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8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蕭兆能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偵字第1498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兆能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蕭兆能,前經本院執行羈押。民國115年8月5日審理時,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核被告偵審自白,而且本院115年8月5日審理時,就本案
起訴之受騙款新臺幣(下同)14萬5千元,被告已與告訴人和 解,並當庭給付全部14萬5千元予告訴人。又被告於本案之 前,無其他科刑紀錄,素行尚可;被告目前亦無另案通緝或
待執行案件之紀錄。為此,經本院當庭詢問被告、公訴檢察官、告訴人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