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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國真 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266號、114年度偵字第40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國真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肆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國真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依「冠滿丹 8Eight」、「多福」指示,向一線車手蕭娜玲收取贓款後轉交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起訴之事實及罪名),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是香港地區人士,與臺灣並無聯繫因素,在臺灣亦無固定居所,在臺灣無親屬,與臺灣之連結薄弱,被告若出境,極有可能不再入境臺灣以規避本案調查、審判,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自陳從114 年11月2 日入境臺灣,隨即於114 年11月5 日開始從事收水工作,除就本案

5 名被害人部分擔任第二線車手,被告自陳來臺一個月期間之目的即依指示從事車手,顯見被告於短暫時間內為賺取報酬涉犯多次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且本案尚有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冠滿丹8Eight」、「多福」及向被告收水之身分不詳共犯尚未到案,有待查明,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從115年1月2日起羈押3個月。

二、本案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3月11日訊問時,被告略稱:對於延長羈押,沒有意見(見本院卷152頁筆錄)。酌以被告於審理時雖坦承犯行,但被告在臺灣並無固定住所及親友,與臺灣無特別情感或連繫因素,極可能畏罪逃亡,其經濟狀況不佳而來臺當車手以賺取報酬、多名共犯未到案而有勾串之虞等情,於短時間內並無明顯變動,本案雖於115年3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23日宣判,惟本案尚未確定,審酌上開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5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