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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致孝選任辯護人 林冠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494、32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6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10月7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戴筌宇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又禎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