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藍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74、296、34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傅藍逸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傅藍逸(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寶強」)、黃建嘉(通緝中,待到案後審結,使用Telegram暱稱「Dmm」)與Telegram暱稱「高手」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直接故意之犯意聯絡,謀議由傅藍逸依「高手」提供之資訊,負責指示、監控車手使用黃建嘉提供之人頭帳戶與金融卡提領被害人之受騙匯款後,再由黃建嘉將車手提領之受騙款項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謀議既定,本案詐欺集團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詐欺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黃珮綺、張驊臣、蕭雅文、劉映良、張兆宇、莊育瑞、葉宇婕與許家嘉(下合稱黃珮綺等8人)詐騙,致黃珮綺等8人陷於錯誤,各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復由傅藍逸於民國113年8月10日、同年月11日與13日,依附表「後續金流層轉過程」欄所示,指示、監控Telegram暱稱「英九」提領黃珮綺等8人之匯款,後續由黃建嘉將「英九」提領款項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層轉詐欺贓款,藉以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及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藍逸坦承不諱,並有如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黃珮綺等8人以及證人即共犯黃建嘉證述暨書物證在卷可憑,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雖始終坦承本案犯行,惟未繳回其犯罪所得,故被告所
為並無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抑或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同年月00日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6條或第47條等規定之適用,而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二所示之黃珮綺與張驊臣雖有數次匯款行為且提款車手「英九」對黃珮綺等8人之匯款亦有數次提款行為,但係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密接時、空以相同方式,反覆侵害黃珮綺與張驊臣之財產法益,其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與黃建嘉、「高手」及「英九」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上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詐欺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決定,故被告上揭犯行,係侵害如附表二所示之黃珮綺等8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罰加重、減輕事由⒈被告指示「英九」提領黃珮綺等8人受騙匯款之時間分別為11
3年8月10日、同年月11日與13日,有如證據清單所示之對話截圖與帳戶交易明細可佐。又被告實施本案犯行前,並未因法院判決有罪,而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之情形,則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故與刑法第47條之累犯規定不符。
⒉被告雖始終坦承本案犯行,惟未繳回其犯罪所得,故無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或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㈣科刑部分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與本案詐欺集團互
為合作,負責指示、監控提款車手行事之任務,足見被告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助長詐騙歪風,導致社會間人際信任感瓦解,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參以被告參與本案犯行之地位、手段與黃珮綺等8人之損害情節,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說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及生活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故不揭露,訴字二卷第363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訴字二卷第367至377頁)所揭示之被告素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⒉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
金」之規定,然本院審酌本案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資力及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認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已屬充分評價而合於罪刑相當原則,爰裁量不再併科洗錢防制法之罰金刑,以落實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
⒊本院審酌被告違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手法及類型均相似,斟酌各罪之犯罪時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對全體犯罪為整體評價,及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予以綜合整體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⒋檢察官起訴時雖請求對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年至
7年之刑,然衡以本案情節,檢察官之求刑容有過重,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於113年8月10日、同年月11日與13日,均積極確認「英
九」取款進度並回報至Telegram群組「高手-Dm-強」內,有如證據清單所示之前開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401至405頁)可查,若非有利可圖,被告自無甘冒刑責並徒耗勞力及時間,從事前開指示、監控取款車手工作之理,堪認被告警詢陳稱其獲利新臺幣(下同)7至8萬元等語(警二卷第232頁),應屬可信。是以,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被告應獲有7萬元之犯罪所得,此部犯罪所得既未扣案,復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黃珮綺等8人受騙匯款而遭「英九」提領並交付予黃建嘉向配
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之款項,雖屬被告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對黃珮綺等8人所犯之一般洗錢犯行之洗錢標的而屬經查獲之洗錢財物,與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沒收規定相符,惟本院考量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掌控該等款項,倘對被告宣告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容提起公訴,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卷宗代號對照表 ⒈警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20字第11471407100號刑案偵查移送卷宗 ⒉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20字第11472659200號刑案偵查卷宗 ⒊警三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20字第114729444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一) ⒋警四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20字第11472944400號刑案偵查卷宗(二) ⒌警五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20字第114729444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三) ⒍偵一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偵查卷宗 ⒎偵二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96號偵查卷宗 ⒏偵三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45號偵查卷宗 ⒐聲他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聲他字第1867號偵查卷宗 ⒑聲羈卷: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207號卷 ⒒本院卷部分 ⑴訴字一卷: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8號卷一 ⑵訴字二卷: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8號卷二 ⑶交易明細卷:本院115年訴字第88號交易明細卷 ⑷起訴書附表增補資料(請參訴字二卷證物袋內之光碟) ①起訴書附表二之㈠部分之增補資料(下稱附表㈠增補資料) ②起訴書附表二之㈡部分之增補資料(下稱附表㈡增補資料) ③起訴書附表二之㈢部分之增補資料(下稱附表㈢增補資料) ④起訴書附表二之㈣部分之增補資料(下稱附表㈣增補資料) 證據清單 一、書物證 ㈠被告傅藍逸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 ⒈Telegram群組「高手-Dm-強」之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399至405頁) ⒉Telegram暱稱「寶強」之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137至138頁) ㈡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⒈113年8月10日萊爾富超商大樹荔枝門市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三卷第413、416頁) ⒉113年8月10日統一超商九曲堂門市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三卷第412至415頁) ⒊113年8月10日統一超商新鎮門市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三卷第417至418頁) ㈢帳戶相關資料 ⒈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411頁) 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412頁) 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409至410頁,交易明細卷第37至39頁) ⒋八里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51至256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408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卷第6頁) ㈣黃珮綺等8人受騙匯款之相關資料 ⒈黃珮綺: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7至20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20頁)、陳報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9至10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21頁)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025頁) ⒉張驊臣: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39至41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51至53頁)、陳報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2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27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2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31至32頁)、刑案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37至3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031至1034頁) ⒊蕭雅文: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95至100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94頁)、金融卡影本(附表㈣增補資料第91頁)、陳報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83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84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8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86至87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039頁) ⒋劉映良: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23至127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22頁)、陳報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02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06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0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10至11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1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043頁) ⒌張兆宇: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37至140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41頁)、陳報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28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29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3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32至13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049頁) ⒍莊育瑞:廣告貼文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48頁)、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50至155、158至161頁)、7至11賣貨便相關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56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63頁)、陳報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4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70至17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76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78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80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055頁) ⒎葉宇婕: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214至220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223頁)、陳報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84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92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19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063頁) ⒏許家嘉:對話紀錄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239至241頁)、交易明細截圖(附表㈣增補資料第238頁)、陳報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226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附表㈣增補資料第228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㈣增補資料第230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067頁) 二、證人證述 ㈠共犯黃建嘉部分:113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9至90頁)、113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1至96頁) ㈡黃珮綺等8人部分 ⒈黃珮綺113年8月10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023至1024頁) ⒉張驊臣113年8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027至1029頁) ⒊蕭雅文113年8月10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035至1037頁) ⒋劉映良113年8月10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041至1042頁) ⒌張兆宇113年8月10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045至1047頁) ⒍莊育瑞113年8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051至1053頁) ⒎葉宇婕113年8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057至1061頁) ⒏許家嘉113年8月13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065至1066頁) 三、被告傅藍逸歷次自白 ㈠114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27至233頁) ㈡115年9月14日準備程序與審判程序筆錄(訴字二卷第307至308、320頁)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暨附表二編號1部分 傅藍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犯罪事實暨附表二編號2部分 傅藍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犯罪事實暨附表二編號3部分 傅藍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暨附表二編號4部分 傅藍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犯罪事實暨附表二編號5部分 傅藍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犯罪事實暨附表二編號6部分 傅藍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犯罪事實暨附表二編號7部分 傅藍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犯罪事實暨附表二編號8部分 傅藍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受騙匯款歷程 後續金流層轉歷程 1 黃珮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9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帳號向黃珮綺佯稱:雖透過賣貨便匯款向黃珮綺購買小孩推車,但帳戶遭凍結,請黃珮綺聯繫賣貨便客服人員處理云云,致黃珮綺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10日17時50分匯款4萬9,985元、同日17時53分匯款4萬9,985元,合計共9萬9,970元至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傅藍逸依「高手」提供之提款資訊指示「英九」提款,復由「英九」前往統一超商新鎮門市,自黃珮綺匯入左列元大帳戶之款項中,於113年8月10日18時許提領2萬元、同日18時1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8時1分許提領2萬元、18時2分許提領2萬元、18時9分許提領1萬9,000元,再將提領款項交予黃建嘉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 2 張驊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10日使用Messenger向張驊臣佯稱:雖透過賣貨便匯款向張驊臣購買棒球賽門票,但帳戶遭凍結,請張驊臣聯繫賣貨便客服人員處理云云,致張驊臣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如下: ㈠於113年8月10日21時8分匯款4萬9,985元、同日21時12分匯款4萬5,000元與同日21時18分匯款4萬9,985元,合計共14萬4,970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113年8月10日21時52分匯款4萬9,985元、同日21時54分匯款4萬9,985元,合計共9萬9,970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張驊臣合計匯款共24萬4,940元。 ㈠張驊臣匯入左列富邦帳戶之款項部分:傅藍逸依「高手」提供之提款資訊指示「英九」提款,復由「英九」前往大寮區農會潮寮分部,於113年8月10日22時13分提領2萬元、同日22時14分提領2萬元、同日22時14分提領2萬元、同日22時15分提領2萬5元、同日22時16分提領2萬5元。 ㈡張驊臣匯入左列郵局帳戶之款項部分: ⒈傅藍逸依「高手」提供之提款資訊指示「英九」提款,復由「英九」前往鳳山郵局,於113年8月10日21時12分提領5萬元、同日21時14分提領4萬5,000元。 ⒉傅藍逸依「高手」提供之提款資訊指示「英九」提款,復由「英九」前往大樹九曲堂郵局,於113年8月10日21時26分提領4萬5,000元、同日21時27分提領1萬元(此部分包括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莊育瑞匯入之5,005元)。 ㈢「英九」再將提領款項交予黃建嘉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 3 蕭雅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9日使用Messenger向蕭雅文佯稱:雖透過賣貨便匯款向蕭雅文購買蘭城晶住宿券,但因蕭雅文賣貨便帳號未完成升級而無法購入,請蕭雅文聯繫賣貨便客服人員處理云云,致蕭雅文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10日18時21分匯款4萬9,987元至八里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傅藍逸依「高手」提供之提款資訊指示「英九」提款,復由「英九」前往統一超商大樹水寮門市,自蕭雅文匯入左列八里農會帳戶之款項中,於113年8月10日18時34分提領2萬元、同日18時34分提領2萬元、同日18時35分提領1萬元,再將提領款項交予黃建嘉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 4 劉映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10日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帳號向劉映良佯稱:有意使用賣貨便購買劉映良出售之公仔,請點選連結後,依賣貨便客服人員指示處理云云,致劉映良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10日19時32分匯款2萬2,023元至八里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傅藍逸依「高手」提供之提款資訊指示「英九」提款,復由「英九」前往萊爾富超商大樹荔枝門市,自劉映良匯入左列八里農會帳戶之款項中,於113年8月10日19時43分提領2萬元、同日45分提領2,005元,再將提領款項交予黃建嘉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 5 張兆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9日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帳號向張兆宇佯稱:雖透過賣貨便匯款向張兆宇購買演唱會門票,但匯款遭凍結,請張兆宇聯繫賣貨便客服人員處理云云,致張兆宇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10日17時57分匯款9萬9,899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傅藍逸依「高手」提供之提款資訊指示「英九」提款,復由「英九」前往統一超商九曲堂門市,自張兆宇匯入左列土地銀行帳戶之款項中,於113年8月10日18時13分提領2萬元、同日18時14分提領2萬元、同日18時15分提領1萬9,000元、同日18時16分提領2萬元、同日18時16分提領2萬元;復前往萊爾富超商大樹荔枝門市,自張兆宇匯入左列土地銀行帳戶之款項中,於113年8月10日19時46分提領800元,再將提領款項交予黃建嘉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 6 莊育瑞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10日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帳號向莊育瑞佯稱:雖透過賣貨便匯款向莊育瑞購買鞋子,但因莊育瑞未辦理實名認證,故匯款遭凍結,請莊育瑞聯繫賣貨便客服人員處理云云,致莊育瑞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10日21時18分匯款5,005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傅藍逸依「高手」提供之提款資訊指示「英九」提款,復由「英九」前往大樹九曲堂郵局,自莊育瑞匯入左列郵局帳戶之款項中,於113年8月10日21時27分提領1萬元,再將提領款項交予黃建嘉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 7 葉宇婕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10日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帳號向葉宇婕佯稱:雖透過賣貨便匯款向葉宇婕購買演唱會門票,但因葉宇婕未辦理實名認證,故匯款遭凍結,請葉宇婕聯繫賣貨便客服人員處理云云,致葉宇婕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11日0時11分匯款4萬9,986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傅藍逸依「高手」提供之提款資訊指示「英九」提款,復由「英九」前往萊爾富超商大寮興會結門市,自葉宇婕匯入左列郵局帳戶之款項中,於113年8月11日0時19分提款2萬元、同日0時20分提款2萬元、同日0時21分提款9,900元,再將提領款項交予黃建嘉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 8 許家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13日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帳號與Messenger向許家嘉佯稱:雖透過「全家好賣+」平台匯款向許家嘉購買公仔,但因許家嘉未辦理實名認證,故匯款遭凍結,請許家嘉聯繫賣貨便客服人員處理云云,致許家嘉陷於錯誤,因而於113年8月13日17時33分匯款3萬4,988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傅藍逸依「高手」提供之提款資訊指示「英九」提款,復由「英九」於113年8月13日17時38分提款2萬元、同日17時39分提款1萬5,000元,再將提領款項交予黃建嘉向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購買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