、陳春君與謝宛妤匯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共13萬6,985部分,則由王楷銜、張○愷前往統一超商大樹水寮門市,於113年8月25日16時24分提領2萬元、同日16時25分提領2萬元、同日16時29分提領2萬元、同日20時14分提領2萬元、同日20時15分提領2萬元、同日20時16分提領2萬元、同日20時23分提領2萬元、同日20時23分提領8,000元,合計共14萬8,000元而提領一空,復由黃建嘉將提領款項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王楷銜因而分別獲有200元、600元、450元與120元之犯罪所得。 ㈦如附表三編號14、15所示之巫楦婷、莊云蕎匯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共5萬元部分,則由王楷銜、張○愷前往仁武八德郵局,於113年8月23日19時16分提領2萬元、同日19時17分提領2萬元、同日19時18分提領1萬9,000元,合計共5萬9,000元而提領一空,復由黃建嘉將提領款項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王楷銜因而分別獲有400元、100元之犯罪所得。 2 李素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22日起,使用LINE暱稱「陳媛芳」向李素鳳佯稱:雖有意透過露天拍賣平台購買「陰陽師系列套書」,但交易網頁顯示「賣場尚未升級導致無法完成交易」,故需依客服指示辦理,以順利完成交易云云,致李素鳳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3日19時41分匯款4萬9,98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李淑麗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19日起,使用LINE暱稱「Eav」向李淑麗佯稱:可參與業績退佣活動,透過提供資金製造業績,後續將連同本金與佣金償還李淑麗云云,致李淑麗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2日15時46分匯款2萬2,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陳妍穎 ㈠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22日,使用LINE暱稱「娜比Nabi-助理」向陳妍穎佯稱:透過購買5項商品,即會連同本金與獎勵金償還予陳妍穎,致陳妍穎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2日19時34分匯款3萬元、同日19時35分匯款3萬1,000元,合計共6萬1,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起訴書附表二之㈣編號4-2記載之陳妍穎於113年8月23日20時2分匯款4萬元、同日20時10分匯款3萬7,000元,合計共7萬7,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則由同案共犯陳○廷前往臺灣銀行仁武分行,於113年8月23日20時21分提領6萬元、同日20時23分提領3萬3,000元所提領一空,卷內無證據證明王楷銜就此部分亦有參與。 5 廖芷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初起,使用LINE暱稱「沐函」向廖芷宥佯稱:參與商品衝量活動,而選定商品預付後,即可獲得小額獎金,後續將連同本金與獎金償還予廖芷宥云云,致廖芷宥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2日19時56分匯款2萬9,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陳暐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16日15時22分許,使用LINE暱稱「Daniel」向陳暐淇佯稱:已在投資網站上申請帳戶與密碼完畢,但需陳暐淇向客服索取匯款帳號匯款,藉以協助確認前開帳戶可否正常使用云云,致陳暐淇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3日21時19分匯款1萬元、同日21時21分匯款1萬元、同日21時22分匯款1萬元、同日21時33分匯款2萬元,合計共5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曾玉旻 ㈠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LINE暱稱「各大廠家Bella」向曾玉旻佯稱:購買5項商品,即會連同本金與獎勵金償還予曾玉旻,致曾玉旻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4日14時46分匯款4萬5,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起訴書附表二之㈣編號9記載之曾玉旻於113年8月23日16時48分匯款4萬2,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則由同案共犯陳○廷前往臺灣銀行仁武分行,於113年8月23日17時1分提領5萬7,000元所提領一空,卷內無證據證明王楷銜就此部分亦有參與。 8 唐語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16日起使用LINE向唐語謙佯稱:選定商品下單後,即可獲得佣金,後續將連同本金與佣金償還予唐語謙,致唐語謙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3日19時22分匯款1萬6,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廖紜頡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LINE向廖紜頡佯稱:協助合作廠商提高銷售量,即可獲得獎勵金,後續將連同本金與獎勵金償還予廖紜頡,致廖紜頡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4日13時36分匯款2萬2,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李家妮 ㈠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LINE暱稱「NANA小助手」、「艾比」向李家妮佯稱:協助在社群網站上按讚並墊付商品費用,後續將連同本金與獎勵金償還予李家妮,致李家妮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5日16時1分匯款2萬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起訴書附表二之㈣編號12記載之李家妮於113年8月24日20時47分匯款2萬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則由同案共犯張○愷前往全家超商大樹水興門市,於113年8月24日23時6分提領2萬元所提領一空,卷內無證據證明王楷銜就此部分亦有參與。 11 楊宜靜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LINE暱稱「ELLa」、「語涵」與「語涵」向楊宜靜佯稱:協助購買商品提高銷量後,後續即可將商品退回廠商賺取商品差價云云,致楊宜靜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5日15時41分匯款3萬元、同日16時17分匯款2萬9,985元,合計共5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陳春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20日起,使用LINE暱稱「芊慈 小助理」、「艾比」向陳春君佯稱:在群組簽到並下單支付商品費用,除可取得商品外,另可獲得獎勵金云云,致陳春君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5日18時24分匯款4萬5,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謝宛妤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LINE向謝宛妤佯稱:協助廠商活動下單商品衝銷量,可取得商品回饋與獎勵金云云,致謝宛妤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5日18時32分匯款1萬2,000元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巫楦婷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LINE向巫楦婷佯稱:下載「FXHub」App註冊後,即可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巫楦婷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3日14時2分匯款1萬元、同日18時54分匯款3萬元,合計共4萬元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5 莊云蕎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LINE向莊云蕎佯稱:使用「FXHub」投資網站註冊,即可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莊云蕎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23日17時48分匯款1萬元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