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MOHD ERFI BIN NAZRI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MOHD ERFI BIN NAZRI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MOHD ERFI BIN NAZR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本案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良以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乃人之基本天性;參以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亦無在台親友可對其形成拘束力;佐以被告來台顯為從事運輸毒品包裹之工作,遭查獲前原預計於數日內返回馬來西亞,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考量前述情形,並斟酌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如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刑事追訴、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自民國115年3月9日起羈押3月。
三、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5月13日審判程序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前述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考量檢察官就延長羈押與否表示請予以繼續羈押之意見,被告及辯護人則均表示沒有意見,並斟酌被告本案所造成法益侵害程度、被告遭羈押所受人身自由之限制,以及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保障,就羈押之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15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蓉